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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关系? 专利的归属是如何划分的?引例 某研究所所长张某向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下 达了一项开发“保健仪器”的任务,并拨了相 应的经费,然后确定了李某、陈某、沈某 三个研究人员组成攻关小组,负责产品的 具体开发工作。同时研究所又派了两名工 作人员,负责协助科研小组的数据分析和 日常工作。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产品研 制成功。问:谁是这一产品的发明人?如 何判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之间的区 别与联系 掌握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 了解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了解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第一节 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 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此处的“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和设 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专利权 的受让人、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可以为一个自然人 或法人所有,也可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自然人或法人所共有。一、发明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 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即完成 发明创造的人。 专利法上的发明人需要满足以下2个条件: 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的人。在完成发明创作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 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及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 的人,均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 第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 人。发明人一定是自然人,不是单位或其他组织。 (发明人这种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二、专利权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一项发明向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提出 专利申请的人(拥有专利申请权的人)。 通常,发明人与申请人是同一人,也以下情况例 外: (1)发明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其他人去申请专利 。 (2)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 其它人。(主要针对职务发明) (3)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权取得专利申请 权。三、专利权人 即拥有专利权的人,是专利法律关系主体 的核心。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三者 的关系如下图: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单位发明人的继承人专利申请人A专利权人A专利权人B转让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一、非职务发明(自由发明)的专利权归 属专利法第6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 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既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发 明创造的所有者,他就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 序如赠与、买卖或继承等方式,将该权利转让 给他的合法继受人(申请权或专利权)。 二、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 位。 1.职务发明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2.判断职务发明的标准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 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 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 三、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如果发明创造属于合作发明创造,通常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所 有。 对于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应当注意以下 内容: 共同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 意。只要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共同人 不得擅自将该发明申请专利。 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 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给他人实施该专利的, 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上述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 当取得全体共有的的同意。四、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所谓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 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这类发 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我国法律采用合同优先 的原则,如果合同中有关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 则权利归属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 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的约定,则法律推定应 当归受托人所有,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所有。但 是法律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规定委托单位可以 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前的专利法,只是允许单位 与单位之间的委托,而修改以后的专利法则将这 种委托关系扩大到个人。因此,单位可以委托其 他单位或个人,个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 进行研究开发。 引例评析 该产品的发明人是李某、陈某、沈某,张某及其 他两名工作人员均不能作为发明人出现。专利法 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 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作 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 用提供方便的人及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均不 能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其中张某没有参加 任何具体的产品的研制工作,只是负责了组织工 作,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两 名工作人员只是负责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 这些只能属于辅助性工作,因此也不能被认定为 发明人或设计人。 3.案例分析题 (1)某环境研究所张某、李某共同承担所里下达的科研项 目,研究开发一种污水处理技术。在该项污水处理技术研 制完毕后,张某要求调离原单位,获得了同意。在张某调 离后,研究所将原来完成的污水处理技术申请了职务发明 专利,并在专利发明人一栏中署名为李某。张某得知后, 要求在专利发明人一栏将自己的姓名加上。 问题:张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 根据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 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而张某显 然属于此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之一,因此当然有权要求在 专利申请中获得署名权。 (2)某锅炉厂委托某研究所为其开发“锅炉自动控 制器”,由锅炉厂向研究所提供全部开发资金和设 施,但双方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研究所 经过努力,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研究所欲将“锅 炉自动控制器”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 利申请,而锅炉厂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其所 有,因为是锅炉厂提供了开发经费和设备。 问题: 谁有权申请专利?为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 某研究所有权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在委 托发明中,双方没有就专利申请权归属作出约定,专 利申请权应当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即受托人。 (3)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张某长期从事与饮水处理技术有关 的科研项目。2002年5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动 使其走上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他开始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张某在工作之余,继续从事饮水处理技术方面的研究。 2003年6月,张某终于研制成功一种“矿泉水制造方法及 装置”。 问题:张某的这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理由 是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该发明创造应当属于非职务发明,因为其不符合职务发明 的条件。虽然该项发明创造与张某调动工作前的本职工作 有关,但由于该发明创造是在调动工作后一年以后做出的 ,因此不属于职务发明。 返回目录书页第五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总体而言,授予专利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制(在专利客体中已讲 解);二是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本章所讲) ;三是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专利申请的程序, 下章讲解)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实质性 条件。缺少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获 得专利权。一、新颖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 技术(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 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 利文件中。 新颖性本质不存在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现有技术:在申请日前已由国内外所公知的技术。抵触申请: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 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但是在该申请日之后才由专 利局公布出来。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 请是影响和排除新颖的情形之一。 (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1)以出版物公开(2)以使用方式公开(制造、销售、使用、展示等)(3)以其它方式公开。(广播电视,电子网络) 公开的地域标准:国内外(国际标准。08修改) 公开的时间标准我国以申请日为时间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 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 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注意:不能主动去利用这一规则!二、创造性 创造性从质的方面反映出发明创造的“难度”或“高 度”。在国外专利法中也称为“非显而易见性”。我 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 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 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是相对的概念,是与现有技术相对比。 “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具有一个或几个 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有本质的区别。 “进步性”技术效果更好。 审查原则:普通技术人员原则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三步法P64 (1)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对比文 件(相同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 技术问题(分析区别特征对新的技术效果的 贡献);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 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是 否已经给出了(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进步性的判断P64 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其技术 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替 代性专利技术) 代表某种新技术发明趋势 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总 体上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创造性的一些辅助审查基准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 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已经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不同类型的发明的创新性判断P65 开拓性发明 组合发明 选择性发明 技术转用发明 产品新用途发明 要素(结构)变更发明核心:有一定的难度, 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三、实用性 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包含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两层含义。 实用性的技术属性指发明创造具有在工业上被付诸 应用的技术上的可能性;实用性的社会属性指发明 创造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能够对社会有用。 实用性一般具备三个条件:(1)属于技术上的解决方案。()具有再现性,即具有在工业上制造和使用的现实可能 性。()具有有益性,即能够产生有益的社会效果。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情形 无再现性基因的突变方法 违反自然规律永动机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三峡大坝 无积极效果苍蝇断头台; 严重污染环境思考 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在专利申请与 审查中,哪一些最难判断?四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 新颖性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即 不属于现有设计,没有抵触申请;(绝对新颖性 ) *创造性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 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此外,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 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的“合法在先权利 ”包括著作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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