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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谢洪学2015.7.31 北京1 1 基本概念基本概念1.1 工程造价确定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关系共 性契约性遵守法定的规则 (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通过合同约定来规范技术性遵守科学的规律 (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 规范)当事人的施工、计 价行为通过技术标准来规 范 特 性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签约 人确认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 机构按法定程序鉴定,委 托人采信(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 法及仲裁规则)1.21.2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 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 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 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 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 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 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1.31.3 工程造价鉴定定义1.4 1.4 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是鉴定活动应遵循的规则,是鉴定意见 具备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包括: 鉴定的委托与接受 鉴定意见的处理 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鉴定文书的制作 鉴定的步骤与方法 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证据的采用 鉴定业务档案管理 1.51.5 鉴定原则合法 鉴定主体合法 鉴定程序合法 鉴定依据合法 鉴定范围、标准合法 鉴定意见书合法独立 鉴定机构组织独立 鉴定人员工作独立 鉴定机构之间独立 鉴定人员意见独立 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客观 鉴定证据真实客观 鉴定方法科学客观 鉴定意见准确客观公正 鉴定立场公正 鉴定行为公正 鉴定程序公正鉴定方法公正 鉴定意见公正2 2 基本基本要求要求2.22.2 执业要求与监督执业要求执业要求 鉴定人应严格遵守 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 职业纪律。在鉴定意见 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 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鉴定监管鉴定监管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 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 和监督,发现鉴定人有 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 规范规定行为的,应当 予以纠正。2.32.3 鉴定项目的委托2.42.4 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1.接受 工程造价鉴定应由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是 否接受应当书面复函。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鉴定所需证据材料;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2.释明 鉴定机构收到证据材料后,如发现委托鉴定 事项难以鉴定时,应向委托人释明,建议变更鉴定事项。3.不予接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可不予接受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 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拒绝出 具鉴定意见,影响案件处理。 4.回避接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委 托人说明不予接受: 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2.52.5 鉴定终止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终止 鉴定: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请求补 充鉴定材料未能实现,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 退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2.62.6 鉴定组织人员水平要求鉴定人应专业对口、经验丰富。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助手辅助鉴定。人员组成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二名及以上鉴 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 立鉴定项目组。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同一鉴定人不得兼任同一单位 工程的经办、审核。人员告之要求向委托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业技术 职称。2.7 回 避1.公正声明公正声明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载明。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现 时或预期的利益(除本项目鉴定工作酬金外);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 益往来;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不存在现行法 律规定所要求的回避情形。2.申请回避 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 到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委托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3.鉴定机构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 ,委托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 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委托人作出的 决定。4.鉴定人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回避, 委托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 定公正的。鉴定人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 规定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 准。2.8 2.8 鉴定期限1.鉴定期限的约定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复杂程 度等因素约定。下表内的期限可供参考。2. 鉴定期限的延长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与 委托人协商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次数一 般不得超过3次。3. 鉴定期限的计算鉴定过程中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 不计入鉴定期限。涉及工程造价额额(万元)期限(工作日)100040100030006030001000080100001002.9 2.9 鉴定准备2.10 2.10 出庭作证1.出庭作证事项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 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出庭应携带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 ,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问题 。鉴定人出庭有权拒绝回答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2.不出庭的法定事项鉴定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 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3.擅自不出庭的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 定费用的,应当返还。2.11 2.11 保 密3 3 鉴定依据鉴定依据3.1 3.1 鉴定人自备3.2 3.2 委托人移交1.证据材料内容: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所有案卷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鉴定机构接受后应开具接收清单。鉴定机构不宜收取证据材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 复制件。2.质证、认证情况: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主动索取。3.3 3.3 当事人提交 前提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 举证期限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由委托人确定。 证据移交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向 当事人出具收据,及时将证据材料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 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延期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 的,鉴定机构应告知其向委托人申请延期,由委托人决定是 否准许延期。3.4 3.4 证据的补充 鉴定人提请补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 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鉴定证据,对委托 人确认的补充证据,鉴定人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对 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当提请委托 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自行补充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 届满后,自行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其提 请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作出决定后鉴定人应按 委托人的决定执行。3.5 3.5 鉴定事项调查3.6 3.6 现场勘验勘验的提出勘验的提出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以有必要为前提,依职权 决定。当事人提出当事人要求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 行现场勘验的,应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 ,鉴定人应参加现场勘验。鉴定人提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 鉴定人应向委托人提出。勘验的组织勘验的组织勘验的确认勘验的确认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 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 、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 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 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 留下影像资料。当事人代表经通知参与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 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 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对勘验事实的确认。3.7 3.7 证据的采用1.直接采用的证据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经过当事人质证没有争议的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 ,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可无异议的证据。2.区别对待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应提 请委托人决定,鉴定人应按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 依据;如委托人未作出决定,鉴定人可征求当事人对有 异议证据的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证据及当事人 的异议、与该部分证据有关的鉴定意见单列,由委托人 判断使用。4 4 鉴鉴 定定4.1 4.1 鉴定方法 精算法:施工图预算法、清单计价法 粗算法:概算法、估算法 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 ,应优先选择精算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粗算 法进行鉴定。 鉴定人可以从专业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 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4.2 4.2 鉴定步骤排除疑问了解案情、制定方案自行计算根据证据、先行计算核对签认阶段性成果,请当事人核对签字确认(当事 人拒绝核对或不签认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征求意见出具正式意见前向当事人发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复核修改对当事人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出具鉴定意见书合议完成(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拒绝 复核,提出意见的,不影响鉴定意见书的出具)4.3 4.3 合同争议的鉴定 1.工程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工程合同无效,根据委托人的决定或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 进行鉴定。 3.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应厘清合同履 行的事实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 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4.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参照鉴定项目 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5.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由委 托人决定,委托人不明确的,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 6.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工程合同文本,由委托人决定适用 合同文本,委托人不明确的,可按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或按不同 的合同文本分别进行鉴定。4.4 4.4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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