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64页
第2页 / 共64页
第3页 / 共64页
第4页 / 共64页
第5页 / 共64页
第6页 / 共64页
第7页 / 共64页
第8页 / 共64页
第9页 / 共64页
第10页 / 共64页
亲,该文档总共6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 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主要内容 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 CCAR-135部总体介绍 CCAR-135部条款介绍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 制定的依据和参考资料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l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l相关的欧美航空法规l制定的原则l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结合l保持版本的国际通用性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 与CCAR-121部的联系和区别l构成我国航空运行管理规章体系的一部分l使用范围的区别l规章要求的区别CCAR-135部总体介绍共12章,5个附件: A章 总则 B章 飞行运行 C章 航空器与设备 D章 目视/仪表规则的运行限制和天气要求 E章 飞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 F章 机组成员飞行时间的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 G章 机组考试要求 H章 训练CCAR-135部总体介绍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J章 航空器维修 K章 法律责任 L章 附则 附件A 定义 附件B 载客数超过9人飞机的附加适航要求 附件C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D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E 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CCAR-135部条款介绍 A章 总则 135.1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 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动,保证其达到 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35.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商业运 输飞行: (1)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 输飞行: (i)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 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 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 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3)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4)使用本条(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 ,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 中游览飞行。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 本规则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 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 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 类的运行: (1) 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款规定 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 和(a)(3)规定的运行;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d)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 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 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 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 ,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 规则或者适用的运行所在地的法规。在CCAR-61 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运 行所在地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 应当遵守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 。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 使用的人员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 求。 135.5135.25条:定义及合格申 办程序,主要与局方有关。第135.27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 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 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 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 (1) 运行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组织实施 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 维修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符 合本规则的要求; (3) 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 术管理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 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 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航空器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 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员配置 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 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c) 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 应当持有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 持有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 ; (2) 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 行的至少一种类别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 (d) 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条(a) 、(b)、(c)款规定的经历要求的人员,只要局方 认为该人员胜任此项工作。 B章 飞行运行 机械不正常情况的报告 (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架航空器上携带航空器飞 行记录本,以记录机械不正常情况及修复或者延期修复的 情况。 (b) 对于驾驶员在飞行时间内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机 长应当确保将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每次飞行前 ,机长应当对上次飞行结束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 的每项机械不正常情况的当前状态作出判定。 (c) 每个对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旋翼或者设备方面 的故障或者失效采取修复或者延期修复措施的人员,应当 按照本规则中相应的维修要求将所采取的措施记录在航空 器飞行记录本上。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在航空器上保存本条要求 的、供相关人员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程序,并且在 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包含这一程序。 紧急情况下有限制的 继续或者中止飞行 (a) 在按照本规则实施飞行期间,如果合格证持有 人或者机长了解到会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包 括机场和跑道情况),则应当根据情况对继续飞行 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飞行,直至相关的情况得到改 善。 (b) 除下列情况外,机长不得允许航空器在出现本 条(a)款规定的情况时继续飞向预计着陆机场: (1) 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在预计到达计划着陆机场时 ,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将得到消除; (2) 除飞向着陆机场外已经没有更为安全的方法。 对于该种情况,继续飞向上述机场将构成本规则 第135.39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 适航检查 除非机长确认航空器已按照适用情况完成 了所要求的维修工作,航空器处于适航状 态,否则不得开始飞行。对于合格证持有 人规定由机长进行飞行前检查的情况,应 当在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明确 ,并在训练大纲中增加相应的培训要求。 C章 航空器与设备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和设 备的要求。本章的要求是CCAR-91部的航 空器和设备要求的补充要求,但是,本规 则不要求重复安装所要求的任何设备一般要求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及其设备应当满足中 国民用航空规章的适用要求。 除本规则第135.187条规定的情况外,要求在 航空器上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且 处于可工作状态,否则不得按照本规则运行该 航空器。 按照CCAR-91部第91.413条规定需安装的空中 交通管制应答机设备,应当满足CTSO-74C(C 模式)或者CTSO-C112(S模式)相应技术标准 规定的性能和环境要求。 航空器验证试飞 对于涡喷飞机或者按照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要求在目视 飞行规则(VFR)下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如果该 航空器或者相同制造和类似设计的航空器先前未按照 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运行,则除了该航空器的 审定试飞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至少实施局方可以 接受的25小时验证试飞,包括:l如果批准进行夜间飞行,至少5小时夜航时间; l如果批准实施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在模拟或者实际 的仪表天气条件下至少5次仪表进近程序飞行; l进入一定数量的局方确定的有代表性的航路和机场。 航空器验证试飞(续)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验证试飞的航空器上载运旅 客,但可以载运那些实施试飞所必需的人员以及局方 指定的观察试飞的人员。可以在验证试飞的同时实施 驾驶员训练飞行。 对于本条(a)款,如果经过下列改装,则不认为航空器 具有类似设计: l所安装的动力装置与航空器合格审定时所装的动力装置型号 不具相似性; l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改装影响了飞行特性。 如果局方认为存在特殊情况,无需完全符合本条的要 求,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对本条的偏离。 要求双套操纵系统 对于在运行中要求两名驾驶员操作的航空 器,应当装备可以使用的双套操纵装置。 但是,对于型号审定只要求一名驾驶员的 航空器,可以使用转移驾驶盘替代两套驾 驶盘。 J章 航空器维修总则 本章在CCAR-91部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维修要求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 l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 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 的维修要求。 l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及其部件 的维修工作应当满足下述要求:l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 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423条要求的航空器 检查大纲实施或者安排实施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l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 9座的航空器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 本规则第135.425条要求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作; 总则(续) 对于单发实施载客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空器, 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427条规定的附加维修要求; 任何航空器都可以按照本条(b)款的要求进行航空器维 修; 对于任何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 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应当由按 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 l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 系统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 行的检查和监督。 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对其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包括机体、发 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和部件,承担适航性责任,并使 其航空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维修。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程序完成下列工 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 l每次飞行前按照本规则第135.423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 本规则第135.425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方案完成或者安排完成所 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l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排故并达到经批准的 标准,如该型航空器有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 偏离清单(CDL),应当符合这些清单规定的要求; l完成运行指令、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 适航要求; l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 。l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将上述(b)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工作进行委托,但对其航空器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主管负责的,落实 其维修责任和保证航空器适航性的维修系统。维修系 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 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包括一般勤 务)工作。 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 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维修系统应当包括一个至少获 得CCAR-145部有关航空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