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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 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 作的原则。条例条例从从5 5个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个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 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1、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 系统,明确了政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明确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报告制度,强化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条例条例从从5 5个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个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 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3、明确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 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 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还要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 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条例条例从从5 5个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个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 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4、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 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5、加大了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 义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力度。 突发事件突发事件7 7个应急工作制度个应急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布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 员的补助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其它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国务院批准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设立全 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应急处理 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省政府省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级政府设 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 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批准启动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其他地方各级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 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 供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应当做 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 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其他地方各级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 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 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 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 效的救治。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 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卫生部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 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卫生部卫生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 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 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 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 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尽快组 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力 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 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 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 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 施。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 染病病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 的医学处置措施。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 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程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程序1、评估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 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 议。 2、批准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 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 务院报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 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 施。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采取控制措施和保证及时运送应急设备、药械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拒绝接受隔离 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 病人密切接触者强制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 、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 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 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 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 。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 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 医疗机构。(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隐瞒、缓报、谎报没有贮备物资没有贮备物资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 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 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 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 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 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配合上级不配合上级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 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 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职、玩忽职守、渎职 失职、玩忽职守、渎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 、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 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应急职责拒不履行应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 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 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 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医疗卫生机构方面 医疗卫生机构方面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 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 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方面 医疗卫生机构方面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 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 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的。不配合卫生部门 不配合卫生部门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 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 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 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 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 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376号,于号,于( )( ) 起公布施行。起公布施行。A A 19891989年年9 9月月1 1日日 B B 19871987年年5 5月月1 1日日 C C 20032003年年5 5月月9 9日日2 2、(、( )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A A 国务院国务院 B B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C C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 构构 3 3、(、( )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A A 国务院国务院 B B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C C县级以上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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