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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承 租 中 介 合 同编 号 :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委 托 人 ( 甲 方 ) : 中 介 人 ( 乙 方 )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委 托 人 与 中 介 人 在平 等 、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就 房 屋 租 赁 中 介 的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 第 一 条 委 托 事 项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在 委 托 期 限 内 为 其 中 介 寻 找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房 屋 ( 必 备 条 件 请在 方 格 内 划 钩 , 参 考 条 件 请 划 圈 , 未 选 条 件 请 划 斜 线 ) , 并 协 助 促 成 其 与 出 租 人 签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坐 落 : _ ; 楼 房 为 _室 _厅 _卫 ; 平 房 为 _间 ; 无 装 修 ; 一般 装 修 ; 精 装 修 ; 防 盗 门 ; 有 线 电 视 接 口 ; 空 调 ; 天 然 气 ; 煤 气 ;集 中 供 暖 ; 土 暖 气 ; 热 水 器 ; 电 话 ; 电 视 机 ; 电 冰 箱 ; 洗 衣 机 ;上 下 水 ; 家 具 _ ; 楼 层 : _ ; 结 构 : _ ; 朝 向 : _ ; 建 筑面 积 : _平 方 米 ; 月 租 金 标 准 : _元 ; 租 期 : _ ; 房 屋 用 途 :_ ; 房 屋 权 属 : _ 其 他 条 件 : _ 乙 方 还 应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_。 第 二 条 委 托 期 限 自 _年 _月 _日 至 _年 _月 _日 。 超 过 以 上 期 限 仍 需 要 中 介 服 务 的 ,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中 介 合 同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本合 同 委 托 期 限 延 长 。 第 三 条 现 场 看 房 乙 方 应 陪 同 甲 方 到 房 屋 现 场 看 房 。 乙 方 应 当 制 做 看 房 的 书 面 记 录 , 列 明 房 屋 的 具 体 地 址 、 看 房 时 间 及 其 他 事 项 。 看房 记 录 需 经 甲 方 签 字 确 认 , 由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乙 方 为 甲 方 寻 找 的 房 屋 不 满 足 甲 方 提 出 的 必 备 条 件 或 者 甲 方 不 满 足 出 租 人 提 出 的特 别 条 件 要 求 的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签 字 并 拒 绝 支 付 看 房 费 。 第 四 条 甲 方 义 务 ( 一 ) 应 出 示 身 份 证 _等 真 实 的 身 份 资 格 证 明 ; ( 二 ) 应 对 乙 方 的 中 介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 三 ) 应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保 守 秘 密 ; ( 四 ) 不 得 在 委 托 期 限 内 及 期 限 届 满 后 _日 内 与 乙 方 介 绍 的 出 租 人 进 行 私下 交 易 。 第 五 条 乙 方 义 务 ( 一 ) 应 出 示 营 业 执 照 、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等 合 法 的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 ( 二 ) 应 尽 力 完 成 甲 方 的 委 托 事 项 ,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甲 方 提 出 的 条 件 为 甲 方 寻找 房 屋 , 将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向 甲 方 如 实 汇 报 , 为 甲 方 看 房 和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同 提 供 联 络 、 协 助 、 撮 合 等 服 务 , 并 促 成 甲 方 与 出 租 人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成 立 ; ( 三 ) 应 保 证 为 甲 方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已 经 事 先 核 实 , 并 且 甲 方 满 足 出 租 人 提 出 的特 别 条 件 要 求 ; ( 四 )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或 与 他 人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 ( 五 ) 对 甲 方 的 经 济 情 况 、 个 人 信 息 、 商 业 秘 密 等 保 守 秘 密 ; ( 六 ) 应 保 证 为 甲 方 介 绍 的 出 租 人 具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或 对 出 租 房 屋 依 法 享 有 出租 权 利 的 其 他 证 明 及 身 份 证 、 营 业 执 照 等 身 份 资 格 证 明 ; 保 证 出 租 房 屋 产 权 明 晰 ,不 存 在 所 有 权 纠 纷 或 者 其 他 权 利 纠 纷 ; ( 七 ) 收 取 看 房 费 、 佣 金 、 中 介 活 动 费 用 的 , 应 向 甲 方 开 具 合 法 、 规 范 的 收 费票 据 ; ( 八 )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甲 方 收 取 任 何 名 目 的 预 收 费 用 。 第 六 条 委 托 事 项 的 完 成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是 指 完 成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所 列 全 部 委 托 事 项 。 甲 方 与 出 租 人 未签 订 书 面 租 赁 合 同 , 乙 方 仅 为 甲 方 提 供 信 息 , 或 为 甲 方 看 房 并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房 屋 租赁 合 同 提 供 联 络 、 协 助 、 撮 合 等 服 务 的 , 均 视 为 委 托 事 项 未 完 成 。 第 七 条 费 用 与 佣 金 ( 一 ) 看 房 费 看 房 费 是 指 乙 方 陪 同 甲 方 到 房 屋 现 场 看 房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 看 房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看 房 费 用 为 : 每 次 _元 。 