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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 定介绍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 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九年七月三日1.谁应当申请认证?2.申请认证提供什么资料?3.送检的样品有什么要求?4.获证后企业情况有变化怎么办? 5.认证时遗漏了同系列产品怎么办? 6.证书快到期了怎么办? 7.证书和标志使用注意什么?9.认证证书在5年内始终有效吗?8.申请认证后多长时间能拿到证书?11.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12.委托人权利与义务有哪些?13.谁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管?14.委托人哪些行为会受到本规定的处罚?10.证书注销、暂停、撤消后产品怎么办?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 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 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 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 进行认证委托。 (易产生纠纷)1.谁应当申请认证?Your text in here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被委托生产者委托生产者2.申请认证提供什么资料?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 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 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 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 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 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认证申请书产品技术资料委托合同-申请人 信息-制造商 信息-产品基 本信息 -其他-工艺流程 -产品说明 书-使用维修 手册 -产品总装 图 -工作原理 图 -安全关键 件一览表 -其他-销售者 与生产 者 -进口商 与生产 者 -委托企 业与被 委托企 业认 证 机 构3.送检的样品有什么要求?第十三条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 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 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新增)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 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 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 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 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新增)认证机 构抽送 样委托人 送样认证机构抽 封样委托人 送样样品样品- -我的?我的?指定实验室第二十四条(全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 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 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 实后,变更认证证书;4.获证后企业情况有变化怎么办?(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 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 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 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 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 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 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 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 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 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 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 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5.认证时遗漏了同系列产品怎么办?6.证书快到期了怎么办?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 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 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 天内申请办理。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 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 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新增)7.证书和标志使用注意什么?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 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 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 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8.申请认证后多长时间能拿到证书?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 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产品到口岸了 再申请认证 是来不及的!90,天!9.认证证书在5年内始终有效吗?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 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 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证书变更证书扩展证书撤消证书暂停证书注销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 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 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 活动中使用。(新增)10.证书注销、暂停、撤消后产品怎么办?第四十一条(新增)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 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11.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四十二条(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 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 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 途使用:(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 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 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 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情形。列入目录产品的报检通关模式无需办理的认定目录外界定证明3C证书3C免办证明特殊认证程序入境验证核查书12.委托人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 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 督检查。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 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 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九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 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 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 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 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 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 停止销售产品。第四十七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 ,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 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 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 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 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 为举报人保密。 13.谁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管?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 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 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 、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 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质检总局标准委认监委直属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省级地方质量 技术监督局分支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市县级质量地方 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 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 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 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 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第四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 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 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 ,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 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1.进口设限数据库:见下页图示2.口岸货证核查3-5%:货证符合、标志加贴、标签铭牌与证书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 3.口岸进口产品抽查检测:按认监委计划执行4. 免办审批与免办产品的监管:见下页图示5.出口企业3C获证情况监管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与内容在后台数据库中 进行设限库操作未通过校验的,系 统转为人工审单进入ciq2000的正常流程,进入计费环节否是入境报检申报审单判断货物是否在设限库中否判断证书信息的有效性 必须满足两个个条件:存在、有效有效性体现在:到许可证数据库中进行校验,许可证的状态 是否是有效的,报检的货物是否与证书对应。是产生正式报检单号可否退单图 示 设 限 数 据 库免办 申报免办 审批验证 放行企业 监管产品 核销使用与管 理检查产品 界定销毁 退运 确认 复出口货证核查重点监 管企业诚信 企业用途 核查免办审批监管框架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 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原规定3万以下,现5-20万)14.委托人哪些行为会受到本规定的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 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 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 定予以处罚。(新增)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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