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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客户单位:荆州金九龙大酒店 (甲方)广告发布单位:荆州光明电业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 (乙方)根据国务院广告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广告发布时间:自 2002 年 5 月 8 日至 2005 年 5 月 8日期间(三年)发布灯箱广告。第二条 广告发布地点:南环路、东环路、荆州大道第三条 单位广告灯箱规格为:1m广告牌数量:26 块第五条 灯箱底边离地面高度:5 米第六条 广告费金额:129600 元第七条 付款方式:第一年:1、 签定合同时,甲方付给乙方广告费 20000 元;2、 灯箱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 18600 元;3、 预留 5000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第二年:2003 年 5 月 8 日甲方付给乙方 43000 元。第三年:2004 年 5 月 8 日甲方付给乙方 43000 元,合同期结束甲方付给乙方 5000 元保证金。第八条 乙方负责办理广告发布的一切手续。第九条 违约责任:1、 在合同期限内,如因国家政策、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的需要,需要拆除或临时拆除广告牌,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 合同期限内,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第七条内容执行。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清广告费,乙方视甲方违约,并终止合同,拆除广告牌。3、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4、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灯箱的维护与保养的义务,如乙方不能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索赔损失。5、 灯箱每天亮灯时间平均不少于十小时。6、 合同期满后,合同路段广告位,甲方有优先签订权。第十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本着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宗旨,协商不成,可直接向经济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地址:荆州市南环路 18 号 地址:塔桥北路 41 号电话:07168478888 电话:07168512999传真:071684788888102 传真:0716851299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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