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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管制 政策宣讲会拱 北 海 关(2013年3月5日)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拱北海关监管通关处 (2013年3月5日)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用于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 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 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易制毒化 学品本身并不是毒品,其具有双重性,易制 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原料,又是生 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二、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毒品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 要使用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这些化学 药品、试剂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 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 品的重要辅助原料。所以,严格控制这些化 学品,使其不流入毒品犯罪分子手中,就可 以控制和限制毒品的生产。为此,国家对这 些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实行严格管制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三、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醋酸酐、麻黄碱 、高锰酸钾、黄樟脑、丙酮、三氯甲烷等。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四、管理规定: (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 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 领许可证。 (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 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 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 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 ,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管理规定:(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申请进(出) 口许可。 (四)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申请进(出)口许 可证。(五)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缅甸、老挝、阿富汗 (六)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口岸管理:限定在北京、 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它海关 一律不得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七)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 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 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混合物是指: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 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不高于40%(不含)的货物 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 录所列的其它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3、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单 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但其总含量超过40%的混 合物。 上述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进出口时,商务发证机构 按照含量占比最高的物项核发两用物项许可证,许 可证“商品名称”和“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均按该物项填 报,“规格型号”栏目则填报不同成份的品名简称及 其含量。例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 % 和硫酸10%的混合物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时,许可 证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 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 20硫10“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哪些商品中可能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 酮、丁酮、硫酸?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0号)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 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 号) (六)商务部关于明确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进出口管 理规定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3号)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 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 署、安监总局、国家食药监局令2005年第12 号 (八)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 暂行办法(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 家食药监局令2006年第9号)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九)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出口 经营者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 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06年第57号) (十)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监总 局、药监局关于增列阿富汗为特定国家的公 告(公告2007年第58号)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 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 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 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 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它 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海关法 六十 六条)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 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 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 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省级商务 部门审查并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审查通过后 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项和技 术进(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此向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 口许可证。演 示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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