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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纠 纷救济新制度及其新举证规则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 责任法第54条至64条规定了医疗损 害责任,对现行的医疗纠纷诉讼救济 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了 新的医疗纠纷诉讼救济制度及新的举 证规则,与改革前的医疗纠纷诉讼救 济制度相比,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 性明显提高。一、改革前医疗纠纷处理的诉 讼救济制度及举证规则1、改革前诉讼救济制度v1.1 二种侵权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人为区分为 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v1.2 二种法律适用:医疗事故责任适用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医疗过错责任适用民法通 则进行处理。v1.3 二种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标准赔偿;医疗过错责任 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v1.4 二种鉴定方法: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改革前的诉讼现状v由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 偿标准,并且对医学会鉴定结果公信力的极度怀疑,患者一 般选择以医疗过错而不是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目的就 是为了规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不属于医疗事故 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不利规定,并且避开条例 规定的过低的赔偿标准。虽然法院明知同样的医疗纠纷却人 为进行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区分不合理,并且采 取不同的赔偿标准处理同样的医疗纠纷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却倾向于支持患者提起医疗过错诉 讼,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 医疗纠纷案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是医院的维权利 器,但事实上成为摆设。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不同的赔偿标准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 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 长赔偿年;但是,周岁 以上的,不超过年;周 岁以上的,不超过年。 v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 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 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佛山市为例,2009年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9296元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7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699元。条例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不同的赔偿标准v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 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 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扶养 到周岁。对年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年 ;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年。v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 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 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 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条例解释佛山200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为310元/月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不同的赔偿标准v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 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 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 最长不超过年;造成 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 最长不超过年。 v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 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 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予以确定。 条例解释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不同的赔偿标准v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 赔偿标准。v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解释2、改革前诉讼举证规则v2.1 举证规则:改革前,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 规则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双重推定”的举证责 任倒置规则。即患者只需要证明有医疗损害 事实,法院即推定医院对此有医疗过失,医 院需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并且医疗过失与 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v2.2 法律依据:其依据是2002年4月1日施行 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v2.3 倒置举证的后果:该举证规则的确定,使 医院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完全处于劣势地位, 胜诉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正因为如此 ,为了换回败局,医院普遍采取的应对措施 就是对患者实行过度检查以保存证据,有的 医院甚至采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等极端手段来应对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医患 矛盾由此愈演愈烈。二、改革后医疗纠纷处理的诉 讼救济制度及举证规则1、改革后的诉讼救济制度v1.1 统一侵权责任: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 过错责任,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v1.2 统一法律适用:不再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和民法通则,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 。v1.3 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 的赔偿项目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类型v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情形和不同的举证 责任规则,可以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种基 本类型:v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v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v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2、改革后的诉讼举证规则2.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和58条规定 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对于医疗技术损 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患者负担医 疗违法行为、医疗过失、损害事实的举证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医院有第58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患者无需承担“医疗过失”的 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承担。v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v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v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v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v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v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2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56条和62条规定 的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对于医疗伦理损 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患者负担医 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举证,对医疗伦 理过失实行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 医院负担举证责任。v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 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 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 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v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 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v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 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 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失责任原则 ,患者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举证。值得注意 的是,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患者有权选择医疗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患者仅仅 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而不同时追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 责任,则必须证明医院有过失,医院没有过失,无需承 担责任。但是如果医院不能指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供 货者,即使没有过失,也应承担责任。v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 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 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 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 构追偿。 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医疗纠纷案件举证中最重要的 一环,究竟由医院还是患者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侵权责任法 没有明确规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 法解释才可以最终明确。估计采取相当因果关系 证明规则的可能性比较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 即患者仅需证明“一般人以通常的知识经验观察 即可知道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医院如果认 为没有因果关系,则倒置由医院举证证明。前述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果关系完全 倒置的举证规则将很可能不再适用。作者简介v许黎明律师,1999年毕 业于湖南中医学院, 2002年6月开始律师执 业,现为广东鲲翔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 师。业务专长:法律风 险的筛查、规避、预防 和处理。律师执业证号 :1440620021141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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