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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 与化学事故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第五章第五章v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v一、重大危险源v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迅猛发展,在丰富 人类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众多潜在危险。 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造成 30人伤亡,迫使22万人紧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 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650人丧生、数千 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 异氰酸盐泄漏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 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 ,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1993年8月5日, 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 ,100多人受伤,损失2亿多元; v 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8人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这些涉及危险品的事故 ,尽管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征 :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 ,或是造成大量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是两者兼而有 之。发生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易燃、 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 性和严重程度,既与危险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 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1993年6月,第80届国 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 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 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 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 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 v重大危害设施: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 、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 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 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v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 重大危险源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 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 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 )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v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 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 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 和设施)。v二、国内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与发展概况v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 1974年6月,弗利克斯巴勒(Flixborough )爆炸事故发生后, 英国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简称 ACMH。分别于1976年、1979年和1984年向英国卫生与安 全监察局提交了3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报告。英国政 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 ,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欧共体在 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CC Directive 82/501),简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 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 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 重大危害设施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 预案措施,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 全报告。 v1996年,欧共体颁布了塞韦索法令I,并要求其 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塞韦索法令I有两 层目标: 一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v 二是减轻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后果。 塞韦索法令I对法令适用范围、重大危险源相关的 用地规划等进行了修订。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 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I 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条例根据企业内危险物质的 数量列出了两个层次水平。主管机构由职业安全执 行委员会(HSE)、英国及威尔士环保机构和苏格兰 环保机构共同组成。企业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 施,以预防重大事故和减轻事故灾害对人和环境的 影响。 v1985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危险物质应 用和工业过程中事故预防措施的决定。v1985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召开了重大 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v1988年,ILO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 1991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 。v1992年国际劳工大会第79届会议对预防重大工业灾 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v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 公约(第174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 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为 促进亚太地区的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ILO于1991年1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 性讨论会。 v1992年10月,在ILO支持下,韩国召开了预防重大 工业事故研讨会。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 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 源控制系统。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 准的基础上,已辨识出600多个重大危险源;泰国 已辨识出60多个重大危险源。ILO将来的重点是, 进一步支持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在确定 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表的基础上,辨识重大危险 设施和装置,然后逐渐实施企业危险评价、整改措 施和应急预案。ILO将与其他国际组织一起共同促 进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的实施,提供技术援助, 帮助有关国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v美国于1990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 )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要求雇主进 行危害辨识,对所有危害以严重度进行分级,并采 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应急计划等;鼓励建立用以 针对危险物泄漏的社区化学品安全体系。v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 (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 制规定,并在2001年7月25日批准公布了重大危险 源的第一个年度公告。以后每年将定期发布澳大利 亚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澳 大利亚在本年度内重大危险源控制实施情况总结; 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进展及对比 ;出现的突发性问题;重大危险源控制有效性分析 以及提高改进计划。重大危险源是NOHSC建议国 家强制控制的7个需优先考虑的类别之一。v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 价和控制,“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 列人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研究提出了重 大危险源的控制思想和评价方法,为我国开展重大 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 的技术依托。为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提高 我国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1997年 ,原劳动部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和 成都等6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取 得良好成效。继上述6城市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之 后,重庆市、泰安市以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 地方政府和企业也已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管 理工作。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 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0) 。 v随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 出明确要求。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 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广西、甘肃、浙江、重 庆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以便在全国推广。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虽 然取得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用新技术,对促进 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良好作用 ,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一定基础。但 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 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在,形成了我 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而我国重大危险源 控制的有关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 系统,同欧洲以及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 。v三、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v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要预防重大 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 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活动的 复杂性,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 制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 以下几个部分组成:v(一)重大危险源辨识v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 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由政 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 爆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险物质及其临界 量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可 以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源。v(二)重大危险源评价v根据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确 认后,就应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评价。一般来说,重大危 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v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v2.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v3.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v4.进行风险评价;v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v5.风险控制。v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 是否达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 危险水平。v(三)重大危险源管理v企业应对工厂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在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应针对每一 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 度,通过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择,设 施的设计、建造、运转、维修以及有计划的 检查)和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 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工作人员水平 、工作时间、职责的确定,以及对外部合同 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 行严格控制和管理。v(四)重大危险源安全报告v要求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 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如 属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设施,则应在其投入 运转之前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 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 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 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等。安全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 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增 补,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和评审。v(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v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 部分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 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 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报告和有关 资料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 ,减少事故对工人、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因此,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 措施与组织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将发生事故时 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资料散发给可能 受事故影响的公众,并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 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应尽快报警。 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宣传材料。v(六)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v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 ,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 、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 隔离。v(七)重大危险源的监察v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 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 、评估和咨询。v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v(一)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v应包括以下内容:v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v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v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v4.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v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v6.重大危险源报表。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 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 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 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 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报告。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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