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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概要与释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孙安军 2008年3月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内容比较二、对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 规划法的内容比较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章节比较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11项主要内容的变化1、立法目的的变化 (第1条) l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 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制定本法。关键词:城乡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l城市规划法第1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 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 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2、城乡规划体系的变化 (第2条) l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镇 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 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l不同层级政府编制规划和从事规划管理的责任l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 3、规划区的变化 (第2条) l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 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 域。其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关键词(1)划定规划区要求的变化(2)城市、镇、乡和村庄都要划定规划区l城市规划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 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4、对乡和村庄规划的特别规定 (第3条) 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 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 、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l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 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关键词: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区域内外的规划要求不同5、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原则要求的变化 (第4 条) l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 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 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 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 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 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关键词:五项原则 六项要求6、增加了合理确定规模、步骤和标准的内容 (第4条) 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 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7、增加了解决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经费的内容 (第6条) l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 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关键词: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8、增加了城乡规划修改的原则 (第7条) l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 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关键词:建设与规划管理依据 法定程序 修改9、规划公布的变化(第8条) l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 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l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 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关键词:及时公布与保密要求 10、公众权利和义务的变化 (第9条) l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 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 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l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 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关键词: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规划 两个“有权” 对举报及时处理11、鼓励规划采用先进技术内容的变化 (第10条) l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 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l城市规划法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 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 平。关键词:增强科学性 提高实施监督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14项主要内容的变化1、明确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地位(第12条) l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l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 院审批。 关键词:下层次规划不得违背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 2、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审批程 序 (第13条) l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报国务院审批。 l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 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 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3、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变化 (第14、 15条) l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 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l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 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4、人大审议规划的变化 (第16条) l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 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 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 l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 当先经镇人大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 理。 l人大常委会或人大的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 规划的情况要与规划一并报送上级审批机关。 关键词:人大对总体规划的参与与监督 “审查 同意”审议意见5、总体规划内容的变化 (第17条) l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 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 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l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 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 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关键词:强制性内容6、乡、村庄规划的变化 (第18条) l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 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l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 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 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 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 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 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 局。关键词:由原来两阶段规划合为一个规划 规划内 容要从实际出发 尊重农民意愿7、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的变化 (第19、 20条) l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 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 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l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 县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 案。 l镇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关键词:控规批准后报备案8、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化 (第21条) l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 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关键词: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政府组织编 制 修规应符合控规9、乡、村庄规划审批程序的变化 (第22条) l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l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4条 村庄、集镇总 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大审查同意,由乡级 政府报县级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 同意,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批准。 关键词:原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两层次规划分 别合并为一个规划,相应的审批程序改变。10、增加了首都规划的内容 (第23条) l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 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关键词:第23条为特殊规定,在地方立法时不能 照搬或借鉴。11、增加了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第24条) l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 l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 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l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l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关键词: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相应的规划编制 资质的 五项条件 注册规划师 遵守国家标准12、规划基础资料的变化 (第25条) l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 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 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关键词:基础资料符合国家规定 有关部门及时提 供资料13、增加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定的程序 (第 26条) l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 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 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 十日。 l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 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关键词:规划审批前公告 公众参与方式 公告时 间 意见采纳情况报告14、增加了专家与部门审查的内容 (第27条) l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 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14项主要内容的变化1、增加了城乡规划实施原则与建设发展重点的内容 (第28、29条) l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 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l城镇的建设发展重点,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 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 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 生活的需要。l乡、村庄的建设发展重点,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 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 产、生活条件。 关键词:量力而行 有计划步骤 有所侧重2、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建内容的变化 (第 30、31条) l新区开发重点,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 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自 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特色。l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改建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以 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遵守现关法律法规。关键词: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3、增加了风景名胜区的内容 (第32条) l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 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 的建设。关键词:为风景名胜区条例提供上位法的支撑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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