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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诉讼参加人法院与检察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一、 当事人(一)当事人界定1、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两者均是当事人的资格,但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的一般法律资格,就同类主体不因具体主体不同而有区别,与具体的诉讼无直接联系,不以具体诉讼的发生为前提;而当事人适格以具体的诉讼为前提,判断的依据是具体诉讼中的法律关系。2、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3、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4、原告与被告(1)法人与责任人:意见 49 条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2)雇佣关系:意见 45 条 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3)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以作者为被告作者与出版单位系职务关系 以出版单位作为被告2以作者为被告作者与出版单位非职务关系 以出版单位为被告以作者与出版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二)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诉讼人(1)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条),即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其对谁有意见,谁为被上诉人,其余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注意:第一、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时区分为实体权利人与实体义务人。第二、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2、普通共同诉讼人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诉讼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裁判结果独立(三)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撤诉问题。(1)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2)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后,可以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再参加诉讼。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注意: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A、第 9 条:约定仲裁或者约定管辖的一方当事人以及专属管辖的一方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第 10 条:已经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质量产品的人以及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者作为收货方收货时认可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第 11 条:善意第三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民法通则意见第 153 条:制作商或者销售商可以另案起诉运输方或者仓储方,也可以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解释第 16 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参诉地位第一、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意见66条)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第二、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意见66条)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意见97条),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四)相关概念比较表一: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表二: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比较比较内容 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标的情况 同一标的或者共同标的,即一个标的 同一种类标的,即若干个标的合并情况 强制合并,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任意合并,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行为关系 相关性,即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人同意,对其他人有效独立性,即一人的行为不对其他人有效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同一 裁判结果独立,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诉讼行为 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诉讼请求 可以一个诉讼请求,也可以多个诉讼请求 多个诉讼请求4表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表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比较表五: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比较内容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主体人数不同 2 人以上 10 人以下 10 人以上当事人不同 全体当事人都必须参加诉讼,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相同推选 2 人至 5 人代表代为进行诉讼,形式主体少于实质主体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他人承认,对他人有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除对本人有效外,还及于被代表的当事人;当然,代表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须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裁判的效力不同 对共同诉讼人有效 既对代表人有效,也对被代表当事人有效;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还对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人有效比较内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 与本诉标的不同 与本诉标的相同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本诉的一方当事人诉讼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 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维护利益 维护自己的利益 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维护同一方当事人利益参诉方式 起诉方式主动参加 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参诉时间 诉讼开始后,结束前 可以在一审诉讼开始时一同起诉或者应诉,也可以在一审、二审、再审进行中参加诉的合并种类 混合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比较内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依据不同 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标的提出独立的实体主张与原告与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诉地位不同 参加之诉的原告 原告与被告之外的独立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同 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申请撤诉;是否有权上诉与同意和签收调解书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参诉方式不同 起诉方式 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5二、 诉讼代理人表六: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比较内容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与本案关系 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诉讼地位 不是本案当事人 是本案当事人行为后果 诉讼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还由被代表的当事人承担维护的利益 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维护本人及被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代理权限 法定代理人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与上诉,需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有权进行一般诉讼行为,但是,诉讼代表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比较内容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范围 被代理人的监护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即全部诉讼权利的代理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意见第 69 条)代理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 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取得代理权代理权的消灭 监护权丧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婚姻关系解除或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委托关系消灭,如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诉讼地位 诉讼参加人,且类似于当事人 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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