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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 一、对法的价值研究的目的二、对一般价值概念的理解三、法的价值的含义四、法的价值的名目一、研究法的价值的目的研究法的价值的目的就是为了指 导现实立法。 二、对一般“价值”概念理解(一)几种基本的价值解说1、 “属性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 是有价值者(事物)自身的存在和属 性。该解说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客体 性;强调价值对主体的自在性、独立 性。价值=属性2、“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主 体的兴趣,而兴趣则属于本能、欲 望和意志等感情生活方面的东西。 该解说强调价值的主观性、主体的 自我感受性。 人的兴趣指向的是价值3、“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 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 (人类、或一定具体的人)的意义( 它有时被简单地表述为“客体满足主 体的需要”),强调“价值”是表示 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一种 满足关系。 价值(二)“价值”含义辨析1、价值的定义及要点“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性、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 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 。对上述三种解说的评价:“属性说”忽略了主体的兴趣成分 ;“兴趣说”忽略了客体的属性成分 ;“关系说”把主体与客体的联系背 景当作价值本身从而使“价值”的 含义模糊化需要、欲望价值属 性主体客体价值概念的 3个要点: (1)“价值”最终归结于客体的性 状、属性或作用;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 愿望或爱好的色彩; (3)主体的欲求、需要与客体的属 性、作用相洽互适。2、实用中的“价值”两种语义指向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 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语义 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客观指向的价值,表述既存事物具有某种与主体的爱好、 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致受主体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或 作用。其语言背景是客观事物及其中的某种性状、属性、 或作用实际上已经存在着。需要、欲望价值属 性主体客体主观指向的价值是主体以自身需要 出发、表述希望将在客体事物中实现的 自身需要的内容。其语言背景是:客观事物本身并非实 存、或该事物的某种属性、或作用并非 实存,主体由自身的兴趣、需要出发, 希望、要求与自己的兴趣、需要相对洽 的客观事物、或该事物的某种性状、属 性或作用存在。需要、欲望希望中的事物 或事物的属性主体客体不存在 或其属性不 存在价值主观指向的价值概念是人们从自己 的需要、欲望、要求出发,“投影 ”出、推论出与这些需要、欲望、 要求相对应的、暂时尚未实存的、 仅以独立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 需要、欲望希望中的事物 或事物的属性主体客体价值主观指向的价值概念与客观指向 的价值概念并不是含义上根本不 同的两个概念,而是在含义相同 的情况下其各自意指的事物的性 状、属性、作用的实际存在与否 的状态不同。主观指向的价值体现了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人的意志、愿望的内容的先在性、先导性。它又可称为“价值目标”。三、“法的价值”含义(一)讨论法的价值概念的前提1、对价值概念的确定 2、对法的价值主体的确定 3、对法的价值语义指向的确定 4、对法的价值的位阶的确定(二)法的价值定义在确定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本课 所讨论的“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 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 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四、法的价值名目 (一) 价值名目与法的价值名目 1、价值名目指价值的具体名称,是 人们所重视、珍视的主观或客观指向 意义上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 具体名称,譬如,健康、生命、正义 、平等,等等。2、法的价值名目是指人们在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法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名目就是“正义”。广义上法的正义包括三个方面:法的来源的正义;法的本体正义(包括法的表象的正义和法的实质的正义)法的适用的正义。法的本体正义是指整个系统的法律规 则的正义。又可以分为法的表象正义 和法的实质正义。法的表象正义就是“建构秩序”,即 ,法应当有建构秩序的功能、作用法 的实质正义就是法律规则自身中内含 的正义性。法的来源的正义是指法以 什么样的方式产生、形成才是人 们所能同意的,才是人们所应当 遵守的。这又可以称为法的产生 方式的正义。法的产生方式的正 义可以为法的本体正义性提供依 据。 法的适用的正义是指法在其被适用的过程中体现的正义,这主要是指执法、司法的程序正义。谢 谢法的本体正义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二、法的表象正义三、法的实质正义四、表象正义与实质正义联系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一)法的本体正义 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 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 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直接用 于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行为的 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对洽 于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要、要求 的性状、作用。 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 性的追求; 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取决于人 们的行为的正义性;人们的行为受制于行为规则; 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中最重要的 是法律规则;。 所以,对社会状态的正义性追求,最终必然表 现为对法律规则系统的正 义性的要求。(二)法的本体正义的两种存 在方式 客观正义和主观正义法的本体的客观正义(简称客 观正义)是指,客观的、现存的 法的内容具有某种可以被人们称 为“正义”的状态、性质。