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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通常的情况: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注:产假 90 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晚育假 30 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但是,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所以,具体这个建议你询问双方的相关部门。 一般产假是 90 天,晚婚晚育的话,有的地区是延长 30 天,有的地区是 15 天,具体还是要你去你太太工作所在地计生办及劳动局问。 北京:晚育产假 90+30=120 天 ;30 天也可由男方享受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上海:晚育产假 90+30=120 天 ;配偶享受护理假 3 天“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男方享受 7 天护理假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1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重庆:晚育产 90 天+20 天=110 天;男方享受 7 天护理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年 9 月 2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安徽: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0 天=150 天;男方享受 10 天护理假(异地享受 20 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2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 20 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 30天,男方享受 10 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福建:晚育又领独生子女父母证的假期 135 天180 天;男方护理假 710 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6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甘肃:晚育产假 105 天;男方护理假 15 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年 11 月 25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 105 天,并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广东:晚育产假 105 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5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广西:晚育产假 90 天+14 天=104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 104 天+20 天=124 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规定:已婚女职工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 20 天;贵州: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男方护理假 7 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 90 天+90 天=180 天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7 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90 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河北:晚育产假 90 天+45 天=135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南:晚育产假 90 天+90 天=180 天;男方护理假一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1 月 30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黑龙江: 晚育产假 90180 天;男方护理假 510 天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0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湖北: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2 月 1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并给予其配偶10 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南: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 120+30 天=150 天;男方护理假 15 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 年 9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吉林: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男方护理假 7 天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江苏: 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江西: 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9 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规定:晚育的增加产假 30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日。辽宁: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 90 天+60 天=150 天;男方护理 15 天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 年 1 月 13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 60 日,男方护理假为 15 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内蒙古: 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宁夏:晚育产假 90 天+14 天=104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 90 天+40 天=130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异地护理假期 30 天)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1 月 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青海:晚育产假 90 天+30 天=120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0 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 30 日,其配偶享受 10 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山东:晚育产假 90 天+60=150 天;男方护理假 7 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8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通过)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山西:晚育产假 4 个月;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的产假 6 个月;男方护理假 15 天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8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规定: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 4 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 6 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 1 年的集体义务工。陕西: 晚育产假 90 天+15 天=105 天;男方护理假 10 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 105 天+30 天=135 天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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