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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v第二节 民用航空机组法律规定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一、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及分类(一)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v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v 空勤人员: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讯员、乘务员v 地面人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及相关规定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二、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一)资格取得的条件1、具备相关业务执照。2、已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3、其他条件。(二)资格的丧失方式v执照的收留、执照的收回及自然中断和注销。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及相关规定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三、民用航空人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v(一)民航空勤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限制v(二)飞行机组成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v(三)客舱乘务人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四、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v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及相关规定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一、机组的组成v机组主要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通常分为飞行人员和乘务人员两类。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二、机长资格v担任机长所应具备的条件及能力。分为一般资格和特殊运行资格。 第二节 民用航空机组法律规定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三、机长的权力1、机长对飞机有完全控制权、管理权和最终决定权;2、机长有权对不适宜执行飞行的机组人员提出调整;3、机长负责组织机组进行飞行前必要的检查;4、机长发现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5、对非法干扰行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的适当的措施。 第二节 民用航空机组法律规定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四、机长的职责v1、在飞行运行期间,机长应当严格遵守运行规范和空中规则。v2、机长应确保确认飞机的适航能力; v3、机长应保证始终在有效的通讯频率上进行无线电通讯;第二节 民用航空机组法律规定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v4、飞机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 交通管制部门及时报告; v5、飞机遇险时,机长指挥机组人员和飞机上其他人员采取一切必要抢救措施;v6、使用应急权力时,在返回住地后24小时内向航空安全技术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二节 民用航空机组法律规定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v7、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v8、飞行结束后,机长应检查各种记录本、文件、报告填写是否正确。 第二节 民用航空机组法律规定 相关案例:东航返航事件东航航班集体返航_新闻中心_新浪网视频:东航集体返航事 件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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