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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教学目的和要求 着重介绍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的主要内容,适当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买卖法的主 要特点,使学员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与惯例有较全面的了 解。 教学重点 重点介绍货物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成立、卖方与买 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1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立法2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 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国际货物 买卖法国 际贸易法3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 民法中的一般原则和相关规定适用于商事活动,商法典对商事 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商法与民法是特 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民商合一的国家 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将有关商法的内容编入民法典当中。 4(二)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 别,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判例法 由法院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 。 成文法 主要为单行法规,例如英国的 货物买卖法(Sales of Goods Act)、美 国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5(三)我国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 作为一般法适用于货物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进行 了专门规定,同时适用于国内和涉外的买卖关 系。该法是调整我国货物买卖关系的主要国内 立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于 1986年加入该公约,因此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还涉及公约的适用。6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立法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7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公约的由来与结构 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根据 公约排除的事项 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的任意性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8一、公约的由来与结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纳 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中国于 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公约的结构除序言和结尾部分外,正文分四 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 条款,共101条。分别就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发价 与接受条件、货物销售总则、买卖双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一般规定以及公约的批准和生效程序 作了较全面的规定。9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 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的判定标准:主体角度: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为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客体角度:合同的标的物要跨国界地运输 ,即从卖方的营业地国家运到买方的营 业地国家。10三、公约的适用根据(一)关于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以通过 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 的适用。 (二)关于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允许非缔约国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 适用公约。 (三)公约的扩大适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是缔约国的,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 可以适用公约。这一规定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11四、公约排除的事项(一)从合同种类上的排除 1、购买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12(二)从合同内容上的排除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13五、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效力问题。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货物所有权 问题。(1)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问题;(2)第三方对合同标的可能提出的权利和要求问题。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问题。14六、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 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 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第6条)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其任意性主要表现为下列两方面:15(一)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 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 1、当事人通过明示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 准据法而排除1980年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 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3、当事人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 1980年公约的排除。16(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 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当事人的此项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 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 ,而不得排除或改变。17七、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2、扩大适用的保留18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格式合同 19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20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国际公约对当事人的要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要求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 当事人1、应为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2、还规定了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 。21(二)我国国内法对当事人的要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1、只有经过外经贸部及授权机关批准,享有外贸经 营权的法人和经济组织才能从事对外贸易业务。2、对于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委托有 外贸经营权的经营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 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 的产品,免于办理外贸经营许可手续。2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 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场所、资金和专 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 必需的进出口资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 约首 是合同的开头部分,包括合同的名称、合 同的编号、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双方当事人 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合同的序言等内容。 正文部分 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合同的实质 性条款,即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 款。 约尾 主要载明合同以何种文字作成,以及各种 文字的效力,正文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双 方当事人的签名等。24(一)品质规格条款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25(三)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 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 运输标志等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和外包装; 2、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和内包装。包装条款应依货物的性质进行协商 ,同时还应考虑对方国家的习惯和法律 规定。26(四)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主要规定货物的计价货币 、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等。价格条 款是确定买方支付义务的主要依据。如规定“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的 单价中,单位价格金额是500美元,目的 港是纽约,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加运 费加保险费。27(五)商检条款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 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检验 权等内容。商检条款的作用是提供一个确定卖 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关系 到合同的履行、索赔、诉讼等许多法律 问题。28(六)装运条款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 港或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装运条款会涉及运输问题和支付单 据中的要求。29(七)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主要规定由哪方当事人承 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及应投保的险 别等。其目的在于保险责任具体化。例如,货物按FOB价格条件出售的 ,则保险责任应由买方支付,即使卖方 应买方的请求而投保,其保险费也应由 买方承担。30(八)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是有关买方支付货款内容的条款 : 1、支付与结算使用的货币的币种; 2、支付工具,即货币还是票据; 3、支付方式,指汇付、托收还是信用证; 4、支付的时间与地点。此外,还有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 的单证等各项规定。31(九)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 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 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 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 任的条款。322、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 (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可控制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地震 等;二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政 府禁令等; (3)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 失等主观原因。33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 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34(十)仲裁条款在争议的解决上,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中一般规定,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时,应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内容。35(十一)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是当事人依意思自治 原则经双方的协商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 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国的国内 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 例。我国的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对法律的 选择应当是明示的,一般应与合同有一 定的联系。36四、格式合同(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某个国际民 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空白的 标准合同,这种空白合同并不是合同, 它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所拟订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 的格式,所以叫做格式合同。37(二)格式合同的作用 1、针对性。各种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都 反映了种类不同商品在国际买卖中的特 点,有明显的针对性。这样可以避免当 事人因在条文或法律上的疏忽而造成不 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2、简化性。格式合同可以起到简化谈判过 程的作用。这样可以缩短当事人协商的 时间,为争取商业机会创造条件。38(三)格式合同的性质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 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只是 贸易谈判的建议性文本,不具有约束力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 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 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项 目并签字后,格式合同才变为有效合同 。 39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0要 约承 诺要约人受要约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41一、要 约(一)要约(offer)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 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货物 买卖中,要约既可以由买方发出,也可 以由卖方发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 约人,要约人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在贸易实践中又称发价或发盘。要 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42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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