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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学生手册宣讲浙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工办 二一六年七月一、学校校徽、校名、校风、校训o 校风、校训 o 2017年是建校120周年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o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o 对于学生来说,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o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o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o (一)结伙斗殴的; o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o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的; o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o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o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o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o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 的。o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 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 烟有关事项的通知o 严格限制在高等学校内吸烟。所有高等学校 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 。 o 加强吸烟有害宣传教育。地方各级教育部门 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无烟日、 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 、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 *学生对于宗教的认识o 要区别宗教信仰和中华民族风俗习惯; o 要区别宗教信仰和宗教文化兴趣。*我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宗教的观点:o 宗教信仰自由; o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o 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教。1、浙江理工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o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 教活动。严禁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等 活动。 o 第十二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起哄 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侵 犯他人人身权益。 o 第十三条 严禁酗酒、赌博、吸毒,严禁传 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o 第二十八条 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器( 实验需要经保卫处备案的除外),一经查实,按 有关规定处理。o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非机动车骑车带人(装 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1人的除外);禁 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 行工具。o 第三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进入教学区域,校园 内禁止鸣喇叭,校园内限速20公里。o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校园内应有序停放在指定 停车场地,禁止在消防通道、交通要道、校园 主干道停放车辆。2、浙江理工大学学生使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o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1.在计算机网络设施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 ,发表反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国家统一等反 动言论,传播黄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网络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 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 4.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 记过处分; 5.网站负责人疏于管理,网站被他人利用从事非法活动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的,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3、浙江理工大学违纪处分规定o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其 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 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o 第八条 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o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o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的,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o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o 第九条(摘录) o (一)盗窃国家或他人财物的: o 1.作案价值在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以下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 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o 3.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o 7.屡次作案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经济赔偿外,视不同 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 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者: 1.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同时又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 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后报复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o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 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 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o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o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o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 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o (六)持械斗殴者: o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o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 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 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 ,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 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o 第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o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 o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 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o (三)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o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 照第十一条款从重处分。 o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 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o 第十九条(摘录) o (二)在学生公寓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 外)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 的,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o (三)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 票或客源组织等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 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o (六)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o (七)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o (八)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 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关于考试违纪的规定(共五条)o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o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置 的(手机须在关机后上交或放在指定位置); o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o (三)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 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o (四)交卷以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的; o (五)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o (六)其他认定为考试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 纪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 续答题经劝阻不听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 监考教师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考试另有规定除 外); (五)考试中使用手机(包括手机自行发出声响),经检查手 机中无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在考桌上、座位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 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开卷考试另有规定 除外);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 (三)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开卷考 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便的; (五)考试中使用手机且手机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不论信 息是否真实); (六)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七)交卷后,给正在考试的同学提示或者扔纸条、提供答案的;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答卷雷同且座位相邻经核实的; (九)累计犯有两次考试违纪的; (十)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o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o (一)事先约定,参与合伙作弊的; o (二)通过非法手段购买试卷或答案的; o (三)请他人代考或者代替他人考试的; o (四)累计犯有两次作弊行为的; o (五)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行为。o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严重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o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为首的; o (二)通过非法手段组织买卖试卷或答卷的; o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o (四)累计犯有三次及以上作弊行为的; o (五)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行 为。o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o 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o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o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o 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学生考勤和自修制度o 学生请假需办理手续。 o 请假一天以内,经班主任批准有效。 o 请假二天至三天,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 院(企业人才班)学生工作负责部门批准。 o 三天至五天,经班主任、分院(企业人才班 )学生工作负责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院(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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