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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 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 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我国合同法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 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 生效要件。这一点,与有些国家把赠与合同规定 为实践合同,有所不同。 2、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 ,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 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 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 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 赠与合同无效。 二、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 合同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 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主要 有如下几项: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 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 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 ,因此,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 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 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 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2)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三、终止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 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 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 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 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 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 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 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 属的;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这一期间, 赠与人丧失撤销权。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 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 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 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 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 还。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 销有所不同,区别在于: 第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 即使赠与人已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也 可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则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目的主要是 对受赠人的忘恩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的 一种惩罚; 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目的 在于照顾确实已处于困窘中的赠与人,平 衡双方利益。 选择题 1、张某送给刘某一辆汽车,已经办了手续 ,下列错误的观点有( )。 A.刘某因紧急避险使张某受重伤,张 某可以撤销赠与 B.刘某因正当防卫使张某受重伤,张 某可以撤销赠与 C.刘某揭发张某的犯罪行为,张某锒铛 入狱,张某可以撤销赠与 D.刘某把张某打成植物人,张某可撤 销赠与 ABC 2、“若帮我去威胁某人,我送你五千元”, 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这是一个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C.这是一个附负担的赠与合同 D.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附条件不合法 3、下列各项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是 ( )。 A.受赠人甲故意把赠与人乙的母亲撞成植物 人 B.受赠人甲没有按照与赠与人丙的约定为其 整理书稿 C.受赠人甲没有扶养赠与人丁 D.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法 定代理人未在限期内加以追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下列赠与合同中,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 销的有( )。 A.甲与某慈善机构约定,赠与该机构50万 元用于扶贫 B.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赠与乙一台电脑 ,并经过公证 C.甲与乙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甲赠与 乙10万美元用于科学研究 D.甲与乙口头约定,甲赠与乙一所房屋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5、下列各项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是 ( )。 A.受赠人甲故意把赠与人乙的母亲撞成植物 人 B.受赠人甲没有按照与赠与人丙的约定为其 整理书稿 C.受赠人甲没有扶养赠与人丁 D.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法 定代理人未在限期内加以追认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合同的法定 撤销。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 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 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 内行使。 案例1 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2003年6月 15日,被告李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塘小 学校签订了重庆市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 ,约定李某参加学校的集资建房,其集 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7.04平方米,预定 工期自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2004年4 月13日,被告李某与井口工业园区管委办 公室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 李某、白某和小李(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 )可按规定购买还建房,还建地点为二塘 范围内。 原被告据此购买了两室一厅的还建房。 2005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 书,其中约定:李某与白某离婚;现有 房屋两套,有7万多元未付清;学校集资房 一套,位于二塘小学集资楼6-1,面积 107.04平方米,有56000多元未付清,该房 归儿子小李所有,父母只有居住权,无权 将其变卖,小李成年后需征得父母双方的 同意后方可出售或出租此房; 还建房一套,位于井口工业园区内,尚未 修好,有15000多元未付清,房子修好后由 李某全权处理,但必须由李某垫付所欠的 两套房子的余款,如果将其变卖,在付清 李某所垫付两套房子的余款后,如有余额 ,归小李所有,如果由于特殊原因,该房 的价值低于李某所付两套房子余款,少的 钱由白某付另一半余额。 小李现在的监护人为白某,小李居住在二 塘小学期间,水、电、气等费用父母均摊 。2005年12月1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 离婚。双方争议的两套房屋因故一直未办 理产权登记手续。离婚后,原被告未对被 告李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塘小学校所签 定的重庆市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作更 改,小李也一直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二 塘小学校集资楼6-1号房屋内。现原告白某 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确认其 份额。 审理中,原告白某变更其诉讼请求,认为 由于争议的两套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因此双方对赠与房屋的约定无效,上 述两套房屋处于没有分割的状态,故要求 分割上述两套房屋。被告李某认为,原、 被告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 割,将房屋赠与小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是有效的,原告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 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白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2、白某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属于典型的诺诚合同, 双方签订之时生效。我国合同法有限 制地采用了诺诚合同说。该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 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 可以要求交付。” 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诺 诚合同,但既然当事人可以依合同请求赠 与人给付赠与财产,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在 受赠人接受其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就成立并 生效,因而是诺诚合同。 但在赠与物在交付前赠与人可以自由撤销 赠与,这使赠与和一般的实践合同又没有 多大的区别。只是对赠与人撤销赠与进行 一定的限制,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不得进行撤销而已。 而且合同法188条也仅规定,只有前述 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才有权要求 赠与人履行合同。只有在赠与人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 与人才负损害赔偿责任。这又与典型的诺 诚合同显然不同。 本案中,作为母亲的白某将其分得的房产 赠与给未成年分子女小李,是为了扶助小 李,让其有个好的经济条件,能够健康成 长,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按照上面的论述 ,白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应该是典型 的诺诚合同,双方签订之时就发生了法律 效力。 白某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撤销赠与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我国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任意撤销,但作 为母亲的白某将其分得的房产赠与给未成 年分子女小李,是为了扶助小李,让其有 个好的经济条件,能够健康成长,具有道 德义务性质,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的禁止撤销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192条对赠与人的法定撤 销权作出了规定:“受赠人又下列情形之一 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 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 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 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 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 该案中,赠与人白某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 小李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之情形。所 以,白某也无权行使法定撤销权。综上所述,赠与人白某无权进行任意撤 销和法定撤销,理所当然也不能撤销其对 小李的赠与合同。 案例2: 原告XX起诉称:因被告CC要约我叫他干 爹和磕头,就送我一辆宝马牌轿车,我应 约向他磕头并叫了干爹。但被告却违约未 将宝马车送给我。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 有效并由被告履行赠与义务。 被告CC则答辩称:我没有说“叫我干爹就送 一辆宝马车”这句话。是原告自己向我磕头 叫我干爹的,我也并没有将宝马车送与原 告的意思。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之间所谓的赠与仅是一种打 赌性的赠与,不具有为他人解难济困的“社 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本案不存在适 用该款规定的基础,是原告片面地理解了 该款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打赌也具有 讲信用的要求,但由于法律不提倡、也不 支持这种打赌行为,反而对某些范围内的 打赌是禁止的,故而打赌中的信用不属于 合同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保护的范 围。据此,也可以说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关系并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关 系,而是民间打赌关系,法律不予保护, 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陋习予以批评、 教育。 案例3 李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8间 房屋。李先生将其中一间租给了王先生。 王先生在承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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