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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權益及案例分享和春技術學院 創新育成中心主任 楊名元博士現任職務項次時間職務189年8月迄今和春技術學院工管系助理教授290年10月迄今兼任來享公司顧問392年8月迄今兼任和春技術學院創新育成中心主任493年6月迄今兼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家圓夢坊計畫- 創業顧問師 593年8月迄今兼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推動中小企業知識管 理運用計畫,知識管理顧問師 693年3月迄今兼任高雄市亞太創新跨業交流協會第一屆學術 顧問 794年1月迄今兼任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顧問 894年1月迄今兼任嘉義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顧問 講授大綱一.前言 二.求職陷阱多警覺性要高 三.工讀權益 四.工讀義務 五.案例分析 六.結論一.前言 工讀是一個成長的機會。 工讀只是一個過程,而非求學的全部。 工讀只是賺取生活費,安全最重要。 工讀遇到權益時,請求師長或勞工局協助 最可靠。二.求職陷阱多警覺性要高避免受騙,求職三部曲: (一)分析徵才啟事 徵才啟事上無刊登公司名稱及住址。 徵才啟事上的聯絡電話是行動電話。 利用信箱號碼及電話徵才。 同一個徵才啟事長期不斷出現。 直接列出月薪多少(報紙上的人事分類廣告) 。 不合情理的廣告(如高薪月入數十萬元、免經驗等 )。 待遇豐厚、工作輕鬆、純內勤、免經驗、可借貸。(二)蒐集公司資料 直接以電話探問公司背景、經營項目、員工多 寡及工作內容。 如果是透過職業介紹所求職,應先查證其是否 為登記許可有案的合法介紹所,可到經濟部商 業司網站中查詢是否登記有案與其營業項目為 何。 (http:/www.moea.gov.tw/doc/ce/cesc1110.html) 上網查詢是否有企業網站,可先大致瀏覽了解 。 到104人力銀行(www.104.com.tw)查詢該公司 簡介。(三)留意面試情況 赴面試前,應向親友詳細交待面談之時間與地 點。 面試前提早十分鐘到,先觀察一下面試地點附 近的地理環境與對外通道。 有無管理員及門禁。 有無公開的公司招牌及張貼告示及各類登記證 書。 是否位於舊工廠房、偏僻無人之處或住宅區。 面試地點非徵才啟事上的地址。 最好有友人相伴並備有適當的防範器物。面談時,不輕易飲食點心或飲料。 面談時,若需繳交證件則只交影印本,不給原件 ,不簽名蓋章。 評估薪資合理性,高額酬勞未必是合理的報酬。 面試時要求先繳交報名費、訓練費、拍照費、大 筆之保證金、意外險保費等。 不需經由甄試,僅先繳納報名費或保證金的就業 機會。 觀察辦公室隔間及員工座位的佈置(私人物品越多 ,表示員工對該公司較有向心力)。 為確保自身權益,清楚詢問工作內容與勞動條件 。實際的工作內容與面談所言不符 公司營業項目不實 個人資料被公司不法盜用 假藉徵才名義行推銷之實 面試時要求先購買產品或材料費。 若不小心誤入求職陷阱您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如被詐欺或誤入色情行業,應立即報警處理。 如買到生前契約、氣血循環機等產品或服務,可依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在七天內退還商品,解除 買賣契約。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若與顧主發生勞資爭議,應蒐 集人事時地物等證據資料,向所屬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尋求協助。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07)7330823 轉242、244、248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 不實廣告或揭示、收取保證金、扣留證件等情事,若 經檢舉查證屬實,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視情況處新 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不等罰鍰。三.工讀權益(一)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有過失才有責任,例如刑法、 民法。 無過失責任:無過失也有責任,勞基法。【解釋令】: 1.勞委會76年8月31日臺(76)勞動字第0515號函:工人上 、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於鑑定係肇禍當事人未顧及安全及係 違反交通規則時,亦不得視為公傷處理。 2.內政部75年6月23日(75)臺內勞字第410301號函:勞工 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 發事故,此種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 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人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3.80年6月5日修正公佈施行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 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 之用餐時間中或加班、值班,如雇主未提供用膳設備而為 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 傷害,但應私人行為或有18條規定情事者,不得視為職業 傷害。 同學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 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暨職業災 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單位建請參照辦理 。 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 、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 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而工資的付給,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惟經雙方約定一次亦可。 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應 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二 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 上。 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 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 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貼償金之 用。 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每日正常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但因季節關係趕工或實施輪班制換班交接工作等 情況而延長工作時間,男工一日內不得超過三小 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內不 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如有特殊行業或特殊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延長工時仍定為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總 時數男工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不得超過三 十二小時。 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 作時間之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 息,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 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請假:工讀生於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 、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 請假規則辦理。 