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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 险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 失 第三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 用主要内容主要内容Date保障范围 损 失风 险外来风险狭义的海上风险费 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额外费用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Date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一、狭义的海上风险(一)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雷电(Lightning) 海啸(Tsunami) 地震(Earth Quake) 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 洪水(Flood) 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Date(二)意外事故(Accident)1.搁浅(Stranding) 2.触礁(Striking a Reef) 3.沉没(Sunk) 4.碰撞(Collision) 5.失踪(Missing) 6.倾覆(Capsized) 7.火灾(Fire) 8.爆炸(Explosion) 9.投弃(Jettison) 10.船长和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 of Master and Mariner) 11.陆上运输工具倾覆(Overturning of Land Conveyance)Date二、外来风险(一)一般外来风险 偷窃(Theft,Pilferage) 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 2、 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或中途 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这些仓库或储存处 所被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货物的分 配、分派或分散转运。 3、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全部卸离海 轮后起算满60天。若在上述60天内需将被保险 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 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Date2、“仓至仓条款”的地点限制 第一个“仓”一般是确定的,即保单上列明的 发货人的仓库,可以是发货人的工厂仓库 也可以是码头仓库; 第二个“仓”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 3、“仓至仓条款”的时间限制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全部卸离海 轮后起算满60天 Date4、“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条件 1、保险公司与索赔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 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对 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时,该项损失必 须是保险单承保的范围。 Date5、在三种常用贸易方式下的适用 (1)以CIF条件出口。 卖方在投保时,保险单上应以卖方为被保 险人,当货物装船后,出口商可在保险单 上背书,将保险单转让给进口商,同时也转 让了索赔权。 (2)以CFR条件出口 最好由卖方向本地保险公司投保,以转嫁 风险。 (3)以FOB条件出口 Date案例1:华联粮油诉华安财产保险海 上货运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以下简 称粮油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7年10月27日,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 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订买卖 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散装黄豆粕, 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 FO每吨280.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 11月6日至12月6日。之后,粮油公司按 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 Date1997年11月25日,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保险公司 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运输工具为“仁达思”轮; 起运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自印度至中国蛇口;根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1/1981)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该保险单背面印备 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 为:“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 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 全部或者部分损失”。还规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 ,自被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 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 、陆地、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 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 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 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 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 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 目的地,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Date 1997年12月2日,该保险单项下豆粕在印度孟买港开始 装上“仁达思”轮,12月15 日装船完毕。承运人印度船 务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的卸货港均为“ 蛇口”, 1997年12月30日,“仁达思”轮抵赤湾,次日开始卸货 。卸货当天,粮油公司以传真函通知保险公司,货物已 于昨天下午运抵赤湾港卸货,请速派员到港口勘查。 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第四舱内豆粕发红变质 。粮油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次日保险公司派人到 现场查看。粮油公司申请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 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单记载:发现部分豆粕呈红色,分 布不均匀,并伴有发热、霉味现象。随着卸货越往舱底 处颜色越深,呈红褐色。经向船方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 ,装货期间没有异常情况发生。航行途中没有遇到恶劣 天气。该轮舱底及舱壁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鉴定认为上 述货物发红变质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1998年1月6日,粮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 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仁达思”轮,责令承运人印度船 务有限公司提供1,776,920美元的担保。同日,广州海事 法院裁定准许了粮油公司的申请,扣押了“仁达思”轮,随 后承运人提供了担保,1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解除了船舶 扣押。 Date 发现货物出险后,粮油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对残损货物 的处理和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1998年1月23日,双方 就该批豆粕保险赔偿事宜签定了一份协议书。 粮油公司于1998年1月24日向广州海事法院对印度船务 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其后双方又对赔付额和赔付条件进 行了协商。因协商未果,粮油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向 本院提出撤回对印度船务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1998年6月1日,保险公司拟就了一份赔付协议文本,并 加盖了公章,写明:“甲方(保险公司)按双方已确定的 赔付额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前按本协议的规定全部赔 付给乙方(粮油公司),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具体赔付 额为:1、短量390,824元;2、货损4,289,469.40元;3 、商检费70,000元;4、转仓、翻堆费用64,132.18元; 5、诉讼费75,11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 4,894,540.58元。”但因双方对该协议文本的其他条款未 能协商一致,没有签订。 1998年7月3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粮油公司撤回对 印度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发还了担保。 Date 粮油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 粮油公司所投保的货物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和承保责任 范围内发生货损,保险公司应予保险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 1、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记载的卸货港为“中国蛇口”。 但货物没有在保单约定的卸货港卸下,而是在赤湾港卸 下。粮油公司单方面变更保单载明的卸货地,违反了保 证条款,无权依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任何索赔。 2、保单中“一切险”属列明风险,因此粮油公司有义务 证明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害系由某列明风险所造成,否 则,保险人无需引用除外责任,就有权拒赔。保险公司 未按1998年1月23日达成的协议作出赔付是因为粮油公 司没有提交能够证明保险公司依法确实有义务向粮油公 司赔付的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并非违约。 3、粮油公司撤销对承运人的起诉,构成放弃向第三人 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且在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届满前,其仍未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而使针对承运人的 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粮油公司 承担。请求法院驳回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Date本案的焦点一、如何理解保证条款,被保险人是否违 反了保证条款; 二、本案海运货物保险单中“一切险”是否 属列明风险; 三、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协助保 险人追偿的义务。 Date(五)基本险的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期限(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又称保险索赔时效,是指被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损 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 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5条和 海商法第264条,一致规定,保险索 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 不超过两年。Date二、海运货物保险附加险(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 and Non-delivery Clause,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Clause,FWRD)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渗漏险(Leakage Clause)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锈损险(Rust Clause) Date(二)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n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n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Clause) n 舱面险(On Deck Clause) n 拒收险(Rejection Clause)n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Clause)n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 任扩展条款(Fire Risks Extension Clause,F.R.E.C.)Date(三)特殊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Risks)n 海运货物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n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Additonal Expense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n 货物运输罢工险(Cargo Strike Clause)Date三、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海洋 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 是根据冷藏货物的特性专门设立的。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Date(1)被保险鲜货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 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鲜货腐烂的损失。(2)被保险鲜货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不合规定 及肉食骨头变质所引起的鲜货腐烂和损失。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Date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1)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后,须在 30天内卸离海轮,否则保险责任终止。(2)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并存入冷藏仓库,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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