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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待遇支付经办指南第一部分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 )一、支付项目 1、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2、门诊特殊病医疗费 3、住院医疗费 4、急诊留观转住院前7天内医疗费 5、家庭病床医疗费二、支付标准 (一)城镇职工门急诊大额待遇支付标准一览表人员类别起付 标准最高 限额支付比例一级 医院二级 医院三级 医院药店普通 人群在职800550075%65%55%75%退休不满60岁80060(含)-70岁70070岁(含)以上650建国前老工人6001000095%市级劳 模同普通人群5500两航起义60010000伤残军人0不限100%公 务 员在职800 1000080%退休90%副司局95%市级劳 模建国前老工人600两航起义(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一览表项目起付标准报销 比例最高支付 限额在职退休老工人退休 劳模统筹 基金住院(含急 诊留观7日 内)一级 医院800元二次及以上270元85%90%95%95%15万元二级 医院1100元二次及以上350元三级 医院1700元二次及以上500元门诊 特殊病1300元/年(同时发 生住院或两种以上特殊病, 按就高原则合并起付线)家庭病床660元87%92%97%95%甲类传 染病无100%其它传染病同住院标准90%95%98%95%狂躁型精神病每年收一次住院门槛费 ,并减收门槛费 50%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 比例为:职工90%,退休 95%计划生育无个人参保已退休人员100%单独列支 项目全血无60%成分血无70%住院(含门特病)5.5万元以上至15万以下医疗费 ,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 80%大额医疗费 救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80%80%95%95%35万(三)急诊留观转住院概念 :急诊留观转住院前7日内的费用是指参保 人员住院前7天在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其支付 比例同住院。如住院费用不足此次住院的起付标 准,须补足差额部分。参保人员未来得及办理住 院手续而在留观时死亡的急诊留观7天内的医疗 费用可按急诊留观审核支付。急诊留观的时间要 有连续性。急诊留观转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 支付比例与住院就医相同。(四)家庭病床办理家庭病床的条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经社保机构同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为参保人员建立家庭 病床。 (1)6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 (2)患以下疾病,并且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糖尿病伴有 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 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 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社区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起付标准:660元支付比例:在职职工87%;退休人员92%;建国前老工人97%; 退休劳模95%。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社区家庭病床的结算期: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家庭病床与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合并(六)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15万元;最高限额:35万元。支付比例:在职及退休80%老工人95,退休劳模95%三、登记管理1、门诊特殊病登记参保人员患有门特病后,应持本人社 保卡到社保经办机构选定的门特病联网 登记诊断医院申请办理门特病登记。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 病种登记审批表。2、门诊特殊病的鉴定以下三种门诊特殊病须由参保患者先到指定医院 医保科申请鉴定。参保患者携带社保卡,按约定 时间到鉴定指定医院,由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填 写门特病登记审批表,专家签字,加盖“医 保专用章”。 (1)血友病:血液病医院、总医院 (2)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一中心 (3)狂躁型精神病:安定医院、安康医院 狂躁型精神病患者每年只收取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并减收50;统筹基金对职工、退休人员支付 比例分别为90、95。3、住院登记参保人员在本市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须持 身份证、社保卡到住院部办理住院手续,并到医 保窗口办理住院登记,特殊情况下无法在医院办 理的,须在住院五日内,持住院证(加盖医疗保 险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 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由社保分中心开具天津 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参保人员上次住院的费用,在医院与社保中心结 算前再次住院或转院,除持上述资料外,还应携 带上次住院费用证明,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 登记。4、异地就医登记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 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综合性医院(一级、二级 、三级各一家),还可根据病种另外选择一家专科 医院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本人单位须到区社保分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相关表 格,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及本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保 分中心备案。退休人员异地居住,还应提供当地子女或亲属的 户口证明及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5、转诊转院登记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的,由转出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参 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和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转院登记。异地安置人员在当地转诊转院的,须由已在社保分中心备案的当 地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不需要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转往 本市定点医院的,须在转入后5个工作日内到分中心办理登记。转外埠医疗机构治疗的,须持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到区社 保分中心办理转院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转出,并相应地提高转诊 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负比例。由本市转往外埠的,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杂症),北京阜 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市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四、医疗费申报1、申报材料 (一)门(急)诊大额及门诊特殊病 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 处方、费用清单8号、9号(门急诊大额) 10号、11号(门诊特殊病)(二)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 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 住院费用总明细、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 录(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医保章) 10号、11号 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交接单 全额垫付住院费说明(加盖单位公章)2、申报票据粘贴规范 (一)以每张收据为单位,将对应的费用清单、 处方整理为一组; (二)将每组票据按照时间顺序先后自右向左( 自下向上),先内后外,鱼鳞式(间隔0.5厘米 )粘贴于A4纸上; (三)将所有挂号费粘贴于票据最上方; (四)对全部挂号费及收据按照1、2、3N的 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右下角。 粘贴票据时,不得遮盖姓名、年龄、性别、时间、临 床诊断等审核相关信息。门诊联网结算目前本市所有定点医院实现了门诊联网 结算和门诊特殊病联网结算,参保患者可 携带本人社保卡到上述医院就医,并 直接办理医疗费结算,无需到参保区县社 保分中心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注: 在门诊联网结算医院,因网络故障、网络升 级、医保卡消磁、丢失等特殊情况发生的门诊垫 付票据必须加盖“网络故障,个人全额垫付”章或 “个人全额垫付”章,否则不予受理。上述特殊情 况外发生的门诊垫付医疗费不再予以审核报销。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待遇 1、下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2、下列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 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 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 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 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 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 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 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 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 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 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n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经本 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 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 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n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 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 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n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 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 ,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 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 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 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工伤事故备案与登记职工经区劳动人事局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 7日内应向区社保分中心填报工伤职工登记表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3)诊断证明;(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工伤认定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n(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n(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n(四)患职业病的;n(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n(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 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发的。 四、劳动能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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