童工、女工:工讀生係童工(年滿十五歲 以上未滿十六歲者),依規定不得從事繁 重、危險或有害性工作;每日工作不得超 過八小時,並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 之時間工作。 如工讀生係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女性,除經 主管機關核准,得於深夜工作者外,原則 上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 。其他有關女性之特別保護規定,亦有其 適用。 職業災害補償: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 償事宜,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 該條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 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 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 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 定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 領工資持續以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 其身體遺存殘癈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 與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族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 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 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凡公、民營之工廠、礦廠或其他企業組織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 會。工讀生應依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規定 比率繳交職工福利金,自可依職工福利委 員會章程享受各項福利措施。 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 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之。勞工保險的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十五 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於五人以上廠、場、公 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 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 ,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工讀生到 職當日辦理加保。 工讀生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 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 關規定辦理。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在工作場所工作, 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必要 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 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 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 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 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 主應辦理勞工體格檢查,針對勞工的健康 狀況,適當的配置工作。 (二)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暑期工讀生有沒有資遣費可領? 暑期工讀生是屬於定期契約工,依照勞基法第 十八條,沒有資遣費可領。 雇主僱用暑期工讀生,應於到職當日申報勞保 (勞保六) 如何判訂是定期契約工,而非不定期契約?請 參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主要辨別點在 非繼續性工作。不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 定期契約: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 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 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九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 為不定期契約: 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 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日。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 工作不適用之。 差別之權益在於:資遣費問題上。 如訂有書面契約,契約內容要公平、合理 ;如契約內有以下條款,即須請教學校師 長、救國團或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後再 行簽約: 1.預扣薪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金。 2.未工作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3.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4.預繳工作保證金。 5.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6.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 7.扣押身分證。四.工讀生的義務 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由雇主給付勞工 報酬,勞工則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務。 換言之,依據勞動契約從事所約定的工 作,是勞工最主要的義務。此外,勞工 對其雇主有忠實義務,其內容包括服務 的義務(限於勞務給付範圍內)、守秘 密的義務(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 勤奮的義務等。1.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工作規則是雇主行使其對事業 的管理所訂定規則,工作規則訂定後,於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並在事業場所揭示時,即發生效力,勞工有 遵守的義務。 2.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 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於每月薪津內扣繳百 分之0.5作為職工福利金。 3.勞工保險的義務:工讀生除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 人的義務外,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4.勞工安全衛生的義務: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接受體格及 健康檢查、勞安衛教育訓練的義務,以及切實遵守事 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勞工不遵守罰3000 元以下之罰鍰,若不繳納移法院強制執行。五.案例分析案例1:請假要扣錢,薪水沒領到,做了白工還 欠債。老闆訂定請假、遲到都要扣薪水;事假須在一星 期之前申請,否則視為臨時請假,臨時請假一天 要扣兩天薪水,沒請假則一天扣三天薪水 【解決之道】: 1.趕快向政府機關或是民間團體求助。 2.老闆沒有發工資已經違反了勞基法,用遲到請假 等方式扣薪水,顯然不公平而有違誠信原則,勞 工依法得請求法院判決雇主應退還其多扣除之工 資;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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