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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案例分析2010.12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 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 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 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 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 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 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 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 的承担方式,为什么?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 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 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 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 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 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 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 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 ,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 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 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 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案例分析二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 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 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 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 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 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 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 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 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 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 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 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 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 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 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 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 责任。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 系是什么?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 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 是什么? 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 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 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 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 再分包。”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 任?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 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 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 责。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 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 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 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 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 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 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 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 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 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 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 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 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 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 说明理由。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问题解答】: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 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 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 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 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 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 标文件应被拒收。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 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 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由E公司总经 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 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 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 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投标价 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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