法的本体的主观正义( 简称主观正义)是指,人们根 据自己心中的“正义”需要对有 待制订的法、或已有的、但不 为人们所满意的法提出要求, 希望待制订的法或已有的法具 有适合自己心中的“正义”需要 的状态或性质。法的本体正义包括两 方面的内容:法的本体的 表象正义和法的本体的实 质正义,简称为法的表象 正义、法的实质正义。 二、法的表象正义 (一)法的表象正义概念 法的表象正义也可以被视 为法的形式正义、法的外观 正义。 法的表象正义是指法所具 有的相洽对应着人们的对法 的较浅层次的需要和要求。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较浅层 次的需要、要求是希望社会生 活具有秩序的特征。相对于混 乱无序的社会无政府状态来说 ,人们首先要求社会生活有序 ,由此形成对法具建构秩序的 作用的要求。(二)法的表象正义内容 法的表象正义的具体内 容是指,法应当具备建构 社会秩序的作用。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 是指立法者制订法律规则 系统、人们依照既定的法 律规则行事以致在行为上 呈现着规则性从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状态。 为满足人们的这种要求,立法 者就必须使法本身在表象上、形式上 具备下述特征:1、法律规则的普遍性 ;2、法律规则的明确性; 3 、法律规则的统一性; 4、 法律自身的稳定性; 5、法律 规则的先在性; 6、法律规 则的可行性; 7、法律规则的 公开性。三、法的实质正义(一)探寻法的实质正义的历史途径 1、由契约论探索法的正义由伊壁鸠鲁古典自然法学2、由自然法探索法的正义由斯多葛学派中 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 法学当代自然法学3、由人权探索法的正义由霍布斯洛克 法国人权宣言马里旦4、由某些价值名目探索法 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霍布 斯洛克卢梭 密尔罗尔斯(二)法的实质正义概念法的实质正义是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法应当具有的、对洽于人们的一些深层次的基本需要、要求的性状、作用。 人们对法的实质正义的 需要或要求实际上来源于人 们自身的有关安全、平等、 自由、效率的需要和要求。这是相对于秩序需要的 更深层次的基本需要。根据这些需要或要求,人们希望法所具有的、被称为正 义的状态实际上是指法的一种 复合的状态或性质,它包括: 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 由、增进效率。所谓法的实质正义是指 人们希望法具有保障 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 由、增进效率的作用。(二)法的实质正义的内容1、保障安全(1)狭义:对该社会的成员的生 命、人身给予近乎绝对意义的保护 。这是狭义上的保障安全,也是实 质意义上的保障安全;(2)广义:对该社会的成员的自 由权利给予保障。在现代社会中,法律 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自 然资源保护也属于对狭义上 的安全追求的范围。 2、维护平等 首先,法律维护平等体现为基 本义务、权利平均分配的原则。不分种族、民族、出身、文 化、宗教、信仰、财富、职位等,所 有的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平等的。 其次,平等体现为实际利益的分配 原则。 利益是指使人的需要得到满足 的手段、资源。由于社会所拥有的满足 人们的需要的手段、资源有限,不可能 使人们的需要都得到全部满足,所以, 必须确定一个分配的原则,这个实际利 益的分配原则必须体现出平等,才能成为每个个人都可以接受的原则。 这一利益分配原则包括三个层 面的不同次级原则: 1、对初始利益的分配的“获 得与付出平等原则”;亚里士多德阐述的“比例平等” 的原则,即要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付 出的大小,成正比例地给予每个人以 实际利益。 2、在利益交往、交换中的“ 获得与获得平等的原则”; 法律规定民事交往的等价 有偿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 务人清偿债务;显失公平的合 同为无效合同,等等。3、在责任承担领域的“付 出与付出平等的原则” 这是指,为了弥补你 的过错,你要为别人的“ 付出”,而“付出”同等 的代价。 最后,平等体现为机会均等前提下的合理不平等、且对社会全体有利的原则。3、促进自由法律恰恰是以义务约 束规则来确定每个人的正 当自由的界限,以义务约 束规则作为保障社会普遍 自由的基本条件。法律的义务约束规则的 设定依据是在对与个人行 为不受约束的自由并存的 多种价值作理性的排列、 选择的基础上、要求人们 在行为上优先满足一种比 个人不受约束的自由更为 优先的价值。首先,比个人的任意 行为自由更为优先的价值是 安全:包括个人生命、人身 、财产安全,国防安全,自 然环境、自然生态、自然资 源的安全,等等。 其次,对个体自由构成约 束的是平等。每个人享有 的自由必须在不危害安全 (狭义上)并与他人享有 的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才 是正当的。第三、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 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 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 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 经常发生的不同主体间的、不同 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 冲突问题。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应 当坚持权利兼顾、基本权利或一 般权利优先于特殊权利的原则。 具体地说,基本权利或一般权利 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基本 权利或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 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 以自由行使。 4、增进效率 效率在一般社会科学中的 含义是,以较小的代价(时间 、精力、金钱、利益)而达到 同样的目的,或得到更多的利 益。法学也主要是在这一意义 上使用效率概念。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 包括:法律外的效率与法自身 的效率。 1 、法律外的效率是指在法律规 则体系所构成的基本制度框架 下,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 效率。2、法自身的效率是指法律机制运 作的简便、快捷、省时、省力。 (1)就法律规则的形成而言,在追求正 义的同时要兼顾效率。(2)就法律规则的内容而言,在要求人 们的行为具有正义性的同时,要兼顾对 人们行为效率的要求。(3)就司法行为而言,在追求司法正义 的同时,要兼顾司法的效率。 四、表象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联系法的正义的核心问题是法的 实质正义。法的实质正义也要通 过法的表象正义得到实现。与社 会自身的性状相似,具有表象正 义的法,不一定是实质正义的法 ,但没有表象正义的法必然不具 有实质正义性。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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