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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须知工伤保险费用报销需携 带的材料参保单位请于每月120日报送工伤医疗费用单据 。 工伤报销需要携带的材料: 1、证明材料、 工伤证复印件(首次申报带工伤证原件 )、诊断证明。(2)、门诊:收据、药品处方(加盖工伤章) 、检查、治疗费用明细。CT、核磁、照相、超 声费用要提供报告;口腔科所有收费需要附明 细。(3)、住院:费用清单、收据、诊断证明。 发生在外埠的医疗费用要提供病历复印件。(4)、申报工伤康复费用:费用清单、收据、 诊断证明、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2、门诊、住院单据分开填写申报(如:同时申 报同一个工伤病人的医疗费用时,要求门诊、 住院单据必须分开填写申报)。认真填写除*项 外各项 另:总额五万元以上填写表七(一式三联), 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需加盖单位公章。 3、收据及底方按费用发生日期整理好(底方与 收据一一对应)后左上角装订。工伤保险费用报销的注 意事项注意事项:1、首次报销必须先到社保支付部(二层西大厅) 窗口做工伤登记。 2、调动工作或单位减员之前务必先申请报销工伤 费用。 3、单位工伤人员15名以上按照要求(工伤登记表 )可自行打印申报。 4、工伤报销须知、大额表格、申报表格及工伤定 点医院名称可到咨询台拷贝。 5、领取工伤退单,请于每周五到二层东大厅14号 窗口领取。6、 工伤人员认定工伤之后,到北京市工伤定点 医疗机构就诊(共80家医院)就医时请全额垫 付(不可持卡结算),交单位整理后手工申报 ,否则工伤基金不予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 。 7、已取得工伤证的工伤职工到工伤定点医院住 院时持工伤证记帐结算,否则工伤基金不予支 付。 8、因工伤导致精神疾患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治 疗精神疾患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 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9、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是与工伤认定部位 有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审核遵循北京市工 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使 用药品有适应症限制的,严格按照适应症要求 支付。10、工伤人员发病当天乘坐救护车,入住当 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纳入工伤保险支 付;转运或其他交通费不予支付。11、丢失票据次年4月1日开始申报。要携带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 用票据核证明(在医院领取)和北京市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 支申请(在区县医保中心咨询台领取) 12、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先由保险公司理 赔或经法院判决的,不赔偿部分按照工伤保 险政策进行差额报销。(要携带判决书、调 解书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13、非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先由保险公司理赔 或经法院判决的,不赔偿部分按照工伤保险 政策进行差额报销。 14、工伤保险对于特需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5、自2012年1月1日后,伙食费用由工伤基金 支付,目前伙食费的支付要依照出入院时间 支付,但因住院结算周期问题,伙食费的支 付应在出院结算后20个工作日以上。16、工伤人员符合出院标准拒不出院的,发生 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17、工伤职工门(急)诊开药或出院带药量最多 不能超过一个月。18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 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工伤基金不支付。19、工伤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定点药店费用,工 伤保险基金不支付。20、职工被派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工作, 发生工伤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抢救治疗 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回国后需要继续治疗 的,应到本市工伤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三个 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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