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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第二节 送 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七节 诉讼救助 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n一、期间和期日的概念n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 行为的一段时限。n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 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n二、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n三、期间的计算n(一)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n(二)计算期间的方法n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n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 满的日期。 n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n四、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n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 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n 第二节 送达n一、 送达的概念、特点n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 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n送达的特点是:n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 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n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n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 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n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n二、送达的方式n直接送达n 留置送达n委托送达n邮寄送达n转交送达n公告送达n三、送达回证n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 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n内容: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 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 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签收日期等。 第三节 财产保全n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n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 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 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 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n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条件:n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n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 行或者难以执行。n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 出生效判决前。n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 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n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n(二)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n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 给付内容。n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n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n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区别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 全申请主体不同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 依职权 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财产 保全 的时间不同 在起诉前提出申 请 在案件受理后、 判决生效前提出 申请 对申请人是否提 供担保的要求不 同。 申请人必须提供 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 n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n(一)财产保全的范围n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 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n(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n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n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n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n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未起诉的;n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第四节 先予执行n一、先予执行的概念n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 物的措施。n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n(一)适用范围n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n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n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n(二)适用条件n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 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n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n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n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n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n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 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n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 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n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n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 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 种强制措施。n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n(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n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n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望 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n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n(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n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n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 像、拍照。n3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n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n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n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 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n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 击报复。n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n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n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n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 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 款的。n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 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 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n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n5、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 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 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 、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 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n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n(一)拘传n(二)训诫n(三)责令退出法庭n(四)罚款n(五)拘留第六节 诉讼费用n一、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 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 其他的诉讼费用。n二、诉讼费用的征收n(一)确定诉讼费用征收的依据n(二)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n1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n2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n3 申请费的征收标准n4 执行费的征收标准n5 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n6 涉外案件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n三、诉讼费用的预交及负担原则n(一)起诉人、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n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均由起诉人、申请人 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在案件审结或者执行完毕后 ,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负担多少、由谁负担。 n(二)败诉方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n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n 2、按比例负担。n 3、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方败诉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 自负担的具体数额。 n四、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 的特别规定n(一)第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的负担n1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 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负担;n2 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审诉讼 费用以外,还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 决定;n3 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一审和二审诉讼费 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二审人民 法院一并作出决定。n(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n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但下列 两种情况除外:n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 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 纳诉讼费用。n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 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 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 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n2 经再审程序,对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作了变更的,再 审法院应当重新确定原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七节 诉讼救助n各国都承认诉讼救助制度是诉讼费用制度 的重要内容,承认并给予当事人获得诉讼 救助的权利。n诉讼救助包括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诉讼 保险等制度。 n一、司法救助n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 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 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免交。n法德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救助简介及评价n 法国:1848年宪法确认“社会互济”,1972年确立司 法援助制度,1991年扩大了司法援助范围。n德国:旧民诉法规定“受救助权”,1980年确立“诉讼 费用救助”制度,沿用至今。n日本:民诉法规定了“诉讼救助制度”,允许确实缺 乏资力的当事人暂缓预交审判费用。n台湾:诉讼救助者,法院准许无资力支付诉讼费用 之当事人,于法定范围内,暂缓交纳诉讼费用而为 诉讼行为之谓。 n(二)我国司法救助的主要内容n1、司法救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 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n2、司法救助的申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 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n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 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n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n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 用,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 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n()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 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 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 诉讼费用。n二、法律援助n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先规定了对刑事被告 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n 1996年和2001年的律师法对法律援助作了进一 步规定n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 n三、诉讼保险n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诉 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 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 保险制度。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n(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n(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的;n(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 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n(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n(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n(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n(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 ,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n(八)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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