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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一)科纠纷产临沂市人民医院 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12 案例1、 (羊水栓塞) 某孕妇,因孕406周入某县医院待产,宫口开大3cm,胎心140次/分钟,1小时后宫缩加强,每次45秒,间隔1-2分钟,胎心128次/分钟,宫口开大5cm ,胎膜已破,进入分娩室。3 10分钟后,产妇诉胸闷、视物不清。助产士见其呼吸急促,口唇青紫,立即给予吸氧。 产科医生及科主任闻讯速前来抢救,产妇牙关紧闭,肢体抽搐、血压侧不到,瞬间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4 产妇死亡后,亲属数十人到医院闹事, 后经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医院工作秩序才恢复正常。5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根据产妇 分娩过程中,羊水已破,宫缩强烈,突然 发生胸闷、紫绀、昏迷、抽搐、休克死亡, 产前无妊高症等疾病,死因可能为羊水塞 ,经尸检病理结果:双肺多数小血管羊水 成分栓塞。结论:不属医疗事故。 6 羊水栓塞是目前妇产科无法预料无法防范的严重并发症,可造成产妇数分钟内迅速死亡, 即使在设备精良、现代化水平高的国家级或省市级医院也常常来不及抢救,死亡率高达80%以上。 7 一旦疑为羊水栓塞,临床急救措施要到位 ,包括给氧、气管插管纠正缺氧,氨茶碱 、酚妥拉明等静脉给药,纠正肺动脉高压 。 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静滴抗过敏,补充 血容量、多巴胺等纠正休克,西地兰、速 尿等纠正肺水肿,8 补充凝血物质,治疗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在子宫口部分开大者行剖宫手术,宫口开全者引产钳助产术, 已分娩阴道流血不能控制的行子宫切除术。9 案例2:(询问病史不 祥) 某孕妇到某县医院待 产。被告医师在接诊 时未详细询问孕妇末 次月经状况,错误诊 断为孕40+1周,待产。10 入院第二天修正诊断:孕43+1周,并诊断为过期妊娠,胎儿宫内窘迫。即时进行了剖宫产,娩出一男婴(过期儿)窒息,转儿科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11 产妇术中因宫缩乏力、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子宫被全切除。 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12 法院认为,被告医师错误计算预产期,具有应当预见而未有预见的过错。 同时,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未能密切观察其体征,并进行相应的监护、检查,延误治疗,进一步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13 原告未能准确提供末次月经状况、负有过错,入院时已为过期妊娠,应当对其病情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14 法院酌定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共计17.8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双方同意。15 案例3、(臂丛神经损伤) 某孕妇因“停经9+月,不规律性腹痛5小时”,于2005年3月17日20时入医方待产。 查体:宫高32cm,腹围100cm,胎位LOA,胎心142次/分,头先露,16 宫口开大1cm,宫缩不规律,胎膜未破,B超示:单胎、头位,胎盘成熟度。 初步诊断:1、39+3周妊娠,2、胎位LOA。 3月18日2时宫口开全,自然破膜。 2时15分经阴娩出一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9分,17 体重4.55kg,当日4时出院。4月14日患儿因“左上肢活动不灵20天”入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左臂丛神经损伤。18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医方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未告知产妇或其家属选择适当的分娩方式; 2、胎头娩出后,胎肩娩出困难,其助产方式不当;19 3.产程观察不详细且无记录。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 案例4、(脑瘫) 某孕妇因“停经36+5周、下腹坠痛20余天”,于2004年8月29日6时40分入医方待产。 查体:胎膜未破,宫缩不规,胎位;LOA,胎心142次/分。当日产妇回家。21 9月12日产妇返回医 方,宫口开大5cm,B 超示:1、单胎、头 位、晚孕;2、脐带 绕颈1周;3、羊水浑 浊。 给予人工破膜,羊水污染。22 11时30分宫口开全,行胎头吸引术,于12时40分娩出一男婴, 阿氏评分1分钟评9分,当日17时产妇及患儿自动出院。23 9月13日患儿因“呻吟 、纳差1天,发热、惊 厥2小时”入县医院住 院治疗,初步诊断: 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 脑病; 2、蛛网膜下腔出血;24 3、闷热综合征。给 予吸氧、抗炎等治疗 ,住院18天好转出院 。 2005年8月15日CT检 查示:脑积水、脑发育不全。25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 分析认为: 1、医方发现羊水污 染、在静滴催产 素的情况下,长达50 分钟未听胎心,未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纠 正胎儿缺氧。 医学会专家鉴定26 2、医方在宫口开全、先露“S+2”、会阴体过高的情况下,未行会阴侧切术,违反了诊疗常规。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患儿脑性瘫痪、智力发育迟缓(重度)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27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患儿脑性瘫痪28 案例5、(产妇死亡) 某孕妇因“停经9+月,下腹痛13小时, 胎膜已破”,于2005年9月13日凌晨2时48 分入医方待产。 查体:宫高30cm,宫口近全,胎膜已破, 胎位LOA,胎心128次/分,诊断:孕40+1周 妊娠临产。29 3时5分宫口开全,3时48分顺利娩出一足月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10分,5分钟后胎盘胎膜娩出完整, 术中出血150ml,会阴裂伤,丝线外缝2针,给予缩宫素20u静滴。 30 1小时后产妇阴道流血约500ml,医方给予缩宫素、止血药等静滴,同时拨打县医院急救电话,5时58分县医院将产妇接走,途中静滴706代血浆,6时30分转到县医院。31 查体:血压0/0kpa,深昏迷状态,全身皮肤苍白、湿冷,未扪及颈动脉搏动, 无呼吸心跳,口吐白沫,双瞳孔直径4mm,固定凝视,对光反射消失。32 妇科查体:外阴正常 ,血染,阴道畅,流 出暗红色不凝血,宫 颈无明显裂伤口,无 活动出血,诊断:产 后出血;DIC;呼吸心跳停止。