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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 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编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的基本原则n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变化是一种行政划归;n实施细则要适应体外诊断试剂不同种类;n实施细则吸取药品生产GMP、中国生物制品规 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可用条 款;n实施细则条款应可选择“不适用”;n实施细则应充分考虑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实 际情况。编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的基本原则n实施基本的质量体系规范是任何企业的责任;n充分认识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直接对人体低风险;质量控制以防污染、防交叉、稳定性、统一性为目的;现场核查以真实性、可溯源性、客观表达为主;生产现场质量体系核查只能是一个概率结果。n目录与YY/T0287条款的比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4.1、5、6.2)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6.1、6.3、6.4、)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4.2.3、4.2.4)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验证 (7.3) 第六章 采购控制(7.4)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7.5) 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7.6、8.2)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8.2.1)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8.3、8.4、8.5)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n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n附录B 参考资料n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第一章 总则 n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 产管理,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 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目的)参考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n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 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 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 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管辖范围)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品种: A、B、O血型定型试剂; 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ELA); 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LA); 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LA); 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n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 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 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 务的全过程。(适用范围)n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 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 ,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 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实施要求)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条n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 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n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 核员。51企业是否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 构(1)查企业组织机构图; (2)查各相关部门质量职责。52企业是否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 量管理职责查各相关部门质量职责53企业是否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 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1)查学历或职称证件; (2)查看劳动用工合同; (3)所学专业应与企业的生产产品 的技术门类相近。54第二、第三类生产企业是否有至少二 名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1)查具有GB/T19001及YY/T0287 内容的内审员证书; (2)内审员不可在企业之间兼职。本条为重点项。企业可以提供组织机构图和管理职 责文件,表述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的完整性。 特别注意QA和QC的区别。检查QA主要核查职责,核 查活动,不强调机构形式。有关管理职责应表述清晰、明确、完整、有效,并 经最高管理者批准。企业在研制、生产、质量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定的 专业管理人员,可以提供专业人员分布一览表。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并能出示培训考 核合格证书。企业基本配备的内审员不得在其他单 位兼职。第六条n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 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n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 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61企业负责人是否对企业的质量 管理负责(1)查企业负责人对应负的职责 做出明确规定; (2)查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62企业负责人是否明确质量管理 体系的管理者代表查管理者代表任命文件63企业负责人是否熟悉医疗器械 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标准现场询问、考核64管理者代表是否熟悉医疗器械 相关法规和相关标准现场询问、考核生产企业负责人即“最高管理者”,应该负责企业质 量承诺、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策划、内部沟 通、管理评审、资源保证;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活动 应当是可见的、有记录的、并为员工所知的。最高管理者要任命管理者代表,明确管理者代表在 质量活动中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的职责和权限 等,任命和职责时有文件可查的。质量体系考核中与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的现场 谈话是有必要的。管理者代表的基本职责1、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并保持;2、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3、确保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管理者代表应当是企业管理层成员,否则无法进行质量管 理沟通。 管理者代表是要经过最高管理者正式任命。 在体系检查中,管理者代表是联络人,要协助检查组实施 各部门的检查。 管理者代表对上述三点职责在企业中执行的情况是清楚的 ,明了各种体系专业术语。第七条n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 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 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 验。n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71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 检验、临床医学或药学等相关专 业知识,有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 管理的实践经验。(1)查学历或职称证件; (2)查人事档案。72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没有互相兼任查看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任命 文件第八条n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 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 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81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 是否经过岗前专门培训查看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 员的培训记录82专职检验员是否具有专业知 识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 并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1. 查看专职检验员任命文件 ; 查看专职检验员学历或职 称证件; 1. 查看专职检验员培训档案 或记录首先应当明确生产操作工人和检验人员的岗位要求 。企业可以建立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记录。记录包括 :培训内容、时间、考核、评价,以及员工的能力 、技术、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员工的健康证明也是考核的内容。第九条n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 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 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 保存相关记录。 1、要有范围和人员名单; 2、要有专业培训记录; 3、每次操作或作业都有记录,并予以保存,备查。第十条n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 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 按照本细则的培训也是法规要求的培 训,与一般的专业技术培训有区别。 培训和考核以企业为主。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十一条n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 相适应。 本项是重点条款。属于法规的要求。通过对第三章的全部条款的核查,综合性地评 判第11条。只要其中一条存在严重不合格,就 可能判这条不合格。 n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是企业生产必备条件,是生产许可的必需 条件。n生产场所的功能和面积n生产的设备、仪器n监视和检验设备、仪器和设施n产品防护的设施n辅助保证设备和装置n生产环境符合法定标准,并必须与所生产产品特性相吻合。n生产的厂房(面积、功能、区域、净化);n生产的必要设备;n与生产过程一致的水处理设备;n原料仓库与必要的中间仓库;n检验室、无菌检测室和阳性室、留样室;n符合产品出厂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n基本资源的有效性。第十二条n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 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 防止外部环境对生产和质量造成影响; 防止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因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防止生产过程中,企业内部因素造成的干扰; 防止不同产品同时或共线生产造成的干扰; 防止研发过程中的未知因素对生产的影响; 防止检验过程中阳性因子对生产的影响。n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n应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区域;n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 体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 远离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n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0m.n厂区按行政、生产、辅助和生活等划区布局。n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方,合理布局, 间距恰当。n三废话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置于厂的最大频率下 风侧。n原料生产区应转正于制剂生产区的下风侧。n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并有防冻、降温、消防措施。n麻醉药品和剧毒药品应设专用仓库,并有防盗措施。n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n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 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 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 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1对涉及到的物料应进行明确的识别和分类。2应建立货位卡和台帐,记录应于事物相符合,并能反映 出物料的基本信息。3本条款中所称的批号应为原厂批号,若无原厂批号时, 企业应保存购货凭证并据此编制本厂批号一边追溯。第十四条n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 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n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 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 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1应识别不同物料的储存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如 :冷藏、冷冻、干燥等。2物料的储存应符合其储存条件。3应定期监测条件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应保存记录。第十五条n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 、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 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n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 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本条为重点项。识别要求和针对性强,不得有错。可以参考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总则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 种、毒种管理规程第十六条n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 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 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 关安全规定。 控制危险性的环境,和控制环境的人第十七条n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 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生产工艺流程 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生产区域的划分,以工艺流程为准。一般由工艺流程图和 生产区域分布图表述。生产区域的调整、变动,应该按照程序文件批准,必要时 要进行验证。工艺方法或工序差别较大时应区域分开;精密操作或环境 条件影响大的应专用;多品种生产时划分的区域不可交叉 、干扰、影响。第十八条n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 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n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 染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 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企业应该确定生产过程:净化与非净化;无菌加工与灭菌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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