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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国务院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于 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 ,为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普及法律知识,适 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确保燃气事业安全运 行、健康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特组织总部 和项目公司管理干部进行为期半天的培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培训培训内容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 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五、本条例突出亮点解读。条例整体框架结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七条 )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九条至第四 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一)立法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 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 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 到2009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 米,天然气供应总量达405.9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 中,城市用气人口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 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燃气行业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燃气行业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每个省乃至每个市 的 规定不一致(初步统计大概20个省、26个城市有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 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 突出; 三、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 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 四、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 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 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 屡屡发生; 六、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 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 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 法 目 的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1、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 3、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二)适用范围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1、适用本条例的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 、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 理及相关管理活动。2、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明确天然气、液 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 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 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 用本条例。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3、本条例所称燃气:指作为燃料使用 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 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 工煤气等。 4、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 执行。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 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概念及层级效 力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也是刑 法、民法和其它部门法的渊源。法 律既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基本法律,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一般法律。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一)国家主 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 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 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 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 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 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有关权限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 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是重要的 行政法渊源。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法法源中亦占有重 要地位。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以及较大的 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 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 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 类,前者是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 内制定的法律文件,后者是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授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规章是行政法的重 要渊源,并且可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进 一步的细化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 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 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 等级如下: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有抵 触的,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 的,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 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 施行。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作了变通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同样,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问 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规定的,应当 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一)燃气发展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 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 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 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 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 案。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1.规划的种类: 1.1全国燃气发展规划 1.2地方燃气发展规划 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 划 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 县(市)燃气发展规划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2、编制部门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组织编制; 地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3、审批部门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完成后 实施; 地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 组织实施。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4、备案部门 全国性规划:不需备案 地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 部门备案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地方燃气发展规划的成果: 1、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都明 确 要 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 2、许多地方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 展专项规划 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已经完成长三角燃气 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珠江三角洲已完成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 制工作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 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 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 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 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条例出台前,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 ,编制质量参差不齐。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 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进行了 列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 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 建设燃气设施。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 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 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 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 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 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 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 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一)燃气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大对燃气设施的投入; 社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二)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要依据燃气发展规划,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燃 气发展规划,在进行一定的新开发建设区域 或改建区域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 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进行相应燃气设施 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市功能健全、协调 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浪费。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工程竣工的验收 验收组织主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 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依法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 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 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燃气设施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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