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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王飞北京银行和客户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北京银行为客户提供代理贵金属交易服务等相关事宜 在北京银行所在地订立本协议,并承诺信守。1.1. 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1.11.1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贵金属交易业务:贵金属交易业务: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金 融类会员,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在交易所内进行的贵金 属交易提供本协议下相关代理服务,交易风险完全由客户自行承担的业务。目 前北京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代理贵金属交易品种包括黄金和白银,交易方式包括 黄金现货实盘交易以及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就白银交易而言,根据 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北京银行暂时不提供白银的实物交割和提货等服务。交易所:交易所: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指客户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任一分支机构开立 的,用于贵金属交易相关资金收付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协议下的专用账户仅限 于以借记卡形式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划出(入金 和出金交易)的办理时间受北京银行系统限制,一般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入金交 易,出金交易的办理时间一般为交易日的 8:00-16:00,具体以北京银行系统设 置为准,如有调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交易资金账户:交易资金账户:指北京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系统内为客户开设的,用 于交易资金清算以及记录客户贵金属交易资金情况、保证金情况、办理入金出 金及其他相关交易的虚拟账户。贵金属实物账户:贵金属实物账户:指交易所为客户开设的,用于实物交割、清算、提 货以及记录客户贵金属货权情况、办理出库及其他相关交易的账户。一般保证金要求:一般保证金要求:指延期交收交易下北京银行要求的,客户正常进行 贵金属交易须达到的保证金比例,目前黄金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 18%, 白银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 22%,如有调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最低保证金要求:最低保证金要求:指延期交收交易下北京银行按照交易所对会员的保 证金要求确定的,正常情况下客户不会被采取强行平仓措施须达到的保证金比 例,目前黄金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 12%,白银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 的 15%,如有调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为避免疑问特此确认,即使客户达到 上述最低保证金要求,客户仍然可能依照本协议约定或者交易所交易规则被采 取强行平仓措施。提货保证金:提货保证金:指客户办理贵金属提货(目前仅指黄金提货)时北京银行 按照提货时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交易所溢短差标准以及交易所收取的运保费 等各项费用所确定的保证金要求,每笔提货所需的保证金金额由北京银行按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及北京银行制定或提出的与本协议项 下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规则、规定、通知、公告、文件与要求等。交易日:交易日:指客户可办理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的日子,不包括法定节假 日和周六、周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具体以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为准。工作日:工作日: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 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中国法令:中国法令: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 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命令和要求。1.21.2 在本协议项下的或依据本协议做成的任何文件中,除非该文件另 有明确说明,否则,已在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在该文件中仍具有相同的含义。1.31.3 在本合同下的标题仅为使用便利之目的而设,不应被视为对本协 议任何一方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减。2.2. 交易流程和要求交易流程和要求2.12.1 签约签约客户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北京银行届时同意放弃或者延后满足的条件 除外)后,即完成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签约手续:(1)开立专用账户;(2)签署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3)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及办理相关手续;(4)缴纳开户费等相关费用(如有);(5)交易所和北京银行届时合理要求的其他条件。2.22.2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1)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下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早市 9:00-11: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 8:50-11:30);午市 13:30-15:30;夜市 20:50-次日凌晨 2:30。(2)上述早市和午市统称白天交易时段,夜市称为夜间交易时段。每个 夜间交易时段(如有)与相邻第二天的白天交易时段作为一个完整交易日。(3)具体交易时间和交易日以交易所要求为准,请客户随时关注,对于 交易时间、交易日等的变动情况,北京银行不再另行通知。(4)客户通过北京银行提供的代理服务开展贵金属交易的,其交易委托 均应当在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通过北京银行系统发送至交易所,并须遵守交易 所关于交易状态的控制管理和要求。2.32.3 交易品种交易品种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品种目前包括 Au99.99、Au99.95、Au100g 三个现货 实盘交易品种和 Au(T+D)、Au(T+N1) 、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 交易品种,其中,Ag(T+D)为白银交易,其余为黄金交易;交易方式为客户自主 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报价单位、交易单位、变动价格、交收量等具体交易 要求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定。2.42.4 交易委托交易委托(1)客户完成签约并经交易所确认及返回客户编码后 2 个交易日(即 T+2 交易日,根据交易所要求调整,北京银行不再另行通知客户)之后,即可开 始办理相关贵金属交易。(2)客户可通过北京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及交易 客户端发送交易委托,具体交易渠道由北京银行自行确定和调整,且客户需按 照北京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开通手续及遵守相关渠道的管理和控制要求。