产妇经 抢救40分钟无效死亡 。33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产妇入院后医方未做必要的辅助检查(如B超、血常规、尿常规、出凝血时间、肝功能等), 2、产后观察不细致(产后2小时无记录),产后出血发生后,34 3、医方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得当,延误了抢救时机,存在过失行为。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35 案例6、(子宫切除) 某孕妇因孕3月引产,于2005年11月19日 8时30分入医方住院治疗。诊断:孕 3月 。 当日上午10时行宫颈插管术,使宫口扩张 ,同时放入甲硝唑0.2g,当日15时及22时 给予米索前列醇0.1mg塞入阴道后穹隆各 一次。 36 11月20日13时经阴检查时发现自然破水,羊水混浊、量少,有臭味,并有脑组织溢出,13时10分行钳夹术, 用卵圆钳夹出胎儿头颅、肢体、躯干,发现胎儿组织不新鲜,胸廓及腹部糜烂,37 考虑胎死宫内时间较长,怕钳夹胎盘时易引起大出血,暂停手术,术中出血约有100ml。 医院因无输血条件,孕妇胎盘滞留、贫血,当日16时20分转入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38 初步诊断: 1.中孕引产钳夹术后; 2.子宫穿孔; 3.失血性休克; 4.失血性贫血。39 18时5分彩超检查提示子宫穿孔、腹腔积液大量。 于18时20分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内不凝血约2500ml,凝血块约200克,宫体右后下壁见约8cm的破裂口,40 直达宫颈内口,创面不规则,部分肌层缺如,有活动性出血,宫腔未见胎盘组织,肌层裸露,宫腔失去正常形态,右侧输卵管伞端及壶腹部却如,41 卵巢近韧带处残留少许皮质,未见固有韧带,右侧阔韧带下叶破裂,各创面均有活动性出血,行子宫次全切除术。 术后病理检查:大体所见子宫后壁有一边缘不整齐的裂口长8cm,宫底高低不平,切面灰红、质软。42 病理诊断: 1.(宫腔内)子宫内膜缺如,大部分为出血坏死组织及少量变性坏死的蜕膜组织,部分浅肌层变性坏死。 2.(宫颈管)大部分出血坏死,间质内查见少量变性坏死的蜕膜组织43 3.(右侧部分输卵管)出血坏死。 术后对症治疗,7天拆线 ,切口甲级愈合,住院8天痊愈出院。44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1、孕妇因中期妊娠入某卫生院要求引产, 卫生院未给患者做详细查体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出凝血时间、B超检查)。45 在孕周不确切的情况下,盲目行插管、钳夹术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右侧输卵管、卵巢损伤,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2、患者的子宫次全切除与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与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46 结论: 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卫生院承担完全责任,市妇幼保健院不承担责任。 医学会专家鉴定47 案例7、婴儿脑瘫 赔偿166万元 2002年6月9日14时,某孕妇在生产过程中 ,由于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严重违规,不 按常规履行职责, 造成患儿重度脑瘫、痉挛型、四肢瘫合并 智力低下、语言障碍、视力损伤、头小畸 形的严重损害后果。 48 经省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原告方认为市妇幼保健院违反诊疗规范,并失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49 故要求医院赔偿239.1万元。司法鉴定中心 认定患儿构成一级伤残。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患儿出现的严重脑瘫 与医方在患者母亲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窘 迫,继发性宫缩乏力,第二产程滞产情况 处理不及时有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完全 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50 并依法判决:一、被告 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 各种费用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08年10月23 日止的后续治疗费、后 续护理费损失合计 59.18万元,51 二、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107万元, 支付方法:每年支付一次,被告应在每年的10月24日前付清当年10月24日至次年10月23日的后续治疗费用5.94万元。52 案例8(双侧肱骨骨折) 某孕妇因停经9+月,入某县乡镇医院待产。 产妇系二胎。 因产出困难,助产士用手牵拉左臂,致胎儿双侧肱骨骨折,当时医生未发现右上肢有骨折。转送县医院治疗。53 诊断: 1、重度窒息; 2、羊水吸入; 3、新生儿缺氧缺血 性脑病; 4、新生儿蛛网膜下 腔出血;54 5、双侧肱骨骨折; 6、巨大儿; 7、呼吸、循环衰竭。 治疗8天后,病情稳定,转入市医院治疗。55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1.第一产程中未及时破膜。 2.未及时发现宫缩无力和未严密观察第二产程。 3.胎头娩出后催产素使用不当。56 4.肩难产处理不规范。新生儿双肱骨骨折与医方的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 , 结论: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57 案例9、(臂丛神经损伤) 某孕妇, 33岁,因“停经9+月,不规律性下腹疼2小时”,入某乡镇医院待产。 当晚11点宫口开全,零时娩出胎头,出现娩肩困难,行会阴侧切术,58 娩出一足月男婴,体重4200g,患儿产后九天,因“右上肢活动无力”经县医院和市医院诊断:右臂丛神经损伤。59 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 :该院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在接产过程中未按肩难产的操作规程处理,存在医疗过失,患儿右上肢功能障碍与医方的医疗过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 本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60 案例10、 (患儿智力发育不良) 某孕妇,因停经41+2周、阵发性腹疼3小时,入某乡镇卫生院待产。 当晚21时自然娩出一男婴,体重40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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