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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谈成一 笔进口业务,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每公 吨500美元”。后中方派船去美国纽约港 接货,但不见对方公司来交货,经我方 催问,卖方答复他们认为FOB 纽约只是 在纽约城交货,而没有义务把货物装到 港口的船上。问:美方的说法是否合理 ?我们在处理此案例上应吸取什么教训 ? 合理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 将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分为6种只有第5种 FOB Vessel 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相近。另外应注意 ,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OB Vessel 贸易术语规定,出口报关的费用在买方而 不是卖方。 教训: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洽谈进口贸易 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了在FOB后注明Vessel 外,还应明确应由谁来承担出口报关的费用。当 然,最好的做法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对贸易 术语的解释适用国际商会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案例分析我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 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 在合同中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 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 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 或拒收。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 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 应选用什么术语?解答 合同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 是“装运合同”,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 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 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 货物交运后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 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月2日抵达目的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这个,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而成为到达 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 选用DES术语。案例2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 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 方不愿意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 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自己办 理运输。问,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使双方 都满意?解答 应该采用FCA贸易术语。它的风险转移 界限是货交承运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 和指定的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且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自费订立从指 定地点启运的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 所以,双方只需采用FCA贸易术语,并 将交货地点定在乌鲁木齐,就会达到双 方都满意的效果。 我方某公司在国外成交东北大豆一批。所定合 同与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明是三级品。然后我 出口企业发货装运时发现三级大豆仓库已经没 有存货,于是改装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 注:“二级东北大豆仍按三级品计价”。当时大 豆在国际市场上价格暴跌,外商拒绝提货缴款 。最后通过协商,中方在原来的三级大豆价格 的基础上减价出售。问:我出口企业从此案例 中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教训:交货时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来交货, 既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一好代次。不然都可 能构成违约,遭到买方的拒收和索赔。 我方向国外出口纯羊毛纺织品面料数批,买方 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数月后买方寄来 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 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问:我方应 该如何处理? 我方不应赔偿。因为当买方收货时没有提出任 何异议,就表示货物的品质已经达到了要求, 买方已经接受了该货物。如果货物真有什么质 量问题,应该在收货时就提出来,否则就视为 接受货物,同意我方出口的是合格产品。 我国山东一公司和日本客户签订出口生姜的合同。当 时,日方提出要看样品,但是由于当时的生姜还没到 收货季节,中方没有当年样品,于是将前一年储存的 生姜样品提交日方,并强调当年收购的生姜与此样品 完全一致。日方对样品表示满意。于是在合同中规定 :出口当年产的生姜80公吨,规格为每块250克以上, 每公吨200美元CFR大阪。但当年生姜收获时,因收成 不好,规格普遍偏小,且当年同规格的货物价格比前 一年上涨20%,导致中方货源吃紧,收购成本增加。 为了公司利益,我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将 部分不符合规格的产品混在其中,日方收到货后,以 我方提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拒收并要求损害赔偿。请问 :日方要求索赔是否合理?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日方要求索赔是合理的。因为我方提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 教训: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 1、要采用能正确表达商品品质的合适方法。由于商品性 质不同,有些商品适宜按样品成交,有的则需凭规格、等 级、标准或说明书进行买卖。有时还必须同时采用两种或 者以上方法,这时应明确以何种方法为主,其余方法仅作 参考。本案中应声明前一年的生姜样品仅作参考。 2、要从生产实际出发,不要订得过高或过低。如本题中 因为收成不好,规格普遍偏小,使得货源紧张,履约困难 。 3、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本案中在并不能知道当年生 姜的具体情况下,在制定合同时应对此情况做一下说明, 并规定调整价格的条款。 我方向外商订购8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 甲乙丙丁四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 方按合同开立了发票。结果卖方交货时 80公吨的全部是甲规格的货。我方只同 意接受其中的1/4,拒收其余的3/4,并要 求退回3/4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 格搭配不符合合同规定,只能给予经济 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双 方诉诸法院。 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它是买卖双方对成交数量的约定,也 是双方在交割货、单和处理由于货物数 量问题而出现纠纷时的依据。数量一经 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 规定相符,否则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规 定,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 我国一印染厂与美国客户签订了一份出 口染色布合同,其中共五个花色,每个 1000码,溢短装幅度为5%。合同签订后 ,我方在发货时根据库存情况,将5种花 色中畅销的2种少装了5%,而滞销的3种 多装了5%.