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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立法目的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进一 步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平性,根据浙江省专利 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 20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特修订 本办法。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和专利工 作的奖励、专利宣传、人才培训、专利技 术实施和产业化、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企 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国际间专利 交流与合作、对关系我省行业或者产业重 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 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 适用对象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发明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本省辖区内 的自然人,以及负责专利事务协调管理 的政府机关。 申请条件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 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 (三)列入国家、省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计划,专利技术 实施和产业化项目、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专 利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国际间专利的交流与合作; (五)对关系我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 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 v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 送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样式见 附表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 和复印件; (三)缴纳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 列材料;(一)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 2);(二)外国(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 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申请与审批申请审批程序:(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市或县(市)知识产权 (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的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二)国内发明专利补助,由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 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由省知识产权局按规 定程序审核后发放。(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申请条件;2不属于补助范围;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资金发放方式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一年度公布 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利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 定后,向市、县(市)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 达补助的项目及经费,由市、县(市)科技(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补助方式v 补助额度和方式:(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4000元人民币补助(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30000元人民币补助(每件专利限 补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三)列入国家、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制 度建设、管理、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已实现产业化并取 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等主要以贷款贴息方式补助;重大 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主要以项目补贴方式资助 。v 发明专利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 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确定。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 法条件建设、专利成果实施资助项目和专利工作先进集 体、个人奖励等经费根据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年度工 作计划,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 使用。申请发明专利补助的时效为1年,自市、(市) 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计算。 监督和检查v 省财政厅和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 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经费全数收回,并依法追 究其责任。 附则v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发明专利补助的受益人为专利权 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受益人。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专利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33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发明专利省级补助经费 ,并在本办法实施后授权的,不再享受发明专利的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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