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68页
第2页 / 共68页
第3页 / 共68页
第4页 / 共68页
第5页 / 共68页
第6页 / 共68页
第7页 / 共68页
第8页 / 共68页
第9页 / 共68页
第10页 / 共68页
亲,该文档总共6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经 济 法2009-9-21经济法预计授课进度9/14 (第1周) 导论 9/21 (第2周) 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我国企业的类型 9/28 (第3周) 市场准入制度 10/5 (第4周) 放假 10/12(第5周) 企业退出机制 10/19(第6周) 竞争法律制度(一) 10/26(第7周) 竞争法律制度(二) 11/2 (第8周) 竞争法律制度(三) 11/9 (第9周) 税收法律制度(一) 11/16(第10周) 税收法律制度(二) 11/23(第11周) 税收法律制度(三) 11/30(第12周) 税收法律制度(四)小论文交稿截止日期 12/7 (第13周) 金融法律制度(一) 12/14(第14周) 金融法律制度(二) 12/21(第15周) 消费者法律制度 12/28(第16周)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4 (第17周) 答疑2小论文写作方向 案例分析(问题意识、文献综述、自己的 看法) 读书心得报告3如何解释与适用法律法律形式vs经济实质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 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外商企业及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七十四条) Q如何认定新企业或旧企业?法律没有规定,该如何进行分析 ? 1.何谓法律没有规定? 2.法律没有规定的解决办法?何谓法律没有规定? 一、完全没有规定(清清白白型) 二、规定不完全(打擦边球型) 三、貌似没有规定(暧暧昧昧型)一、完全没有规定(清清白白 型)8税务机关是否能主张代位权、 撤销权呢?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 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 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 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规定不完全(打擦边球型 )1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 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 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 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问违反股东优先承购权的法律效力为何 ? A.有效;B.无效;C.得撤销;D.效力待定 ;E.不一定。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 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 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 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三、貌似没有规定(暧暧昧昧 型)15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 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 所必需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 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 所必需的设备。 立法意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司法(修订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 从实践中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 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 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 转让的资产。市场主体法律 制度20 经营者的理解: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 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Q:无照经营者? Q:职工 ? Q :是否要以营利为目的?2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 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 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 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2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 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 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 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23 (一)经营者类型 1.名实相符型: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者的经营 行为 2.有实无名型(一):没有经营执照活动而 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 3.有实无名型(二):不是经营交易中的权 益义务承担者,但实施妨碍竞争行为的人 (二)如何理解其他经济组织? 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有一定经费或财 产、有自己名称场所、但不具备独立人格 ),例如公司分支机构。24企业的类型(分 类)25 一、在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分类 (一)基本类型 (二)按照是否为国有的分类 (三)按照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的分类 (四)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分类 二、学理上的分类一、在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 的分类(一)基本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 (2)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1)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四章 (2)上市公司: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 3外商投资企业 不存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而是分别就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制定有不同的基本法律法规。共同特点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 形式)的成立变动,均须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4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5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6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7合伙 (1)个人合伙:民法通则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 8股份合作制企业 特点:没有法律法规级的立法,主要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 9有限合伙 特点:以前只有地方立法。 10几类特殊类型企业 (1)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1998修 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1989) (2)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法(1997 ) (3)个体工商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1987,1998修订) (二)按照是否为国有的分类:国有企业与非国 有企业 1区分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存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其不 同的方面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此,这种分类在 从事企业法相关业务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是否 国有企业,在某些事项上所适用的法律将完全不 同。 2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作出特别规定的事项 (1)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法 (2)国有产权转让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分类 (1)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 (3)国有参股企业 (三)按照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的分类 1区分意义 按照法律中是否存在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作 出特别规定,企业可分为特殊行业企业和一般行 业企业。 2法律对特定行业企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事项 在成立条件上作出特别规定 在成立程序上作出特别规定(审批要求) 对经营上作出特别规定动作 3典型的特殊行业企业 (1)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 保险公司:保险法 证券公司:证券法 (2)邮政、邮电、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络业的企 业:电信条例无限责任制与有限责任制 一、概念 (一)无限责任制 其投资者对其各种义务承担全部责任的企 业。 (二)有限责任制 其投资者仅以他们所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企业的各种义务承担责任的企 业。二、学理上的分类 1区分标准 这是按法律对企业投资者的身份的重视程度而作 的分类,对于重视投资者人的因素的企业即人合 企业,对于不重视投资者人的因素,而只重视投 资者所投入资金的企业,即只重视钱的因素的企 业,即资合企业。 2区分意义 人合企业:由于对投资者身份的重视,人合企业 的投资者不得随便转让自己的投资(如出资、股 权)。 资合企业:由于不重视投资者的身份,所以其投 资者原则上得任意变更。无限责任制 (一)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模式 1股东连带责任 投资者对企业义务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补充责任 投资者仅在企业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 义务时,由投资者对未能清偿的义务承担 补充性责任 二、现行法律中的无限责任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 (3)合伙型联营 (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 业 (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6)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现行法律中的有限责任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全民所有制企业 (4)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 制企业 (5)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除外) (7)法人型联营 同时实行有限责任制与无限责任制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二)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87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