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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教 规范教师行为小店区教师进修学校 赵文津一、教育法体系 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 的总称。具有一般法的特征。 八大部类:教育的基本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学位法义务教育法 终身教育法教育财政法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承担的法律责任学校事故的处理教育法律救济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承担监护人的: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的,(但 必须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 村委会同意) 没有可担任监护人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 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人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监督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约束。管理其财产,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代理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民事赔偿)。 区分两个概念: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 。教育职责:是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教育管理)职责。例:某中学进行期中考试,一学生夹带纸 条作弊,被监考教师发现,没收,进行 批评,这名学生平时学习不错,自尊心 强,被老师发现,认为在同学、老师面 前丢了脸,就跳楼自杀了。 问: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三、学校与学生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一)行政法律责任概念: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要承担的 法 律责任。承担方式: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惩戒措施。(外部行为)处罚形式:警告、罚款 、行政拘留、没收财物 、强制收购 、停产停业、劳动教养例:有一个学生,成绩不好,纪律涣散,一天,在教学楼 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依据学校的 规章制度,作出三点处理决定:警告 照价赔偿吊 灯 罚款300元,对此,学校、家长均无异议。2、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违法工作人员实施的惩戒措施。(内部行为)处分形式:警告、记过 、记大过 、降级、降职 、撤职、开除留 用察看、开除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行政处分: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二)民事法律责任概念:民事主体侵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 产、人身,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违法行为指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而 法律规范的模式有三种授权性的规范 义务性的规范禁止性规范,因此违 法行为包括作为 如 体罚学生不作为 如没有告知学生双杠有裂 缝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小偷偷窃,被发现,于是逃跑,失主 男青年追赶,在约200米的距离,小偷 正好被赶来的巡警抓获,等男青年赶上 来时,急促喘气,一会儿便死亡,尸检 结果是死于心脏病。 问:小偷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是普遍的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例:体育课上,学生们踢足球,学生李某 将足球踢到正在奔跑过来的张某身上, 又从张某身上反弹到跑来抢球的王某的 右眼上,造成王某右眼视力明显下降, 治疗费用花了1万多元。问:损失怎么 补救?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三)刑事法律责任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 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 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各 种外在的表现和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 自然人和法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 罪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犯 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主体具备三个条件: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活着的人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4 、16、 18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无论实施 了任何犯罪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的,只对故意杀 人、放火、投毒、爆炸、抢劫、强奸、贩毒、 故意致人重伤等重大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一般的犯罪行为,不负。 完全负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的,对一切犯罪 行为均要负刑事责任。 注:对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是;从轻、 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教师常见的犯罪类型: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侮辱罪强奸幼女、猥亵儿童罪诈骗罪泄密罪玩忽职守罪三、学校事故的处理哪些事故,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 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明显 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 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 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 符合标准的4、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 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应担任 教育教学工作的,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6、违反规定,组织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 、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7、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 教学活动、学校应当知道,未予以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发病或受伤害,未采取及时相 应的措施实施救助,导致学生病情加重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生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10、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 的管理、告戒、制止的 11、学生擅自离校或与学生人身安全有直接相 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未及时通知监护人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学校可以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 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特殊体质的学生,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 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学校管理职责之外的学生伤害事故下列情形,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 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事故,学校并 无不当,均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2004、4、30上午,某小学组织期中考 试,13岁的周振勋作为六年级的班干部,由 班主任老师安排他维持学校秩序,周振勋在 用手拉五年级12岁的高强离开走廊时, 双方 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扯,当日下午两点半左右 ,高强带领7个同学分乘两辆摩托车和一辆自 行车,携带铁管等工具在周振勋上学的路上 守侯,周振勋经过时,高强等7名同学对周进 行猛打,当即把周打昏在地,送 往医院,检 查为颅底骨折,右耳听力下降,头枕背部软 组织挫伤,钝器伤,属轻微伤甲级。 分析:谁们应承担法律责任?五、教育法律救济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教育教学权 1、遵宪、遵法 科学研究权 2、教书的义务 管理学生权 3、育人的义务 获取报酬待遇权 4、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民主管理权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 6、提高水平的义务 方式的培训 v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的三种渠道: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申诉制度 诉讼上的申诉 是对终审判决的申诉 非诉讼上的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制度,只要是教 师认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 或其他机关部门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或 者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都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当地人民 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处理,而受理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行政复议制度: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处理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 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复查。是 一种法定的程序制度。 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 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2003年1月8日晚7时,广东省兴宁市一中学学生李 平本应住宿在学校,却带黄苑、李玲两名女同学应罗 剑峰之邀去玩,罗剑峰之前就多次向同伙邬文通、邬 家强提出搞点钱来过年,并说李平家里有钱,三人伺 机作案,当晚罗剑峰乘机将3名中学生请到邬家强家 ,晚上12时,3名绑匪露出狰狞面目,分别将3名学 生关押在不同的房间,并对2名学生进行强奸,之后 ,罗剑峰先行离开,9日上午10时许,2名绑匪打电 话给李平的父亲,勒索20万元,遭到拒绝,中午1时 许,3名中学生被杀害。 ? 试分析:1、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 法律责任?如果是,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2、本案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案例分析: 一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 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 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 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 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回 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 ,下水几分钟后两腿抽筋,沉入水底不见踪 影。 分析: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结束语依法治国 国家之本 依法治校 教育之本 依法执教 教师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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