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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1)作业 1第一题(1)、答: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2)、答: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指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我国采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保 护、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制度。根据刑法第 6 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而刑法第 6 条第一款中的“ 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 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3)刑法典颁 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 别刑法。 (4)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变通与补充。根据本案例,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境内,而二人又没有刑法第 6 条中的特别规定情况,所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第二部分:根据刑法第 2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则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 347 条规定:“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无 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罪 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 为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结合案例分析,山本某某系日本国籍,属外国人,其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走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形 态为既遂。关于毒品数量的计算问题,根据 刑法第 357 条规定:“ 毒品的数量以 查证属实的走私、 贩卖 、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因此,根据题意山本某某共携带了 4512 克毒品,由于走私毒品数量大符合刑法347 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加重从罚的情节。结合案例分析, “接货人马某某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某某交接 时被当场抓获”,说明马 某某与山本某某事先就已联系好,主 观上具有 贩卖毒品的故意,但是由于贩卖行为并未实行完成,所以是贩卖毒品行为的未遂形态,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题:(1)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王某某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主观心理2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而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行为要构成犯罪、成立不作 为犯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义务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 规所规 定的义务。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 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即指由于行 为人先前的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害状态时,行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结合案例分析,王某某是已满 16 周岁的是完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陈某某是未满 14 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王某某带陈某某出去游泳是符合上面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即王某某对陈某某负有保护其生命健康的义务。王某某在能够履行义务下,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陈某某溺水死亡的危害结果,所以王某某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刑法第 15 条规定:“ 应当 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间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 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里态度。结合本题进行分析, “王某某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 并不熟练,但自信还是能够保证陈某某的安全的”,表明王某某主 观上已经预见 到在深水区游泳可能危及陈某某的生命安全,但其自信能保证陈某某的安全,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致使这种结果发生,其主 观方面是完全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点。刑法学(1)作业 2答:赵某的放火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 责任能力我国又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 任能力、减 轻刑事责任能力。而完全元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是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辩认和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人。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和第 18 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 14 周岁的人和行为时 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结合案例分析,赵某 1989 年 3 月出生, 实施的放火行为在 2003 年 2 月 7日,当时赵 某未满 14 周岁 ,对其实施的放火行为,他缺乏刑法意义上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赵某不构成犯罪。3第二题:1、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一个行 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事实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结合本案例分析,根据犯罪构成进行分析,犯罪主体,李某,45,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致使一位农民死亡,侵犯和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李某向山下实施了滚石头的行为。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结合案例, “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承包的林地山坡上遂对李某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 ”李某明知山坡下有人,实施滚石 头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砸死农民的危害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以上分析李某在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2、李某小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故意 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 25 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2)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有仅对犯罪持有意心态,而且相互之间还有意思联络,对互相 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每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 (3)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遵循部分实行行为,全部责 任的原则。根据案例分析:李某小,15 岁,是相 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 对上述的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 题意李某见遂对李某小说往下面滚石头” 。主体要件,李某与李某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主体 为 二人;在事前有共同的犯意联络或沟通,即明知山下有人,往山下滚石头。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虽然李某小有些害怕,没继续滚石头,但此 时二人均是实行犯,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共同责任,所以李某小对农民的死亡结果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对 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已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对李某小的量刑处罚方面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学(1)作业 34第一题答:1、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案例“ 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王某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是想杀死汤某。 “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出现恶心、呕吐症状”, 客观方面表现为,将灭鼠药放入到汤某的饭中, 实施了杀人行为。王某, 33 岁,主体方面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客体是侵犯汤的生命权利,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生命。所以,王某的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构成犯罪。2、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犯罪过程中有完成与未完成两种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我国 刑法第 23 条第一款规定,已 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所谓未得逞,一般 认为未能完成犯罪即未能达到犯罪既遂。刑法理论上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形态划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根据案例分析:“ 当日午饭 前,王某将 灭鼠药放入 汤某倒在地上痛苦呻呤”,说 明,王某已经着手 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导致汤某倒在地上痛苦呻呤,其已经将实现故意杀人的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而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他人死亡的 结果发生作为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王某故意杀人的犯罪形态是实行终了的未遂。王某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见汤某痛苦呻吟, 产生悔意,并积极向邻居呼救,将汤某送医院,最终没有导致汤某死亡结果发 生。根据 刑法第 23 条第 2款的规定:“对 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或者减 轻处罚”,所以对王某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题答:周某、甘某、孔某详、胡某瑜的行 为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 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依照刑法第 236 条的规定,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妇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轮奸的;5(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案例分析:(1)“ 周某、甘某、与李某三人周某等到三人紧追上来对黄某拳打脚踢,李某则用砖头 打黄某的头部”,周某、甘某、李某对黄某实施欧打行为,侵犯了黄某的身体健康 权利,是故意 伤害的行 为。三人主 观上具有共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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