甲 方 可 以 一 次 性 交 纳 看 房费 用 _元 , 可 看 房 _次 。 乙 方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的 , 甲 方 支 付 的 看 房 费 用 费 抵 作 佣 金 。 ( 二 ) 佣 金 佣 金 是 指 乙 方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后 应 得 的 报 酬 。 乙 方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的 , 甲 方 应 按 照 实 际 月 租 金 的 _%向 乙 方 支 付 佣 金 。 佣 金 应 在 甲 方 与 出 租 人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后 日 内 支 付 。 佣 金 的 支 付 方 式 : 现 金 ; 支 票 ; _。 委 托 事 项 未 完 成 或 未 在 委 托 期 限 内 完 成 的 , 乙 方 不 得 要 求 支 付 佣 金 。 ( 三 ) 中 介 活 动 费 用 中 介 活 动 费 用 是 指 乙 方 为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实 际 支 出 的 必 要 费 用 ( 不 包 括 看 房 费 、佣 金 ) 。 乙 方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的 , 中 介 活 动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非 因 乙 方 故 意 或 过 失 导 致 委 托 事 项 未 完 成 或 未 在 委 托 期 限 内 完 成 的 , 乙 方 可 以 要求 甲 方 支 付 必 要 的 、 合 理 的 中 介 活 动 费 用 。 乙 方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上 述 费 用 的 , 应 当如 实 列 明 , 并 出 具 相 关 票 据 , 做 出 合 理 解 释 。 除 看 房 费 、 佣 金 和 中 介 活 动 费 用 外 , 乙 方 不 得 向 甲 方 收 取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 押 金 、信 息 费 等 ) 。 第 八 条 转 委 托 乙 方 将 委 托 事 项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委 托 给 第 三 人 处 理 ,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 第 九 条 本 合 同 解 除 的 条 件 双 方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协 商 解 除 合 同 。 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的 , 应 按 照 _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 ; ( 二 ) 在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 甲 方 与 乙 方 介 绍 的 出 租 人 私 下 成 交 的 , 应按 照 _的 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 , 乙 方 仍 有 权 取 得 约 定 的 佣 金 ; ( 三 ) 甲 方 未 如 约 支 付 看 房 费 、 佣 金 、 中 介 活 动 费 用 的 , 应 按 照 _的 标准 支 付 违 约 金 ; ( 四 ) 乙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的 , 应 按 照 _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 ; ( 五 ) 乙 方 怠 于 履 行 尽 力 义 务 的 , 不 得 向 甲 方 要 求 支 付 看 房 费 、 佣 金 、 中介 活 动 费 用 ; ( 六 ) 乙 方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或 有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的 , 除 退 还 已 收 取 的看 房 费 、 佣 金 、 中 介 活 动 费 用 外 , 应 按 照 _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 。 甲 方 除 按 约 定 支付 违 约 金 外 , 还 应 对 超 出 违 约 金 以 外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 七 ) 乙 方 为 甲 方 介 绍 的 出 租 人 不 具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或 对 出 租 房 屋 依 法 享 有 出租 权 利 的 其 他 证 明 或 身 份 资 格 证 明 , 或 所 介 绍 房 屋 存 在 所 有 权 纠 纷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权利 瑕 疵 的 , 除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看 房 费 、 佣 金 、 中 介 活 动 费 用 外 , 应 按 照 _标准 支 付 违 约 金 , 甲 方 除 按 约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外 , 还 应 对 超 出 违 约 金 以 外 的 损 失 进 行 赔偿 。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办 法 本 合 同 项 下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或 申 请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不 成 的 ,按 下 列 第 _种 方 式 解 决 (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 : ( 一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 二 )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一 经 生 效 , 即 对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合同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或 对 未 尽 事 项 做 出 补 充 规 定 。 变 更 或 补 充 规 定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的 约 定 是 在 不 违 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前提 下 做 出 的 , 如 果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对 委 托 人 、 中 介 人 及 出 租 人 的 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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