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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概述一、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二、隐私的基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 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三、隐私权的主体 1、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 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 格尊严, 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 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 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 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 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 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 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 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 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死 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 也包括隐私权;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 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 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 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 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 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 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 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2、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 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与合理利用一、个人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借鉴 三、我国应当怎样保护个人数据 四、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的隐私保护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 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 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 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限 制的是侵权性质的行为,并不是说立法之后网民就不能发 监督帖子或者不准“人肉搜索”,而关键是不能侵权。 网络隐私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个人数据、私人信息 、个人领域。 网络隐私权大致有如下内容:(1)知 情权。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 ,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 享。(2)选择权。消费者对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 选择权。(3)合理的访问权限。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 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改数据, 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4)足够的安全 性。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 授权的非法访问。用户有权请求网站采取必要而合理 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5除以上 所述之外,还应该包括用户的信息控制权(用户有权 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和 请求司法救济权(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 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 (一) 个人的侵权行为。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 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 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 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 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律规 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 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肖 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行 为其加以处罚。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 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 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hacker) ,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 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现或知道黑 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警察部队提 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 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 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 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情节严重的 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3、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 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黑客通过对一些网站 的攻击,也可以获得大量的信息。对于黑客的行 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 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如果其行为严重,触犯刑法285条、286条、287 条*4规定,则构成犯罪。虽然刑法这三个条款没 有对网络空间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做出明文规定 ,却对黑客的侵害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且它保障了用户隐私不会因为计算机系统被破坏 而丢失,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间接的保护。 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 (二) 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1、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 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 能的cookie*5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 作,cookie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 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 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这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 信息的失窃,例: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法律应该制 定强制性的规范给适用cookies的网站设定义务:网站不 得将使用cookies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用作其它用途。如果 因网站原因导致用户信息泄露而带来的后果,网站应承担 责任。针对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刑法应对其非法行 为所带来严重后果予以惩罚。 2、大量广告商带来的垃圾邮件泛滥。消除垃 圾邮件的主要依靠网站的行业自律,法律 是比较难禁止的。对某些经常性、有目的 性、有针对性向特定的人发送垃圾邮件的 ,对侵害行为可以通过侵权法调整。但是 对普通商业行为邮件,法律做出明文规定 是不现实的,也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所 以加强网络商的行业自律是很有必要的。 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 (三) 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 ,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例如,英特尔公司1999年就曾 经在其P处理器植入“安全序号”。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 计算机在网络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接、 发的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所以用户 个人是无法得知的。这就需要特定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 因为软件和硬件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性和其供应商的不同 地域性,一部全球性的规范文件的出台对制约供应商的侵 权行为是具有极大的意义。 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 (四)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服务:一是提供网 络内容服务,二是提供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前者服 务的叫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亦即ICP),即向广大用户 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比如新浪、搜狐、网易这些综合性的网络公司, 就是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后者服务的叫互联网服 务提供商(亦即ISP),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 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侵权,按照侵权 责任法的规定可以解决,可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 商(ISP),尤其是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的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现今,关于搜索引擎这样的中介服务造成的侵权 案件日益增多,法律应进一步加以具体规定。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1、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 行为。网站经营者作为ISP,在两个方面可能侵害隐私:(1)直接侵 害了他人的隐私权,ISP具有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例 :I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泄露。这种情况下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它侵权行为 的本质和传统邮件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无区别,如 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考虑比照刑法253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私自 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ISP对他人发表在网站的 侵权信息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虽然ISP不具有主观故意,但ISP对 他人侵权行为放纵、无视的话,就应该究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 中国为了让ISP产业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适应国际竞争环境,法律界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而且只是在具有比较严重过错的时候才承担侵权责任。” 从我国司法 实践看,这类ISP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一般不适用损害赔偿。 2、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互 联网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ICP是通过建 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关于ICP的侵 权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 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条规定:互联单位 、接入单位“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 其扩散。” 如果ICP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 人隐私的言论,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 扩散,ICP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应当适用 过错责任。 共同隐私的法律保护 共同隐私的含义 共同隐私的主体 共同隐私的内容和属性 共同隐私的公开原则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加害行为 (二)加害者的过错 (三)损害事实 (四)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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