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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知识培训主要内容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我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5、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置流程 6、几个案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5-10-30 颁布实施时间:1996-04-01 颁布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修订时间:2004-12-29 修订实施时间:2005-04-01 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时 效 性:有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 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 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 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 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经贸委、公安部、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至08年8月1 日废止。 2008年6月6日,国家环保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 08年8月1日施行。 新名录与旧名录比较:新名录49大类,较旧名录多2大类。 新名录表格包含: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 废物、危险特性。 危险特性指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 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 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 血压计、废镍镉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 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 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 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 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中有多类危险废 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条: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联单共五联,有统一联单编号。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厂家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烟台绿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等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示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术语和定义 :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 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 、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 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 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 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职责 4.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管理要求 1、公司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产生量、充分合 理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2、安全环保部依据自己的职责对公司内与固废污染环境防治 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3、公司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 环境的污染。 4、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5、加强对重金属、废渣、废油及有毒物料的管理,严禁不采 取措施任意堆放或处置,严禁将固体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排水系 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6、生产部厂内运输科要加强物料倒运的管理,防止沿途撒 落,谁撒落的由谁负责清除、回收处理。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 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并设 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经营事业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安全环保部,并 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不得 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块随车转移;经 营事业部负责跟踪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回执。 3、危险废物进行转移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委托给具有 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将相关资质证明在安全环保部备案 。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 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 存。 5、生产部在厂内进行危险废物入库转移时,必须采取防止 污染环境的措施。 6、禁止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填埋 或者排放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或稀释等方法处 理危险废物。 7、危险废物入库、出库时要有相关记录,及时建立危险废 物出入库台帐。 危险废物污染案例莱州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2004年2月22日下午,莱州市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 有人将大量危险废物丢弃在金城镇鲍李村西的河套上和朱桥 镇大冢村东南300米处,共约600多桶,每桶容量约150公斤 。经现场勘验,被丢弃物为化工厂(或农药厂)的蒸馏残 渣;取样分析,废弃物中含有酚、苯、砷等多种有毒有害物 质,属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调查,由货主、大连人刘某从大连港由轮船运抵烟台 港,通过烟台接货人王某联系莱州朱桥大冢坡人吴某,最终 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到大冢坡偷弃。 莱州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该行为违反了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 条明确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这一次危险废物的转移,既没 有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实行国家规定的五联单制度,向 接受地和移处地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报告。 最终把这批危险废物引进大冢坡村的吴崇进,给他下 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其非法收入5100元,并处 以3万元罚款。安徽跨省转移污染案 百桶危废倾倒滁州2004年05月12日,安徽省滁州市境内发现一起重大危 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严重危及当地人、畜安全及生 态环境。经滁州市公安局核查,南京曙光化工厂以每倾倒一吨 废弃物500元的价格,非法与来安县水口镇王某为首的5人 达成协议。从5月9日至12日,分3批从该厂运来125桶危险 化学品废弃物,并于深夜无人时在104国道滁州市南谯区、 琅琊区以及来安县境内共倾倒101桶。5名涉案人员已有4人 被监控,剩余的24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品已找到,并被转 移至安全场所。这是一起重大、跨省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转移污染严 重事件,是一起人为的、有组织的、有预谋的违法和违 规行为。省有关部门将通过行政、法律手段,依法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徽跨省转移污染案 百桶危废倾倒滁州上海一男子被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06年11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 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 员的身份,持伪造的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料的 各类证照,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解残渣处 理协议,非法处理含有造成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电解残渣。 2006年3月至5月,肖某分两次雇用汽车从上海富诺林公 司装运电解残渣计29余吨,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 建筑工地附近随意倾倒,非法获利3.6万余元。6月8日,肖某 雇用汽车再次从上海富诺林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 ,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完工的道路 终端地面。16日,公安部门将其抓获。 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肖苍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 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33万余元。 肖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土地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上海一男子被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6.5重大污染事故案2008年6月2日晚,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机关接群众报 告,在曲阳、安峰等地的三处河道内,分别发现数吨沥 青状并发出奇异刺鼻气味的化工废弃物。接报后专案组迅速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同时请县环保 局对废弃物进行分析,后经省环保厅鉴定,这批废弃物 为易燃、易爆化学品,常温下呈液态,是严重损害神经 系统和血管的有毒化学物品。经过连续三天的秘密侦查,专案组锁定连云港铃木组 危险废物处置公司业务员徐某等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并于当晚将三名嫌疑人抓获。6.5重大污染事故案经审查,这批化工废物是盐城市响水县亿达化工有限 公司生产废物,该公司曾将60多吨化工废弃物送运至铃木 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但该公司不能处理此类废弃物。作 为公司业务员的徐某见有暴利可图,便暗中以个人名义与 亿达公司联系,对方不顾国家规定,擅自以每吨1700元的 价格将300多吨废弃物任由徐某处置。接着茆某以每吨80 元的价格,雇用4辆农用车,于夜色中将86.9吨废气物运送 到东海县较为偏僻的河道内分散抛弃。 王某、徐某等四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刑事拘留。 农家大院危险废物熏倒8民工 08年月日中午点分,湖南大冶“市长热 线”骤然响起,一个焦急的声音通过电话线传出:“金湖 街办平原村二组山下湾一个围院被刺鼻的不明气体所笼罩 ,人因此气体集体中毒,其中人昏倒,已被送往医院 抢救,请你们赶快派人来看一看!” 环境监测人员对废料、弥漫在空中的气体,和附近一 口水井中的水样取样化验。通过对废料进行浸出毒性试验 ,显示重金属铜超标倍,氟化物和氨氮也严重超标,属 于典型危险废物。村民中毒系废料中挥发出的高浓度氨气 所致。 石某擅自经营的废料为含铜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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