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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及其 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制作人:吴娟林梦娜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世纪六七十 年代出现于欧美国家市场,由于其 低资本成本、可以较为便利地获得 长期资金以及调节权益资本与债务 成本结构等优点,在全球市场广泛 运用,已成为一个成熟的金融品种 。近年来,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也开 始尝试运用这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作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 必然十分关注其账务处理。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性质和特征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股权双重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 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 债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具有选择权。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 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 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比不可转换债券利率低。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可转换成股票这一优越条件,因而其发行利率比普通 债券低。例如,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9月3日发行的可转 换债券第一年至第五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1%、1.2%、1.4%、1.6%、1.8%, 明显低于当时五年期国债利率3.14%的水平。对于发行公司来说,可以用较低 的利率筹措资金,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机会,因此即使可转 换债券的收益比一般债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资机会选择的权衡中,这种债券仍 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三)发行人具有期前赎回权 (四)投资人具有期前回售权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 分拆,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对负债成分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 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作为权 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可转债的费用应按负债和权益各自的公允价值占发行价格 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采用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和摊销债券折溢价 根据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计算得出实际应支付的利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根 据债券的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得出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二者的差额作为债券折溢价的摊销,计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 (三)可转债赎回的会计处理 当发行可转债公司的股票价格达到可转债提前赎回条件,发行公司决 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时,应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 值)”、“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四)可转债转股的会计处理 债券持有人行使债券转换权时,发行公司应按约定的 转股价格计算转股数,计算确定的股数按面值计入“股本” ,不足一股的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同时结转“应付利息”和“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者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此外,还需将发 行可转债时分拆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转股的可 能性,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作用,因 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计 算稀释每股收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披露。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 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 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 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 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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