货到后,买方以我方没有遵循 合同的规定而拒收。 问:买方是否合理,为什么? 买方是不合理的。合同规定了溢短装幅 度5%,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一种染色 布的溢短装是5%,卖方的行为都是在规 定的溢短装幅度内,因此买方拒收是不 合理的。 外商要购买我国的“华生”牌电扇,但要 求改用“虎”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能注 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方是否 可以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我方可以接受。因为在我国出口贸易中 ,如成交数量大,且需求较稳定时,为 了适应卖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出 口,我们也可以接受定牌中性包装的做 法,即在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 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 出口厂商的名称。在使用这一包装方式 时,对于我国和其他国家订有配额协定 的商品,则应从严掌握。因为万一发生 进口商将商品转口至配额国,将对我国 产生不利。 我方出口报价为每件20美元CIF2%纽约 ,对方要求改为CIF5%。若报价不变, 我方将减少多少收入?为使我方收入不 变,应报CIF5%价多少? 20(5%-2%)=0.6(美元),即报价不 变时,我方将减少0.6美元 20 (1-2%) (1-5%)=20.63(美元),若我 方收入不变,应报CIF5%价为20.63 我方公司向日本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 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美元CFR日本横滨 港,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 价,并给予2%佣金。查自中国口岸至日 本横滨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美元,我 方如果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怎么改价 才能按买方要求报价? 我方公司向日本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 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美元CFR日本横滨 港,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 价,并给予2%佣金。查自中国口岸至日 本横滨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美元,我 方如果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怎么改价 才能按买方要求报价? 因为CFR比FOB多了运费,所以FOB中国 口岸定价为(1150-170)(1-2%) =1000美元。 所以,我方如果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 应报价为1000美元FOB中国口岸 我某外贸公司出口一件艺术品,收入外 汇6000美元,而该艺术品的进价为人民 币16000元,另外又支付了商品流通费 1600元,税金400元。计算,1)该艺术 品的出口换汇成本。2)该艺术品的出口 盈亏率。(1美元兑8.3元人民币) 1)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 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16000+1600+400) 6000=3人民币/美元 2)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人民币净收 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 (60008.3-16000-1600-400)( 16000+1600+400)=177%(约等于) 我国某外贸企业向美国销售一批男式衬 衫,共计10000件,装于一个40英尺的集 装箱内,原报价为每件20.00美元FOB青 岛,已知从青岛至纽约的海洋运输费用 是每个40英尺的集装箱5000美元,海洋 运输保险投保一切险(费率为1%)和海 洋运输战争险(费率为0.5%),投保加 成率为10%。现美方要求我方改报 CIFC3%纽约的价格。我方表示接受。问 ,我方应该报出的单价为多少? CIF价=(FOB+运费)/(1-保险费率投 保加成)=(20+500010000) (1-1.5% 1.1)=20.92美元。 又因为美方要求含有佣金,所以 CIFC3%=20.92/(1-3%)=21.57 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一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 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 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合同签 订后,A 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 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 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 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运输时间应 在45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 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 公司倒签提单,随即致电B 公 司,B公司答复却是已如期装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 货物,再次电告G公司要求联系德国发货方协助调查货物 下落。B 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于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 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等待。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 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 前往黄埔港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在海关滞报已40 多天,A公司办好所有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 生的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费用高达十几万 元。 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可能有?原因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照经验认为转 运港肯定是香港,卸货港一定是梧州。可德国 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 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 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固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 司较为笼统。货抵黄埔港后,黄埔外运不知货 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格式,提 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 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 因此只是和梧州外运联系。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德国S公司签 订2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5 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 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致 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国某公司的请 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日期改为1月31日。货 物抵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 求我国某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 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 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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