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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宣贯参考资料:1、食品安全法释义主 编:郑淑娜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2、食品安全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主 编:李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序“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 为先”,说明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2009 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 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 管理的科学依据;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食品的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环节,对食品生产经 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 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等各有关事项,明确了有关制度,以 防患于未然;序建立了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 能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以提高监督管理 效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 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 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 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 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条第一章总则本法所涉及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 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 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 慢性危害。 3、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 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 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 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 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 、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 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6、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 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 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 具等。 7、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 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 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8、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 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 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0、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 性疾病。 1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 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 事故。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安全,食品 安全法在有关食品安全指定的设计上着重把握了一些几 点:一是建立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 有关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二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 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三是坚持预防为主。 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 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 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 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 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 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 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法调整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活动都要遵守本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 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是一条长长的链条,它的前端 必然在厂门之外,伸向源头;它的后端延伸到消费,涉及售 后服务。食品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检验只是事后把关。所 以无论何时,监管部门都不可能代替企业,企业必须成为产 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民以食为天,可偏偏问题许多问题食品事 件暴露出部分企业不顾商业道德,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 的行径。在反思中,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企业负人都指出: 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良心必须放在经营之前 . 综观问题食品牵扯出的企业,虽然有无故受到牵连的,但也 有一部分或有着见利忘义的冲动,或怀着明知故犯的侥幸, 或持着心知肚明的“默契”,偏偏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约束。 为了追求利润,部分企业置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做出损害 整个行业的行为,更是重创了社会的诚信体系.面对这样的后 果良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底线是企业经营的“1”,技术、资本 都是这个“1”后面的“0”;没有这个“1”,再多的“0”也不可能 给企业带来利润和发展。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 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 润无可厚非,但前提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 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安全、丰富、优质的 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 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 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 ,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及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 其它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等。 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 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 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 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 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 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 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 这里的国务院质量监督为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家 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局等部门“三定规 定”,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方面,这三个部门的分工 如下: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 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具体职责包括承担国内食品、食 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许可管理工作和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2、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具体 职责包括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 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3、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具体职责包括承担餐饮消费环节许可管理工作, 拟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消 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和消费环 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等。(卫生部门和食药局 的职责对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 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 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 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 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 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的工 作机制。 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监管工作; 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确立 了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 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强调了切实落实责 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 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坚决克 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 碍监管执法,绝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予的保护 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九十五 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工作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 开除的处分。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体制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 ,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 监管漏洞。出现监管漏洞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按照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 行处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工作的 部门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承 办工作的应负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 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 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 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 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一规划和实施国家和省级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规定。 1、监测:是指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与食品安 全相关危害因素的检验、监督和调查数据。 2、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 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集、 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对 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 、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既不是哪个实验室的检测, 也不是哪个部门实施的检测计划而是包括从农田到餐 桌的全过程。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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