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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特征犯罪主观方面的刑法意义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无罪过事件期待可能性理论初探刑法上的错误1、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2、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罪过必要要素犯罪目的选择要素犯罪动机非构成要件要素3、犯罪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4、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特征犯罪主观方面是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心 理学的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具有 法律否定价值评价内容。只有当主体的心理态 度表现为支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被刑法所禁 止时,才被认为是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可以通过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反 映出来,具有可知性。5、犯罪主观方面的刑法意义对刑法立法的影响对刑法司法的影响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的意义1、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认识主义”认为: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 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其结果是造成了故意 范围的扩大。“希望主义”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施构成要件的内容时 或者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从而造成了故意范 围的缩小。“盖然性说”认为: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是判断故 意存在与否的标准。否定了意志因素在故意认定中的作用, 是片面的。“容忍主义”认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 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且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 主观意志的,就是犯罪故意。3、犯罪故意的结构(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内容: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B、对危害结果的认识C、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 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 (犯罪对象、犯罪 手段、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网名“疯女人”。该女4岁时 父母离异,一直跟奶奶生活。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一 个网吧,与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在网上聊了一宿,第 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 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她又在网上 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性关系。2月18日晚, 流连在网上的她遇见了17岁的浩天(男),话题很快便转 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天和两个 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她:长发,大眼睛,身高 1.65米以上,微胖。几个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天父亲的 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是浩天。 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她遇到 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10天后被学校 发现。由此案发。直到这时,浩天等才知道,原来一直自 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还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龄的理由 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关于审理强奸案有关问 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 强奸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 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 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 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 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 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明知”的程度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涉及:A、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是否包括对形式违法性的认识明知要求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但不要求对形式违法 法性有认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对于某种刑法所一向不予禁止的行为,在某个 特殊的时期或某种特定情况下为刑法所禁止时,则要求 行为人对违法性的认识。(限时犯)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客观的超过要素)加重结果其他要素,如数额、次数等(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积极追求 的态度,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目 的。“放任”: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不希望、不 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 法阻止其发生,而是持听之任之、任凭其发生的 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对象:危害结果犯罪故意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4、犯罪故意的种类(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会希望”“明知可能会希望”某甲想杀死某乙,用枪顶在 某乙的脑袋上射击,他明知这种 行为必然导致某乙的死亡而仍决 意为之,追求某乙死亡的结果发 生。某甲的心理态度为何种形式 的直接故意? 张三想枪杀李四,但只能于晚 上趁李四返家途中隔小河射击,由 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张三射击 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 李四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意放过这 个机会,希望打死李四,并在这种 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张 三的心理态度属于何种形式的故意 犯罪? (2)间接故意公式:“明知可能放任”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 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 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 发生。甲欲毒杀妻子乙,便在妻子 盛饭时往妻子碗内投下了剧毒药 。甲预见到其妻有可能喂饭给孩 子吃而祸及孩子,但因杀妻心切 ,就抱着听任孩子也被毒死的心 理态度。事实上妻子乙在吃饭时 确实喂了孩子几口,结果母子均 中毒死亡。 某甲在林中打猎时,发现一只 酣睡的猎物,同时也发现了猎物附 近的一个孩子,根据自己的枪法和 离猎物的距离,甲明知若开枪不一 定能打中猎物,而有可能打中小孩 ,但因打猎心切,甲不愿放过这一 机会,又看到周围无其他人,遂向 猎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打死了 附近的小孩。(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之处: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区别之处:A、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B、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1、概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和对案件 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或者缺乏认识,从 而导致主客观不相一致的情况。2、分类法律上的认识事实上的认识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概念基本类型及法律处置原则假想犯罪:不构成犯罪假想不犯罪法律处置:A、对人所共知的自然犯,不能 因为行为人不知法律而免除或减轻其责任;B 、对刑法中由空白罪状所规定的法定犯,不 知法律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具体 分析。罪名、量刑认识错误法律处置:不影响定罪量刑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概念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认 识基本类型及法律处置原则客体认识错误行为人意图侵害甲客体,而实际上侵害 了乙客体法律处置原则:以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 体定罪对象认识错误A、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体现相同 的合法权益法律处置原则:构成犯罪的既遂B、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 体现不同的合法权益法律处置原则: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 为的客观内容认识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 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C、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法律处置原则:故意犯罪的未遂D、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法律处置原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3)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法律处置原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4)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A、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 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法律处置原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B、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 错误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法律处置原则:故意犯罪的未遂C、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 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法律处置原则:不构成犯罪(5)因果关系的错误A、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 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法律处置原则:犯罪未遂B、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 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处置原则:犯罪未遂C、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 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法律处置原则:不影响原有故意的内容,对实际发生的重结 果只负过失的责任D、行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 ,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法律处置原则:构成犯罪既遂1、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2、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3、犯罪过失的分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4、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条件: A、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内涵:行为人对实施行为的危害社 会的性质、引起的结果完全没有意识到。“没有预见”的时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当时没有 预见,而不是指行为人从来就对他实施的某种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认 识。B、行为人“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涵: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责任预见也有 能力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关键确定“应当预见”的依据:第一、“应当预见”,行为人须有预见义务;第二、“应当预见”,行为人必须有预见能力;第三、“应当预见”,须具备能够预见的客观条件;C、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的表现形式:一是消极的不注意;二是行为人 注意力的转移。5、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特征A、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的程度:结果发生的盖然性B、意志因素:行为人对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 能够避免“轻信”的内涵: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 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 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的本质: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态度(1)相同点A、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在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不同点A、认识因素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 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 自信的过失心理,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 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 与客观是不一致的。B、意志因素上重大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 望结果发生,但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 信的行为人则是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司机某甲夜晚行车,因疏忽大意将 乙撞成重伤,甲为了不让后面来车很快 发现肇事而得以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 将流血不止并处于昏迷中的乙拖入路边 小树林中,乙因流血过多死亡。甲在案 发后交代,他虽当时已预见到这样乙可 能会因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乙也可能 醒来呼救而获救,或者恰巧有人从林中 经过而被救护。本案中,甲的心理状态 是何种状态?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 示: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形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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