(3)客户发出交易委托前,应当保证交易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 或者保证有足够的可用持仓合约或/及黄金货权(具体视情况而定)。可用资金不 足的,客户可通过入金交易从专用账户向交易资金账户划入予以补足。北京银 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贵金属交易时,可用资金数额受交易资金账户 内可用资金数额和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的限制,但不受专用账户在网上银行 和电话银行系统设置的交易限额的限制。(4)客户应当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在完整填写北京银行系统相关交易界面 的交易信息后通过北京银行系统向交易所发送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明确交 易品种、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开平仓方向和买卖方向等交易要素,具体按照 北京银行系统指示进行填写。(5)交易有效期间:客户向交易所发送的每个交易委托均在当个交易日 内有效,当个交易日结束后的未成交交易委托以及有效委托的未成交部分由交 易所系统于每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自动撤销。客户也可在交易时间对未 成交交易委托或有效委托的未成交部分主动申请撤销,但已成交的交易委托和 有效委托的已成交部分不可撤销。(6)客户通过交易客户端设有触发价格的,交易委托达到触发价格时才 由北京银行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向交易所报送,之后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撮合成交。(7)北京银行系统接受交易委托的时间与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一致,并随 交易所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北京银行不再另行就交易委托时间的变化进 行通知。(8)有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客户所发送的交易委托将被视为无效 交易委托,北京银行有权拒绝,相关后果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且北京银行 有权采取中国法令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救济措施:客户交易委托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令或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或者北 京银行系统相关交易界面的填写要求;客户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或者客户贵金属持仓或货权不 足;客户保证金不足导致北京银行发生垫款;客户交易委托在非交易日或非交易时间内提交,或者不符合交易所 的交易状态要求;客户对已成交交易委托或者有效委托的已成交部分申请撤销;客户专用账户、交易资金账户、贵金属实物账户等账户或账户内的 资金、持仓、货权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查封、扣划或其他强制措施;客户专用账户、交易资金账户、贵金属实物账户等账户内的资金发 生挂失、止付等非正常情况,或者上述账户内的资金、持仓、货权等的权属发 生争议、被设置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客户通过客户端设有触发价格的,交易委托未能达到客户自行设定的触发价格要求;北京银行或者交易所发生不可抗力;其他依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或者北京银行的合理要求被视为无效交 易委托的情形。(9)双方在此确认,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北京银行系统 生成的交易记录、银行记账凭证是本合同项下贵金属交易业务发生、交易情况、 资金情况、实物货权情况及清算交割、提货等情况的有效证据。2.52.5 交易资金交易资金(1)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采取二级清算模式,即交易所对北京银行进行 清算,北京银行对客户进行清算。因此,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所产生的相关清 算资金将由北京银行划入其指定账户,并由北京银行统一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划 入北京银行按照交易所要求开立的代理清算专用账户。如客户交易资金不足导 致北京银行向交易所清算时发生垫款的,垫款发生之时即构成客户违约,客户 应当及时足额向北京银行清偿;同时,北京银行有权收取违约金、行使本协议 下北京银行享有的权利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2)现货实盘交易:客户选择 Au99.99、Au99.95、Au100g 三个现货实 盘交易品种的买入委托交易的,委托交易有效期间北京银行将止付相当于交易 合约价值及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上述资金划入北京银 行指定账户;选择上述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的卖出委托交易的,委托交易有 效期间交易所将止付相应的贵金属持仓以及相当于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之和的资 金,并于成交后将费用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并将交易所得资金记入客户交易 资金账户。(3)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客户选择 Au(T+D)、Au(T+N1)、Au (T+N2)、 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开仓委托交易的,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交易 有效期间不止付全额资金,也不分交易方向,北京银行将止付相当于按照一般 保证金比例计算所得保证金金额及交易所需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上 述资金中的交易所需费用全额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其余保证金部分款项仍 然止付,直至客户相应的持仓合约被客户自行平仓、被北京银行/交易所强行平 仓、进行实物交割或者其他类似情况发生。选择上述四个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品 种的平仓委托交易的,委托交易有效期间将止付相应的贵金属持仓以及相当于 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费用资金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 并将交易所得资金记入客户交易资金账户。2.62.6 实物交割实物交割(1)交易成交后,客户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实物交割。目前,北京银行 仅提供黄金的交割服务。(2)客户可对所持有的黄金持仓向北京银行申请实物交割,申请时需符 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按照北京银行系统的要求完整填写及提交交易申请。(3)延期交收交易项下,客户申请收货交割时还须保证交易资金账户内 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以补足保证金交易项下全部交易资金的金额与已止付的保 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并由北京银行在交割过程中对上述全部交易资金以及所 需的各项费用进行止付,在交割成功后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客户申请交割 时交易资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不足的,将不能进行实物交割。交割成功后,客 户享有的相应黄金货权记入贵金属实物账户。(4)延期交收交易项下,客户申请付货交割时还须保证贵金属实物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持仓和货权,并由北京银行在交割过程中对所需的各项费用进 行止付,在交割成功后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客户申请交割时交易可用持仓 或货权不足的,将不能进行实物交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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