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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论坛浅谈悬赏作证是否适用莫色尔的四川警察学院一大队侦查一区队846000擒要:当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的犯罪率也成直线上升模式,其犯罪方式、方法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高明,要想把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光靠刑事科学技术等往往是不够的,大多数的时候需要群众的参与,这时就出现一个问题,到底能有多少群众会自愿参与?因此悬赏作证便出现了,它成了大多数人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相比之下。更能如意受到人们的关注。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如何权衡这种利害呢?(一)仟么是悬赏作证?首先,我国对悬赏作证是这样解释的:用出钱等奖赏的办法公开要求别人帮助做某事;其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七大类。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由此悬赏作证是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依据而通过奖赏的形式要求他人提供相关证据。(二)悬赏作证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在当今这样个复杂多变的社会里,因为种种原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在人们的脑海里根深蒂固,再加之人们在履行这一法律规定义务时,缺乏一些相关责任规定,比如我国法律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所消费的补偿问题上存在欠缺,因此导致了证人不愿意作证的现象极为普遍。另外,即便有人愿意作证,但带来的打击报复现象也屡见不鲜。最后“装聋作哑”便成了大多数人的一个共识。而悬赏作证换种角度看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过程。前提是相对入完成指定行为是自己的利益。是自己拥有的资源,而作出悬赏的悬赏方需要的正是这种资源他愿意“牺牲”自己一部分的利益来换取这种资源。既然是悬赏作证那么对于作出悬赏的一方就对受悬赏方作出一定承诺并且当受悬赏方所提供的依据在辩护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悬赏方则须兑换自己的承诺。这种承诺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物质上的利益;二是通过精神上的满足;而我们常见的是前一种,也是最直接的一种。由此可见悬赏作证的最终目的是让那些不愿出庭作证而又掌握着重要证据的人通过一定的激励(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让他们勇敢站出来,陈述事实,维护社会正义感。(三)悬赏作证是否可取?来自互联网的案例:l、王某是一名经营文化用品批发、零售的私营业主。2008年2月27日,顾客李成在王某处购买文具时,将公文包遗忘在王某的店内,包内有现金5000元,价值16万元的股票以及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当时冯某也在店内选购物品。他看见王某把李某的公文包收了起来,但并没有还给失主。当李成返回寻找时。他明知道是王某把包藏了起来,而缺乏证据没能当场要回包包,后李成在电视上发布了悬赏作证广告称凡是看到王某把自己的包藏起来这一事实的人,对州愿意给其5000元的奖赏。次日九点,冯某得知消息后,通过电视台打电话给李成答应为他作证,最后经过警方的协同和调查李某找回了自己的公文包2、郭某,男,四川人。没有稳定职业的郭某常常因赌博输钱为由与妻子吵架。2008年5月28日,郭某趁妻子不在家,撬开衣柜,把妻子好不容易赚来的2400元偷去赌博,下午妻子下班回家发现钱不翼而飞他知道是郭某将钱偷去赌博,非常生气,于是在家等着郭某回来找他算账,直到晚上11点多,郭某因输掉所有的钱心情不好而喝酒回到家中,和妻子打了阵口水战后,气急之下,将妻子从七楼的阳台推下一楼当场死亡。事后,郭某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为自己制造了一个不在场的假相,当晚就离开住处找到“铁哥们”张某,并向张某提出给其5万元的口供费的要求。若公安机关问到就谎称那晚直在和张某一起。没离开过,知道第二天才离开的。于是,张某很爽快就答应了郭某的要求,此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基于郭某不在场的理由走了许多弯路。此案一直拖到2011年得以水落石出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知道很多时候,悬赏作证为案件的突破与进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同时也使相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到了有利的保护。但是,也有的时候。人们为了洗脱对自己不利的嫌疑和逃避法律的制裁,于是他们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和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悬赏作证正是这一“努力”下产生的。以至于悬赏作证的内涵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远远超出它给人们带来的好处。其中这些危害包括因证人作伪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它对一个国家公民所应具有的国家责任感也是一种严重的侵损会滋生一种利用国家规定义务作为获利的手段的风气。因此综上所述,由于立方本省的布完善以及法律在实践中被他人投机取巧篡改而形成悬赏作证,即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从它的长远和益来分析。悬赏作证这一举措使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受到了损害,也使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受到了侵损。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蔓延,我们应尽快完善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确立证人作证义务、责任和相关的费用补偿及证人保护等问题。只要完善了以上几项问题。悬赏作证自然而然被取代,也不再有任何意义。参考文献:11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旄问题调研报告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1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杨杰辉,董清林悬赏作证是否可取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f021【4汪家宝,许文华在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若干问题探讨叨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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