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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培训2012年3月 2* *颁布及实行时间颁布及实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月日起施行。3* *培训的提纲培训的提纲l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及特征l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l三、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l四、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l五、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l六、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l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l八、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l九、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l十、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l十一、烟草专卖法执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l十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 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 的措施。广义:包括行政处罚中的拘留、罚款 、吊销等狭义:行政处罚以外的强制行为2、行政强制的特征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或是危害社 会公共利益。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实现。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1、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相 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 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 动。 2、特征:以相对人故意不履行义务为前提;目的: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是行政处理决定;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执 行和解;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1、按照执行措施是否由执行机关直接实施为准(1)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代履行: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 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执行罚: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由行政机关迫 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 (2)直接强制:表现形式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 扣缴,抵缴;强制收购,现价出售。三、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2、按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为标准(1)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拘留、强制扣留等 (2)对财产的强制:冻结、扣押、查封扣缴等 (3)对行为的强制四、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 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 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拿捏,必须慎之又慎;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 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 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者的利益,从 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9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10六、六、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的立法目的、适 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用范围与基本原则(一)立 法 目 的:1、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滥”、 “软”,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2、行政强制的“乱”、“滥” “软” ,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113、行政强制的“乱”和 “滥”,导致了 严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政侵 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需要制定行政强 制法。4、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政程 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制定行政 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 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 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2(二)适用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13(三)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三)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 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 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2、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 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 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 制)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 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 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 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法要求赔偿。1415六、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六、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执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1617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 序的一般规则: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不实施强制。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18*强制法条款引用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19(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 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2021(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强制法条款引用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 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 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 应当立即解除。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 *强制法条款引用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 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押期一般不 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补偿 等) (强制法 第二节 查封)*强制法条款引用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 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 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 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 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 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 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 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 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 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 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 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 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 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 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 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 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 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 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 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 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4、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 定。(强制法第三节 冻结) *强制法条款引用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 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 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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