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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作者:李延勇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必须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并且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真实性原则一般要求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准备。除非税法有特殊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真实性的资料,但是纳税要保留有关凭据备查,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以证明其已经真实发生。二、合法性原则(一)支出项目合法:即任何支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非禁止的范围。主要是指回扣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二)外部凭证合法。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白条一般情况下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1、企业内部的交易或会计结算,不需要外部发票。2、企业对外支付款项,需要分三种情况处理:A、如果收款方取得款项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该向对方索取发票。包括个人劳务支出。B、如果收款方取得款项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应该向对方索取专用收据,如对外公益捐赠。C、如果收款方取得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要求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双方确认的收款收据可以视为合法票据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支付人必须保留相关的资料证明其真实性。3、复印发票的效力:丢失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发票复印件可以等同于原件;丢失的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不允许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对应的扣除项目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相关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四、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的存货发生合理损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也不需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如果发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还必须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合理主要是企业提供的历年来的正常损耗的账簿凭证资料,提供其他企业正常损耗的情况作参考。非正常损失主要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外部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内部人为原因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货物盗窃、丢失等损失,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货物盗窃、丢失等损失、货物霉烂变质损失等。五、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绝大部分不允许扣除,但如果金额基本确定,如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等即使当年并未支付,除非另有规定,也是可以按发生数扣除。六、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既不能提前扣除也不滞后扣除。配比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商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以及销售税金的确认时间。七、资本化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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