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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类题目1、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2、论侵财型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3、论犯罪故意的希望与犯罪目的4、论共同犯罪的中止5、 “公共安全”含义解析6、论犯罪的着手7、论我国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之便”8、论我国的司法解释9、论我国司法解释的溯及力10、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中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就以下案例任选一个写作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是某村村民,其所在村有一高档酒店,酒店后面有一属于酒店的高尔夫球场,顾客来娱乐时自费购买高尔夫球打后嫌捡球辛苦不愿捡离去。因球场围墙有几处已经垮掉,附近村民常通过垮掉的围墙处进入高尔夫球场捡散落在球场内的高尔夫球在酒店前面出售,由于其价格比洒店出售的球便宜很多,非常畅销。李某也属当中一员,由于李某勤奋,其赚的钱最多,共获得两千多元。酒店以顾客不要遗弃在酒店内的财物均属酒店所有,李某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球场窃取属于酒店的高尔夫球、构成盗窃罪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经侦查,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到法院。控方:李某构成盗窃罪辩方:李某无罪案例二王某与李某是夫妻,王某好赌且常输。一日上午十时许,王某回家(在小镇上的河旁)拿了钱要去赌博,李某发现追上王某抓住王要其还回,王某挣脱,李某气急跳入河中,王某知李某不会游泳,但认为此处水不深、且在场的几人会拉李某上来,故未管离去。当时现场有同村村民三人,该三人均不愿下河救人,李某淹死。查王某会游泳,此处水深最深处一米七。控方:王某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过失)辩方:王某无罪案例三2009 年 4 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宝马车被被害人黄某开走后不知去向。一段时间后,张某通过上网找到了一个名为“天网”的私人侦探公司(2009 年 4 月注册为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希望借助私人侦探的力量帮他找到黄某。2009 年 7 月 24 日,张某与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该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经过一番商谈,张某答应给付该公司佣金 8000 元,并提前支付 4000 元定金,李某则记下张某提供的黄某的手机号码和车牌号码。之后,李某联系到另外一家公司定位该手机号机主的位置。2009 年 7 月 25 日,李某通过 QQ 方式接收到了对方发送来的一张显示有卫星拍摄的地形图的截图,该图上醒目地标示着他要找的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的千鹤家园。李某很快将该信息告知了张某。7 月 26 日,张某便纠集几个手持双管猎枪、弩、刀等作案工具的人来到千鹤家园,将黄某打伤并将之带至昌平非法拘禁。2009 年 7 月 27 日,北京朝阳警方以非法拘禁他人为由将张某、李某等人抓获。警方在侦查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另外发现李某等人还实施了其他违法活动,主要包括通过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帮他人调查配偶或情侣有无“外遇” 、追讨债务等,因此警方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2010 年 3 月 15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等人采取跟踪、拍照、录像、监视等一些隐蔽手段获取信息和情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一案进行审理,最终根据 1993 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 、2008 年 12 月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作出判决,李某等 4 人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不等,并被各处罚金 30 万元。控方:李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方:李某等人无罪案例四2005 年 12 月 23 日凌晨五时许,某市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司机韦某因喝醉酒,将单位一价值十三万余元的小轿车开到离自己住家约 300 多米远的公路快车道上,车大灯未熄、车窗玻璃未关、车钥匙未拔就回家睡觉。六时许,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途径此处发现此车,约一小时后李某办完事回来见此车还是这样停放,李某进车去摆弄了几分钟,也无人干涉,即将此车开到附近 30 多米解放军三二三医院停车场停放。三天后李某来此见此车还在,清点车中物品,见有韦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李某将证件等扔掉,将车更换了一个外地车牌,由自己使用,直至 2006 年 4 月 5 日,被害人韦某发现了此车报案,才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供称将车开到解放军医院停车场停放目的是怕车被别人偷走,后来见无人来取车才产生了自己占有故意。 控方:韦某构成盗窃罪辩方:韦某构成侵占罪案例五被告人蒋某某,男,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女,无业。2004 年 3 月,某市公安局民警高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 A 县检察院逮捕后异地关押在某区看守所,蒋某某担任高某某的辩护人,蒋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民警高某某之妻)以及律师助理周某乘车到该市某区看守所会见高某某(A 县法院已定于同月 29 开庭审理) 。在途中,黄某某将事先准备写好的两个信封(内容是要求其丈夫高某某将徇私枉法,收受他人现金三万元的现金来源说成是与黄某某夫妻关系不和存的私房钱等)给蒋,要蒋某某传递给高某某。蒋某某与周某按规定进入看守所会见室。当蒋某某发现会见室有监控器,蒋某某见高某某被提来时,随即将监控室的灯关灭,然后将黄某某给的两个信封折叠后分两次从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穿线孔处传递给了高某某。在传递过程中被监管人员通过监控器发现,随后中止会见,并当场从高某某身上搜出串供材料 12 页。蒋某某称不知 12 页材料的具体内容。控方:蒋某某构成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罪、黄某某构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辩方:蒋某某、黄某某无罪案例六2012 年 3 月至 5 月,姚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先后租赁轿车三辆(价值 10.6 万元), 并将车辆用以抵押,借取缪某等人 7.5 万元,后逃匿被警方抓获,其中两辆车被车主通过定位系统找到并报警取回。分歧意见:姚某的行为属民事欺诈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如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对象是谁的财产?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租借轿车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民法调整范围,姚某和缪某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属民事关系,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车主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租用轿车的目的不是使用轿车,而是用来抵押还债,他没有能力再把车辆赎回,所以他租用轿车只是他非法占有轿车的借口。第三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借款人缪某等人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虚构了其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将他人所有的轿车用以抵押借款。要求:观点明确,结构合理,条理清晰,说服力强,逻辑严密,有创新,字数 5 千字以上。交稿时间:18 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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