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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72010.11.17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 辅导讲座辅导讲座一、行政法法律体系n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 作用的活动。n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行政主体因行使行 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定社会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首先是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其次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实施行 政管理的非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相对人:首先是指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次 是指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的 外国组织。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内涵丰富,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实体性法规与 程序性法规交织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n我国行政法的分类:共两种分类法分类法1:一般行政法部门行政法n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则):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录用和管 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 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 体各类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监督法:是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 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因此:行政监察法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分则):部门行政法内容丰富结构多样, 可以按照中央行政部门的事务管辖进行分类。因为行政事务在各个部 门的配置经常进行调整,所以部门行政法的分类也要相应地经常进行 变动。 例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 、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分类法2: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n行政实体法: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n行政程序法: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注意:当代行政法高度重视行政程序法对 行政决策和当事人权利的作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n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n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的决定修正;n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 第3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n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n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 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 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 建设相结合。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 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 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 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 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n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 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 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 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 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 洁,保守秘密。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 业知识。n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 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 制度。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 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n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 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 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 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 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 定。n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 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 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 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n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 的行为。n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 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 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 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 务。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 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 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存款。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 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 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n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 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 、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 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n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 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 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 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奖励。n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 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 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n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 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 ,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 备案。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 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 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 员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 ,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 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n 第三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 人员。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 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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