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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互联网协会章程(二 三年十月十六日云南省互联网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 团体中文名称 为“云南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Internet Society ”(简称 YNIS)。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云南省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关心和推动云南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 ,维护行业 整体利益, 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云南省互联网界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2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昆明市北京路 136 号,邮编 650011。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包括:(一) 向会 员 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二) 制 订并 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三) 开展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四) 组织 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云南省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五) 积 极参与国 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国际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勾通,加强云南省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际事务的参与,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在全球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六) 编辑 出版 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年度互联网发展状况白皮书。(七) 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3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者热心互联网事业的个人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三) 单 位会 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四) 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或者热心互联网事业的中国公民。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一) 单 位会 员:符合第八条第(一)、 (二)、 (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书。(二) 个人会员:符合第八条第(一)、 (二)、 (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审查,常 务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 协会的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协 会工作的批 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 获 得本 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四)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 行本 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二)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 积 极参加本 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四) 按 规定 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五) 及 时提出意 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六) 向本 协 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 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 制 订和修改 协会章程;(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三) 审议 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通 过重要决 议;5(五)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4 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一) 执 行会 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 或 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 备召开会 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 员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六) 决定 设 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 本 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6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根据会务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推举省内外各界支持我省互联网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我省互联网发展对互联网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 持党的方 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 协 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 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中须有专职人员;(四) 身体健康,能 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 过 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7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 过,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 会 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时,经 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 主持 办 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 落 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三) 协调 本 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五) 决定 办 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8(六) 处 理其他日常事 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 费;(二) 捐 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9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和云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 险、福利待遇,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和云南省10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 2003 年 10 月 16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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