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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管理的法律制度目的要求: 1、掌握执业医师法和执业医师的概念。 2、掌握执业医师的考试和注册制度。 3、掌握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执业规则。 4、熟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 义务。 5、熟悉医师的考核和培训制度。 6、了解执业医师法颁布的意义。 7、了解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及违反执业医师法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 述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执业医师法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调整医师执 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 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 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 务人员。 三、实行医师执业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二)有利于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医师师的职责职责 和医师师的社会地位 (一)医师的职责医师负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 、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医师的社会地位 医师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医师依法履 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五、执业 医师工作的管理 执业医师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 自律性管理相结合。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一、实实行医师资师资 格考试试制度的意义义 (一)最大限度保证医师队伍的质量。 (二)有利于培养具有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医 学人才。(三)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二、外国医师资师资 格考试试情况 1、美国2、德国 3、日本 4、香港地区三、医师资师资 格考试试的种类类 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 、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 生医师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 学综合笔试。四、参加医师资师资 格考试试的条件 (一)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考试: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一年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 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二年的;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二)参加执业执业 助理医师资师资 格考试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 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三)其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 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 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 或者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医师资格的取得对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 格一经合法取得,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一、申请请注册 (一)注册的组织管理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 工作。(二)注册条件和程序 1申请。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 师执业 注册。 2审核。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注册。经审核合格的,主管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卫 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2.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 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 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四)医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效力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后,方可按照 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从事相 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二、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 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 织考核不合格的; 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的其他情形的。三、注销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 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 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 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 他情形的。四、变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等 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 手续 。五、个体行医 个体行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年; 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第四节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一、医师师的考核 (一)考核主体。 (二)考核标准。 (三)考核结果。 二、医师的表彰或奖励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 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救死扶伤、急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 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三、医师的培训(一)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培训工作中的职责(二)医疗卫生机构在医师培训工作中的职责(三)培训的对象(四)培训的内容 (五)培训形式 第五节 医师执业一、医师执业权利医师执业权 利是指取得医师资格、依法注册 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医学诊查权 。 (二)疾病调查权 。 (三)医学处置权。 (四)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权。 (五)获得医疗设备 基本条件权。 (六)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的权利 。 (七)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权。 (九)获得工资、报酬、津贴、福利待遇权。 (十)参与所在机构民主管理权。 二、医师义务师义务 医师的义务是法律赋予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 须履行的责任,具体指依据法律规定,医师在执 业过程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维 护法律正确实施和患者合法权利的必要性。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义务 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 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 平的义务。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 义务。 三、医师执业规则(一)正确书写医学文书的和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二)危急病人的救治 (三)合理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四)尊重患者或者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五)恪守职业道德,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六)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七)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八)执业助理医师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责任 执业医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医师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时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 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责任 1、医疗事故罪2、非法行医罪3、非法节育手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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