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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护士法律法规规培训训张诚 娟法律概述:l法律:l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 法律总称。l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l法,可划分为:l1、宪法,l2、法律,l3、行政法规,l4、地方性法规,l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l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 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 及其活动的原则 等。l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相关的部分法律:l医疗机构管理条例l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l护士条例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l侵权责任法l医院感染管理规范l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l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签署中 华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 号: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执执 业业医师师法已由中华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员会第三 次会议议于1998年6月26日 通过过,现现予公布,自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温家 宝总总理签签署中华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务院令: 第517号:护护士条 例已经经2008年1月 23日国务务院第206次 常务务会议议通过过,现现 予公布,自2008年5 月12日起施行。条例全文l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执业 注册l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l第四章 医疗卫 生机构的职责l第五章 法律责任l护士,是指经执业 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依照条例规 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 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 的卫生技 术人员。条例全文(一)适用主体(二)享有的权利 l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 酬、享 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 护士福利等待遇。 l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 适应的 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 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 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接受 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享有的权利 l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 力和学 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 职称的权 利; 有参加专业培训、 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 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l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 和其他 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 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 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 (三)承担的义务 l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 疗技术 规范的规定。 l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 当立即 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 者生命,应当先行实 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 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 必要时,应当向 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 管理的人员报告。 (三)承担的义务 l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 患者,保护患 者的隐私 l4、护士有义务 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 工作。发 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 事件,护士应当服 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 在 医疗卫 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l护士在执业 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 重的,暂 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直至由 原发证 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惩罚性规定l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l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 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提出或者报告的; l3、泄露患者隐私的; l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 众生命 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 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 照医疗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惩罚性规定护护士条例部分解读读:l第一条:护士条例立法宗旨:l一是,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 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 ,来激发护 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 理知 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 士的良好氛 围。l二是,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 行为。通过细 化护士的法定义务 和执业规 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 、 不遵守执业规 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 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l三是,强化医疗卫 生机构的职责 。通过规 定医疗卫 生机构在配备护 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 机构执业护 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促使医疗卫 生机构加强护士队 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 理事 业发 展发挥应 有的积极作用。护护士条例部分解读读:l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l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l二是,在中等职业 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 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 助产专业课 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 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并取得相应学 历证书 ;l三是,通过卫 生部组织 的护士执业资 格考试 ;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护士条例部分解读读:l第七条:护士执业 ,应当经执业 注册取得护 士执业证书 。l护士经执业 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是护士 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l未经执业 注册取得护士职业证书 的人员,不 得从事护士职业 活动;l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职业 注册取得 护士执业证书 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护士条例部分解读读:l第九条:l护士在其执业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 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 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 告。l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 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 理变更手续。l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 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 部门还应 当向其原执业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通报。l护士执业场 所变更,必须变 更执业 注册内容。l如护士从甲医院调动 乙医院。护护士条例部分解读读:l第十一条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 当建 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 良好记录 和不良记 录,并将该记录记 入护士执业 信息系统。l护士执业 良好记录 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 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 士执业 不良记录 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 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 技 术规 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处分的情况等 内容。护护士条例部分解读读:l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 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 事诊疗 技术规 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 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 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 的人员 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护护士条例部分解读读:l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 患者,保护患者 的隐私l男女混住的问题l进行有关检查 和操作时,如灌肠、导尿、会 阴护理擦浴等涉及到暴漏病人隐私部位时应 用屏风遮挡或到治疗室处置l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 病人病情(特别是交接 班和查房期间)l不要对病人和家属谈论 同行工作中的缺点和 不足侵犯隐隐私权权的案例l梁某在一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教学医院内见习 的学生对手术过 程 进行了观摩,梁某认为 未经本人同意,医院组织 学生对人工流产手 术过 程进行了观摩,侵犯了隐私权,因与医院为达成和解,最后以 医院侵犯隐私权为 由申诉之法院,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l审理过程中,医院提供手术医生和教学带队 教师的证言,证明手术 前已经得到患者的口头同意,并且教学医院组织 学生观摩符合国际 惯例,医院拒绝承担责任。l患者否认观 摩的说法,病历中亦没有患者同意的记载 和说法,为此 ,院方“患者已同意”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l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未经患者同意,医院组织见习 学生观摩,医院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为患者赔偿 精神抚慰金1万元。正确执执行医嘱的理解l严严格按医嘱执执行l首先应当核对医嘱,然后按正确的时间、对象、剂量、途径、方式执行医嘱 ,并观察病人的反应。l一般情况下,护士应当一丝不苟的执行医嘱,随意篡改医嘱和无故不执行医 嘱属于违法行为。l对对医嘱进进行必要的监监督l拒绝执行错误医嘱、有问题的医嘱l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生提出质疑l怀怀疑存在错误错误 医嘱仍要求强制执执行时时,报报告制度的落实实 ()l必须须体现护现护 士的职业职业 性和专业专业 性,而不是单纯单纯 的执执行者l正确执执行医嘱的先决条件是不断加强业务业务 知识识的学习习, 并且对对患者的病情足够够了解。案例l输液致病人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l患者,女,3岁,住院做O型腿矫正术,术中被告陈医生嫌护士输液 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不到1小时时间 ,患者输注晶体 1700ml,造成急性肺水肿和急性心衰。l当发现 患者病情变化时,医生仍指令护士继续输 液,l护士明知道医嘱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仍错误执 行医嘱,l最终患者因输液过量而死在手术台上,他因矫正0型腿而失去了生 命。l法院判决: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护士取消职 业资 格试试想:l不是手术中,l护士不能提供执行口头医嘱的证据l护士中间没有发现 病人病情异常l护士发现 病情异常没有报告医生l报告医生后没有及时处 理l没有及时处 理,病情没有好转,没有落实上 报制度l最终处 理结果是什么?医疗疗事故处处理条例l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 医疗秩序 ,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 定了本条例。l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 过l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l共计七章六十三条。医疗疗事故处处理条例部分解读l明确两个概念:医疗纠纷 和医疗事故l医疗纠纷 是因为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服务不 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争执。医疗机构 可能有过错 ,也可能没有过错 ,该争执不代 表任何结论 。l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 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疗事故处处理条例部分解读l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l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l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l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l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l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疗事故处处理条例部分解读l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l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 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l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l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l (四)无过错输 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l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 致不良后果的;l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疗事故处处理条例部分解读l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 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 失 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 所在科室负责 人报 告,科室负责 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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