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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暴恐案2014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修正案提高法定刑) 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反恐国际公约: 1、1997年联合国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2、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3、2001年中、俄等六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 端主义上海公约 司法解释:2014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 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恐怖活动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年月日)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 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 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 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 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 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1、恐怖活动的成立条件 (1)目的: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 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 (2)手段: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 (3)行为: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 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 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 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2、恐怖活动组织的成立条件 (1)犯罪集团 (2)组成目的:实施恐怖活动(二)构成 1、客体 2、客观方面 3、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三)罪数1、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 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 罪的 2、一重罪处罚:传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经验,依 法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 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 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者10年以上、无期;积极参加 者310;参加者3年以下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 单位可构成! “资助”: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 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 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司法认定: 1、资助不包括为具体的恐怖活动提供物质帮助 :前罪的共犯 2014解释:“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 等活动的”,属于组织、领导、参加行为。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人,为组织提供资 助的,不定本罪。 3、通过收取宗教课税募捐,为暴力恐怖、宗教 极端犯罪活动筹集经费的,以相应犯罪的共同 犯罪定罪处罚;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以资 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行为犯 (一)概念和构成 1、概念: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 器的行为。 2、构成 客观方面:(1)劫持: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2)行为方式 (3)行为对象:正在飞行、使用中的航 空器。 是否仅限于民用?司考未限制(二)认定 1、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2、行为犯 3、罪数 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航空器破 坏的,定本罪,处死刑。不能数罪并罚! (三)思考:机长能否成立本罪?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地铁等如何定罪?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 暴力!暴力的后果应有限制,因为本罪 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 设施罪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罪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09 年新司法解释) (一)构成 1、主体:包括单位。 2、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 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 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 行为。3、行为对象: (1)枪支(专业术语,有时需通过鉴定): 火药(1支)、压缩气体(2支)为动 力。包括散件,非成套的以30件为一 件;成套者以套计。 注:“仿真枪” (2)弹药,包括气枪铅弹(500发), 军用10发,非军用100发。 (3)爆炸物: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1000克、 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 、导火索、导爆索30米。(二)认定 1、罪间界限 (1)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 违规制造、销售爆炸物的如何处理: 有资格生产爆炸物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 造;有资格销售、使用爆炸物的单位超限 额买卖爆炸物(有品种、数量要求),定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 2、共犯 介绍买卖的,成立共犯。(三) 刑事责任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 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 到本解释第一条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 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 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 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 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 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险物质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考虑到可用于生产! “毒鼠强”属于危险物质。03年解释 指导案例13(2013)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 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 毒害性物质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 的行为。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有资格的企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修正案三) 1、概念: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的;盗窃、抢夺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 前者为抽象危险犯;后者为具体危险犯。 2、危险物质:(同前)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 3、加重情节:国家机关、军警、民兵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罪 非法持有:无资格者持有 私藏:丧失资格后的继续藏匿刑事审判参考76辑:邀约非法持有枪支者 携枪帮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同犯 罪。 思考:非法持有爆炸物的,如何定性?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单位可构成 2、两类情况的差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行为 依法配置枪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 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造成严重后果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 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注意: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1、依案件中存在的选择条件确定 2、不能数罪并罚。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特殊主体:航空人员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特殊主体:铁路职工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和构成 1、概念:违规、事故、损失。 2、构成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不限于公路、航运和城 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有时包括铁 路、航空!客观方面: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规、事 故、因果关系(违规与事故之间)事故的程度:一死三重伤、或财 产损失无能力退赔30万元以上(各地 可上浮),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 任;三死,负同等责任;一重伤全部或主要责任 酒后、吸毒后驾驶、 或无证驾驶等 主体:一般主体主观:过失(二)认定 1、管理者构成的交通肇事罪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 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 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自首的特殊认定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 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的,应认定为自首3、罪间界限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发生伤亡事故,是 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4、共犯问题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 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 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 死亡的,构成该罪共犯。 这与共犯理论是否协调?5、罪数 (1)一罪:犯罪转化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 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匿或遗弃,致使 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 的,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注意转化的条件 (2)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后,误以为被害人死亡、毁尸灭 迹,实际后行为导致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及 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刑事责任 1、“交通肇事后逃逸”:已构成该罪的前 提下,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 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人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逃逸是 定罪情节,不是量刑情节。 2、“因逃逸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 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 死亡。 三十八 危险驾驶罪(八)不属于“责任事故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 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 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3司法解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 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 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醉酒:8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十九、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正案六 ) (一)概念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 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构成 客观: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事故、 因果关系 (三)认定 1、非罪界限 2、罪间界限 (四)刑事责任四十、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四十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硬件(设施 条件)与软件(管理)”四十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 故罪(修正六增)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爆、燃、射、毒、腐”范围大于“危险物质”。 违规、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事故。 本罪与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界限?2005年10月14日 法制日报: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观方面、 主体资格不同。后者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 、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上表现为故 意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依 照国家规定取得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资格的人或单位,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犯罪。如医 疗、科研教学和生产厂家,如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 反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非法制造、买 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而应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 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降低工 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四十五、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明知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四十六、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规、经通知改正而拒绝执行四十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特殊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后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严重后果 如系应救助而不救助,可能成立不作为 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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