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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八章 时 效一、时效的概述 二、诉讼时效的客体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四、期日 期间一、时效的概述1、时效的概念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时时效由下列三要素构成: (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时效的概述2、民事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类标准:依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 的法律制度。因取得时效成立前提条件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故其又称为占有时效。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 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 保护的法律制度。由于前苏联民事立法规定消灭时效的效力为诉权 的消灭,即仅涉及诉讼法上的效力,故将其改称为诉讼时 效 。(诉讼时效)一、时效的概述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异同: 异:起源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同: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经过一段时间、权利变更之效果 关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学说: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本质是否一致? 统一主义 分别主义 关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立法例 统一主义立法:在民法典上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 个别主义立法:分别加以规定 Eg 取得时效在物权法中,消灭时效在总则中一、时效的概述()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分类标准: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或范围不同普通时效:是指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均可适用的时效。特殊时效:是指对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适用的时效。一、时效的概述3、时效之功能(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 (2)弥补权利的缺陷。(主要在取得时效情况) (3)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4)避免证据的灭失。一、时效的概述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含义: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 预 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权 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各自的要件是什么?(2)适用对象不同:各自是什么?(3)法律效力不同:消灭诉权 消灭实体权利(4)是否可变:可以中断、中止绝对不变期间一、时效的概述5、诉讼时效的效力 (1)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 实体权利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关于“自然债”概念的出现抗辩权发生主义胜诉权消灭主义 (2)我国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 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 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 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 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一、时效的概述我国诉讼时诉讼时 效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及于起诉权起诉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基本权利, “不承认私人案件的起诉权的立法,是违反市民社会最起 码的基本原则的。” 那么,起诉权“是永远存在的,即 使时效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1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 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时效的概述诉讼时效届满后发生胜诉权(即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采取胜诉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 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实体权利并没有消 灭。由于胜诉权的存在是以有实体法规定的请求权为前提, 或者说在诉讼中请求权明确表现为胜诉权,只要根据实体法 的规定存在真实的请求权,那么其诉讼请求必然会得到满足 ,成为胜诉的一方。 受领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仍然享有的债权即不再受国家强 制力的保护,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自己 的利益,这种不能行使的“权利”已经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时效的概述从义务人方面来说,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即免除了履行 债务的义务。这时候是否仍按原来的债务关系履行债务, 全 凭自愿,而不再受法律的强制。这种不受法律约束的“义 务”也不再是法律义务。债权与请求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不 可分离。债权是请求权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而请求权既是债 权的主要内容,又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但是债权与请求 权毕竟并非同一概念。实际上,债权的效力除了请求效力,还有受领债务之给付 (给付受领权)的效力。因此,时效导致的胜诉权的消灭不导致受领效力的消灭。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 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 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 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时效的概述诉讼时效的效力原则上及于其从权利,但属从权利的担保 物权除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债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其 从债权也随之失去法律的保护。即使从债权有独立的消灭 时效,主债权已罹时效,从债权时效尚未届满的,从债权 亦随之丧失法律保护。 注意:如果其从权利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否随之亦不属 法律保护呢? 答案: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基于担保物权的相对独立性和作为物权应优先于普通债权的特殊性,认为消灭时效的效力不及于担保物权。(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 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 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 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 但是,这个观点被物权法改变了: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 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时效的概述6、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情况 (1)义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不得以不知时效经过为由要 求退还。 (2)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承认,即对于已罹时效的债务,债务人又以契约承认的,其效力如何?理论上鲜有涉及,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持肯定态度。 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 效期间 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 的批复 中 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 神,超过诉讼时 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 议 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一、时效的概述7、时效的范围及于主权利和从权利。 Eg 合同履行请求权时效届满,违约金请求权的也罹于时效但是不及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担保物权。8、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 法院一般不得主动适用援用诉讼时效。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 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 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 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9、时效利益不得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 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 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 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二、诉讼时效的客体1、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即什么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纵观各国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关于消灭时效的客体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为债权 ,如瑞士债务法第127条;有的规定为债权 及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权 ,如日本民法(日本民法典第167条);有的规定为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25、126、127条);有规定为诉权 ,如法国民法(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和前苏俄民法(苏俄民法典第44条)。二、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般理论都认为,我国的诉讼时效客体应该是请求权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请求权包括:债权之请求权物权之请求权人身权之请求权等 下面分别就各类请求权进行阐述二、诉讼时效的客体(1)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之请求权的性质,见仁见智,归纳起来主要 有以下三种不同看法:一是物权作用说,认为物权之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表现, 或者是物权的消极功能;二是债权说,认为物权之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侵害后所产生的债权,是对特定人行使的一种独立权利;三是准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类似于债权的一种权利。二、诉讼时效的客体关于物权之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大陆法系国家目 前存在两种立场。一是肯定说:认为物权之请求权应适用消灭时效。理由 主要是: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因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而 产生的特殊请求权,虽不同于可能同时产生的以侵权为基 础的请求权,但有独立于物权本身的意义。虽然物权本身 为支配权,无消灭时效适用的余地,但物权之请求权有独 立性,属于请求权,自应适用消灭时效。德国民法及学理 持此见解。二是否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专门为保护物权的救济 方法,附随于物权本身而存在,所以,物权既然不适用消 灭时效,那么物权之请求权也不应适用消灭时效。瑞士民 法采此观点。 二、诉讼时效的客体思考:如果物权采用了诉讼时效,那么在我国没有取得时效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财产的所有者?因此有人主张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强调如下: 经过登记的不动产,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确认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客体(2)人身权之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其民事立法一般均明确规定 ,亲属法上的请求权,以将来恢复此相当关系状态为目的 的,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因时效而消灭。关于亲属法的请求权,如果其目的在于未来恢复原亲 属关系的,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否则,亦应适用消灭 时效,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之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 权等。二、诉讼时效的客体(3)关于侵权请求权一般的赔偿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但是持续性质的: 例: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 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权,不是针对其他共有人的分割行 为,是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合伙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但是分割协议已经签订,分得部分所有权的请求权为债权 ,得为罹于时效。二、诉讼时效的客体2、以下情形都不罹于时效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投资关系的请求权: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储蓄、债权关系的本金返还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时效期间:2年特别时效期间:1年最长时效期间:20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诉讼时效期间(2)最长时效期间与普通时效期间的关系: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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