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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和药品的管理1处方的定义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 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 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 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 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患者一般情况 、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 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 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 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 规范的中文名 第二,新办法的法治性及权威性较 旧办法明显提升,增加了“监督管 理”和“法律责任”专门章节,同 时以部长令的规格发布,以此强调 对医师处方制度实施监管,是卫生 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利于 增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感。 第三,新办法经修改后更具有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如统一规定了处方 的标准;明确要求建立处方点评制 度;为了保证通用名处方制度的实 施,将医院药品采购、调剂工作随 之作出相应的调整;要求医疗机构 建立常用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 应目录等,都是规范处方管理的具 体措施。 4、WHO和发达国家都规定要用通用 名开处方,但我国多年以来一直没 有限制。 200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 称管理的通知,规定药品必须使 用通用名,除了新的化学结构、新 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 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 得使用商品名。 5、新办法强调医师要尊重患者 用药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对这一规 定不能片面理解为是让患者自己选 药,而是要求遇到同类不同品种的 药价有差异时,医师开处方要充分 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让患者 自主选择能承受的药品。开处方是 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医师要依据合 理用药的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 6、医师开处方要把用什么药、注意 事项及价格问题告知患者,从安全 用药、维护患者利益角度考虑处方 问题。 7、处方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 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处方字迹清楚 ,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 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 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5种药品。 9、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 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 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如加 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来佳)、不 应书写成“100ml2瓶”,应准确 书写成“0.2g 100ml 2瓶”。 1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1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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