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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须知时间:2009-09-09 字体:【大 中 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首次、复查、扩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6 号)3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 号)4.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 号)5.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 号)6.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200370 号)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 年第 14 号公告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五、许可条件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6.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7.外资实验室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境外投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的业务经历;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人员等相关条件;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 idt 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一)独立法人实验室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2.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法人授权文件(一份);5.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三)外资实验室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一份);5.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七、许可程序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或到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请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请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提出申请(因需现场核查,请最少提前 2 个月提交复查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的,请登录我局网站(www.gdqts.gov.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 文件或 JPG 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 文件或 JPG 文件)方式提供,印章复印扫描无效。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须到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请提交加盖了申请人公章的申请材料各一份。其中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需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材料中要求核对原件的请同时提交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否则视为申请材料不符,需进行补正补齐。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4.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一般自收到评审报告后起算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送达。符合许可条件的, 我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以及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程序终止决定书。6.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www.gdqts.gov.cn)实时查询办理状况。八、许可期限20 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九、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 号)收费标准:1200 元/机构,证书费 10 元/证。缴费方式: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时请到我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需使用银行卡);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请按照缴费通知书的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有关银行缴纳费用。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十、审批结果公告我局在门户网站(www.gdqts.gov.cn)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 563 号省质监局办公大楼首层;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 8:30-12:00、14:00-17:30;周五 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政务服务热线:020-84412365。十二、投诉电话020-84235825十三、其他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表格下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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